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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教学目的:通过教学(1)了解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自觉预防犯罪;(2)懂得职业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可能构成犯罪,树立自觉防范意识。(3)培养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品质,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及贪污腐败等犯罪行为作斗争。(4)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民事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学会用民法的观念和规则来思考民事活动中相关问题。教学重点1、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意识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教学难点1、培养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品质2、依法处理民事关系教学过程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阅读书本116页案例,谈谈青少年应如何自觉预防犯罪,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目的是什么?1.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意识(1)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目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2)未成年人犯罪客观的原因客观的原因:受家庭、学校、社会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分析下面二个案例,说说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原因是什么?案例1:因盗窃罪判刑3年的小华在上小学时,就曾多次有过小偷小摸的行为,逐渐养成了只要是自己喜欢的东西就想尽办法据为己有的不良品性。初中二年级的一天,他从居民家的窗户爬进室内,将钱和首饰偷出,结果被判刑。结合上述案例,分析说明未成年人小华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什么?案例2:片刀的“用途”北京市某中学三个初一的学生,上课传递“片刀已买好”的纸条,被老师发现,经过耐心的开导教育,三个学生说出片刀的用途。其中一个学生的邻居是私营企业主,买片刀是想将其杀死,他们享用企业主的钱财,另一个说他母亲爱唠叨,买刀想趁母亲熟睡时将其杀死,这样就不会有人烦他了。当问及三个学生杀人的后果时,他们都摇头说:“不知道”。一张纸条被及时发现,避免了血案的发生,挽救了三个孩子。上述案例中的学生差点误入犯罪的歧途。简要说明他们差点误入犯罪的原因。主观原因:主要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漠,自控力差,认知能力低,价值观念扭曲,缺乏正确的交友观等。例1中的小华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他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而且认为只要是自己喜欢的东西就据为己有。概括地说,就是贪婪自私,价值观扭曲。(3)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情形名言:无论你怎样地表示愤怒,都不要做出任何无法挽回的事来。—培根(4)中职学生如何自觉预防犯罪课本118页第①、②自然段2.廉洁自律,做守法的劳动者看课本118页程某的案例,思考下列问题。(1)程某是怎样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课本118-119页相关链接的内容,归纳总结刑法中规定的职务犯罪都有哪些。(2)我们在职业生涯中怎样防范犯罪?学生分组交流研讨,自主合作,探究问题。写出一个小贴士:预防犯罪的小提示3.培养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品质看课本119页案例材料和图片,讨论回答书上的两个问题结合案例说明面对违法犯罪现象,做到见义勇为的必要性.看课本120页第一自然段,找出见义勇为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1)见义勇为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视频:车祸中推开男友分析归纳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例子:抓小偷英雄无畏—建行肇庆分行员工获“公民见义勇为奖”4月22日下午,建行肇庆分行一名姓陈员工在上班途中,突然看到所住小区有一名小偷正在盗窃摩托车。他立刻冲上去制止,并展开了激烈的搏斗。他终于制服了小偷,但颈部被划伤了,他忍住疼痛,直到将小偷交给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人员后才去疗伤。23日上午,当地公安机关干警到银行,为这名见义勇为的员工颁发了“公民见义勇为奖。”相关链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看书120页相关链接内容,学生回答。回答问题:①结合上述案例,说明如何做到见义智为?②假如在公交车上遇到小偷行窃,应如何智为?[生活感悟]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翻墙头出去喝酒抽烟。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儿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行窃。由于学习的是保安专业,对刑法、公安业务、保安管理知识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当然,因为懂专业知识也使他们作案比较谨慎,相当注意不留痕迹等反侦察的问题。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把学习的法律知识都抛到脑后,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后来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因为他们几个“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1万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6名学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终得到的不是毕业证书而是法院的判决书。想一想议一议:设置问题:(1)盗窃财物触犯了什么法律?(2)谈一谈他们为什么走上犯罪道路?【课堂小结】:本课我们学习了解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理解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廉洁自律,做守法的劳动者,同时要培养见义勇为、见义智为的品质,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课堂练习】1.2005年4月份一天中午,贵阳市17岁的小蕾在西餐厅为客人服务时,发现客人落下一部价值6000多元的手机,随手装入自己的口袋中,同时还用客人手机给贵州老家打了一个长途电话。在客人返回寻找时,她拒不承认自己拿走手机。在警方调查时,依然拒绝交出客人手机。(1)你认为小蕾是否构成犯罪?(2)说一说当我们捡到物品时应该怎么做?2.2003年3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广州市初二女生小苏坐公交车回家时,无意发现一个男子正盯着一名60多岁用手机与人通话的老太太。突然该男子夺过老太太的手机跳下车,跑出十几米远。小苏见状把书包抛在地上,跳下车追歹徒。曾是足球队员的她飞起一脚踹了过去,歹徒像足球一样在地上翻滚,挥手一刀划过了小苏的腋间。随后歹徒抛下抢来的手机,穿过数十个围观者扬长而去。当时没有一人上前助见义勇为的小姑娘一把,而老太太拿回被抢的手机,仅说了一声“谢谢”后就不见了人影。一名摩的司机则称赞小苏:“好样的!”。(1)谈谈怎样看待小苏的见义勇为?(2)面对歹徒时,我们该怎么做?课后作业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请你说一说,我们每一天的生活中哪些活动会与民法相关。(1)、民法与人们日常活动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2).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的涵义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①财产关系②人身关系2、民法的基本原则第第一一、、平平等等原原则则例子: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0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答:大赛主办方能否拒绝¡°人造美女¡±参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主办方在赛前事先规定¡°人造美女¡±不得参赛或在报名时予以拒绝,¡°人造美女¡±自然无权参赛;如果事先没有禁止,那¡°人造美女¡±的报名就是要约,主办方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则,一视同仁地承诺,接受和让其参赛。主办方一旦承诺¡°人造美女¡±参赛,合同即生效,主办方就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和取消其参赛资格。在杨媛案件中,主办方起先擅自取消其决赛资格构成了对“人造美女”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第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视频:寒冬里的期待第三、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1)民事主体的涵义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作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发行公债、国库券等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子: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答: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③、法人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阅读书本128页案例,谈谈赵某和刘某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1)民事关系的涵义(2)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阅读书本128-129页的相关链接的内容和互动在线案例,说一说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课堂练习民事权利侵权案某中职学校学生王涛下晚自习骑自行车回家,途径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终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颔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等损害后果,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过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一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对该井盖再换新的。出事当日上午,工厂的一超载汽车进厂门时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王涛的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标题: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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