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章犯罪现场勘查07
第十章现场勘查第一节犯罪现场一、犯罪现场的概念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客观环境的总称。它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和同案件有关的其他场所。案件发生的地点,是指犯罪分子着手侵犯犯罪对象并直接给社会带来危害后果的地点。例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盗窃案件的盗窃地点,抢劫案件的行抢地点,等等;同案件有关的其他场所,是指除了发生案件的地点之外,其他遗留有同案件有关的痕迹、物体的一切场地和处所。在通常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处现场。有时候,一起案件也可能有几处现场。因为有些犯罪,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犯罪分子必须有准备犯罪、实施犯罪和处理罪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不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在一个地点完成,而往往是在几段时间内在几个地点陆续完成的。这样,就形成了若干个发展阶段内的几处现场。应该指出的是,犯罪分子进入和逃离有关场所的路线,也应视为犯罪现场的范围。因为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来去路线,无疑也与案件有关。例如常常在来去路线上留下犯罪分子的脚,留、坐卧痕迹等,在逃跑的路线上还会留下赃物或其他有关痕迹和物品。从上不难看出,对犯罪现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是一个地域概念。犯罪现场是犯罪人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在一定时间、空间侵犯一定的对象,从而引起该对象及其所在物质环境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存在。换言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然要受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所限制,必然要受一定时空中的一定客体所制约。就是说,犯罪现场必须具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和被犯罪侵犯的物质实体的变化三种要素,缺一不可,离开任何一种要素,犯罪现场就不存在。二、犯罪现场的类型犯罪现场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成下述几类:(一)按现场有无破坏划分按现场有无破坏,可以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原始现场是指从犯罪分子逃离现场到侦查员开始勘查前,没有遭到人为的非故意和自然原因破坏的现场。变动现场,是指案件发生以后,由于人为非故意或自然原因而改变了原始状态的现场。(二)按犯罪分子活动的先后划分按犯罪分子活动的先后,可以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等。有的杀人碎尸案件,犯罪分子将尸块和凶器藏匿几十个地方,这样就使一个案件出现十几个乃至几十个现场。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即案件的发生地点,亦即主体现场。第二、第三等现场,是指与第一现场前后关联的其他主要地点,亦称关联现场。多现场的案件,不仅要把所有现场都找到,而且要判明这些现场的先后顺序。这样有助于判明犯罪分子的作案时间、过程、来去路线以及犯罪分子可能隐藏的地区,从而划定侦查范围。需要指出,在划分现场先后时,要注意容易混淆的几种情况,一是不能把犯罪分子在一个场所作案所侵犯的不同部位看成是第一、第二、第三等几个现场;二是不能把在一个地区之内连续发生的几起案件看作是同一案件的几个现场,即使是同一个或同一伙人所为,也不能这样看。因为它们不是同一起案件。三是不能把原貌现场称之为第一现场。因为原貌现场是相对于变动现场而言的,第一现场既可能是原貌现场,也可能是变动现场。四是应注意1号现场、2号现场等与第一、第二现场等的区别。1号、2号等现场是指发现现场的顺序,而不是犯罪分子的活动顺序。(三)按现场与犯罪活动的联系划分按现场与犯罪活动的联系,可分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中心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主要作案活动的场所,或遗留犯罪物证较集中的地点。如杀人案件的杀人地点,藏匿尸体的地点等均可称为中心现场。外围现场是指与中心现场相联系的周围有关地带和处所。如犯罪分子进入某一作案地点前后停留或藏身的地点,来去的路线以及其他遗留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地点。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不是两个独立的现场,而是一个现场的中心部分和外围部分。(四)按现场所处的空间划分按现场所处的空间,可以分为露天现场和室内现场。露天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室外作案时形成的现场。室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室内作案时形成的现场。(五)按案件性质划分实际部门为便于从不同类型案件现场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研究现场勘查的具体方法,也为便于统计,常按案件性质将现场分类。如杀人现场、盗窃现场、强奸现场、抢劫现场、放火现场、毒害现场等。以上分类,目的是使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开阔视野,全面考虑,把各种情况都估计到,以便根据各类现场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方法开展勘验和访查工作。三、保护现场保护现场是指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封锁,使其保持着案件发生、发现时状态的工作。保护现场人人有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负有保护现场职责的,一般首先是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保人员。他们在获悉案件发生时,应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属实后,应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及时采取措施,严密地将现场保护起来,同时要立即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派员勘查。(一)保护现场的任务1.划定保护范围。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包括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一般说来,在侦查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划大一点,待侦查人员到达现场以后,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再作适当调整。(二)保护现场方法(三)保护现场应注意的问题1.在上级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除采取紧急措施外,任何人员,包括负责保护现场的人员,都不得随便进入现场,更不能随意触摸和移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2.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力量前往现场,一方面还必须根据报案的情况,进一步部署保护现场的工作,以免因保护人员的保护方法不妥当而使现场遭到不应有的破坏。3.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保护现场人员应将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情况,事主、周围群众和有关人员对案件的反映和议论,现场是否遭到变动或破坏,以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如实向侦查人员汇报。4.保护现场的时间,一般应从现场发现后到勘查完毕为止。重大复杂的案件现场或一次不能全部查明的现场,可以对整个现场或现场的某一部分延长保护时间,以便再次勘查。为了切实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公安部门要对基层公安保卫人员、治保人员以及广大群众进行保护现场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保护现场的重要意义并掌握保护现场的一些具体方法。对于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保人员,还可以结合集训、传达会议精神,运用具体案例进行教育。第二节现场勘查的任务和要求一、现场勘查的任务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出事现场查考的活动,是立案前的一项重要的审查性措施。现场勘查包括现场实地勘验、现场访查和现场分析三方面内容。不能把现场勘查单纯理解为是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和检查。现场勘查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现场实地勘验和现场访查,为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具体地说,现场勘查有以下几项任务:(一)判明事件的性质这是现场勘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事件的性质,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犯罪案件,二是不幸事故,三是假造的案件。由于事件的性质可能是这样,也可能是那样,所以现场勘查必须首先判明是否发生了犯罪案件。有些现场对事件的性质反映得很明显,一看就知道已经发生了一起什么性质的事件。但是,有些现场对事件的性质反映得并不明显,需要经过现场勘查,才能确定是否已经发生了犯罪案件。确定是犯罪事件之后,才有可能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初步的判断,而后决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如果对事件的性质尚未搞清楚,或者把事件的性质搞错了,把本来是不幸事故或假造的案件当成了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那就会使整个侦查工作走弯路。(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犯罪分子作案以后,一般都会在现场上留下各种痕迹、物品,其中包括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弹头、弹壳、作案工具、衣帽鞋袜、纽扣、烟头、火柴棍、唾液、精斑、血迹、毛发、粪便等等。这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都是侦查人员认识案情和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如果离开了这些痕迹、物品,侦查人员对案情所作的分析判断,就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当然也就难以正确地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查方案,匹配侦查力量,开展侦查工作。实践证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发现率、利用率高,工作就主动,破案就迅速、及时、准确;反之,侦查工作就很难深入开展,弄得不好,还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分子,冤枉好人的错误。(三)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情况犯罪现场能反映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过程、工具、手段,犯罪的人数,犯罪的动机、目的、对象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判明这些情况,对于确定侦查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侦查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勘查之前,对这些情况是不完全了解的,只有通过对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变化了的情况的实地勘验,对事主以及现场周围群众的访查,对勘验和访查所得材料的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四)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的某些个体特点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体型、职业、爱好、生活习惯、动作姿势、相貌以及衣着打扮等。对这些情况,只有通过现场勘查,对所获得的大量材料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分析,才能作出比较确切的判断,从而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五)确定侦查范围所谓确定侦查范围,就是指通过现场勘查确定侦查工作应该指向哪里,应该在什么地区、什么行业、什么单位和什么人中寻找犯罪分子。也就是侦查人员经常说的给犯罪分子“画像定向”。这是现场勘查的最终目的。上述现场勘查的几项任务,都可以为确定侦查范围提供条件和根据。如果侦查范围不准确,就会使整个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并且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从上不难看出,现场勘查是立案前的一项重要的活动。它是判明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首要环节,是正确分析案情,制定侦查方案,运用各项侦查措施的物质基础,是获取证据材料的十条重要途径。同时,现场勘查所发现、收取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以及所了解的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过程等,可以用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盲、被害人陈述的可信程度。所以,关于现场勘查问题,一般常被看成立案侦查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之一。二、现场勘查的原则为了完成现场勘查的各项任务,现场勘查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即:及时的原则,客观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和保密的原则。(一)及时的原则及时的原则要求侦查人员接到报案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必须抓紧时间,毫不迟缓地开展勘查工作,即突出一个行动的“快”字。只有快才能抓住战机,才能掌握侦查破案工作的主动权。及时性的原则首先是根据刑事案件中作案人作案快,逃跑快,销赃灭证快的特点提出来的,其次是针对犯罪现场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客观情况提出来的。造成犯罪现场变化因素较多:一是犯罪分子破坏造成物证变化,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总是想尽办法制造假象,破坏现场,销毁证据;二是事主、被害人以及其他人员在发现现场或抢险救急过程中往往无意变动了现场上痕迹物证,如在解救被害人、救火现场,抢修铁路保证能尽快通车等活动中都可能改变原始现场;三是自然环境变化引起了现场变化,如灰尘手印、汗液手印、雪地上的脚印等,时间一长就会慢慢消失;四是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可能变化,即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和知情人员对案件发生情况变得记忆与叙述模糊不清、遗忘,甚至被害人或知情人死亡等,均可能因时间的推移造成证据的灭失。最后是犯罪现场勘查技术现有的条件要求及时赶到现场,利用已掌握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才能高效率、高质量地寻找、识别、提取、记录、保全和鉴定物证。因此,只有及时赶到现场,在现场变化前及时勘查,才能及时、准确查明案情,最大限度地发现、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品;才能避免一些痕迹、物品在现场上灭失;才能不给犯罪分子以逃跑、隐藏和继续行凶作案的机会;才能抓时战机,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快速结案。(二)客观的原则是指侦查人员勘查现场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犯罪现场的本来面目去认识犯罪现场。要贯彻现场勘查客观性的要求,一是要求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必须老老实实,正视客观现实,尊重客观规律,尊重辩证唯物论,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不带着框框去工作,不随意歪曲现场情况,牵强附会,甚至捏造一些根本与案件无关的情节。二是要求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
本文标题:第十章犯罪现场勘查07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6571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