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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税网第十讲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第一节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交付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为移送货物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上述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案例]智董纸业公司与某印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智董纸业公司向该企业出售总价值为1000万元的产品,双方约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智董纸业公司当天就向该企业发货,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交易成立,并到当地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合同规定,下月初该印刷厂的款项到达。按照税法规定,采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而,纸业公司当月缴纳了这批货物的增值税款。对于智董纸业公司而言,货款还没有取得,就先垫付了增值税款,提前交的增值税款似乎有点“冤枉”。如果能够及时收回货款倒还说得过去,而如果一旦对方支付货款延期或者交易失败,智董纸业公司就会遭受损失。下月初,该印刷厂的款项没到,智董纸业公司却收到对方的拒收货物和拒付款项通知,理由是产品质量有问题。经调解无效,智董纸业公司同意了对方中华财税网的退货要求,双方的交易最终没有成立,货款收不回来,但智董纸业公司却垫交了增值税款。虽然,这部分增值税款在退货的当月可以冲减销项税额,但智董纸业公司的资金被无偿占用了一段时间,造成资金时间价值损失。一、在纳税期限上进行筹划的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多少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应尽量争取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并在期满之日起第10日内申报纳税。二、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关键是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其主要筹划方式有: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什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好?)[案例]湖南某造纸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6笔,共计货款2000万元(含税价),货物已全部发出。其中,4笔共计12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应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分析]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为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为: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这种结算方式下,有800万元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但企业又不能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政策,属于偷税行为。[筹划]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两笔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推迟纳税的销项税额具体数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两年)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一年半)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一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获得的推迟纳税的效果,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占用,并节约银行利息支出近10万元。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三)其他推迟缴纳增值税的策略1.利用节日顺延记账时间中华财税网属于本期实现的销售额,记账时充分利用财务核算遇到节假日顺延的规定,后移到下期核算销售额的实现,从而推迟销项税额的确定。2.最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最新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4)以上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三、建议企业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一)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设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企业采取委托代销方式(视同买断)由集团销售公司来销售货物的纳税筹划[案例]湖南某企业,2002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对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呢?分析: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账务处理。①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17%=4.36(万元)1+17%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②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7%=17(万元)1+17%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四、选择哪一种代销方式好?中华财税网代销通常有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两种方式。[案例]智董(武汉)有限公司和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代销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智董(武汉)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智董(武汉)有限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每代销一件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智董(武汉)有限公司800元。到年末,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计算分析]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1)智董(武汉)有限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售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2)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3)智董(武汉)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筹划]仍以上例的资料为基础,进一步讲解。智董(武汉)有限公司和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智董(武汉)有限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智董(武汉)有限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计算分析]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1)智董(武汉)有限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17%)。(2)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3)智董(武汉)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比较分析]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相比:(1)智董(武汉)有限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2)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中华财税网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3)智董(武汉)有限公司与山东智董纸业集团销售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1997年10月31日国税发[1997]167号)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1、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
本文标题:第十讲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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