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一)——林业术语第1条小班是森林调查和经营的基本单位,但不是一固定的林业区划单位。调查时,在现地根据地权、土地种类,林种、林分起源、树种组成、林龄、林相、郁闭度、林型或立地类型、地位级或立地指数级、坡度级、出材率等级等项因子的现状的差异,将林班划分为若干小班。小班内部在自然生物特性和经济条件下,要求相同的经营措施。第2条地权不同,应划分小班。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所有,只对已正式划定,现地清楚,且具有法律上生效的证件的林区,才按地权划分小班。第3条土地种类不同,应划分小班。各类土地的划分标准如下:㈠林业用地1有林地⑴天然林:郁闭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经济林),或每公顷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良好级,且均匀度在60%以上的林分。⑵人工林:郁闭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经济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达到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以上(高原丘陵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或85%以上(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均匀度在60%以上,或飞播造林5~7年(天然林区7年,其余林区5年,下同)后每公顷保存2250株以上,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的林分。计算株数保存百分率时,可以相关数表中所列各树种造林设计植树株数区间的中值作标准。野外调查时,评定株数保存百分率,可按数表中所列株数的平均值作标准计算。2疏林地郁闭度为0.1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中等级”,且郁闭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单位面积保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79%(高原丘陵区)、41%~89%(盆地边缘区)、41%~84%(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飞播造林5~7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竹林和经济林不划疏林地。3灌木林地⑴高山灌木林地:乔木界限以上,灌木覆盖率≥30%的灌木林地。⑵一般灌木林地:乔木林界限以下,以经营灌木为目的(不包括经营灌木的经济林。经济林应划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林区坡度有专门的防护作用,且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条件恶劣,虽系乔木树种,却生长成矮丛状或灌木状,改造困难,郁闭度≥0.2的矮林地。4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满3~5年,按造林设计植树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80%(高原丘林区),85%以上(高山峡谷及其林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合理造林株数,或飞播造林未满5~7年,每亩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闭(即郁闭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地。6无林地⑴采伐迹地:不超过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⑵火烧迹地:不超过10年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林地。⑶宜林地:①宜林荒地:适宜于发展林业,且灌木、竹丛覆盖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②灌丛地:灌木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灌木林地的土地。③竹丛地:竹丛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④宜林沙荒地: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⑤停耕停牧造林地:已确定停耕停牧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停耕停牧,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⑷难造林地: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造林困难的土地。包括岩石裸露地、土层瘠薄(10cm以下)地、干旱、干热河谷地区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湿地。㈡非林业用地1农地:包括各种耕地、园地、轮休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虽也长有相当数量的用材树或经济树实行农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为农业,仍应划为农地。2牧地: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牧业的土地。3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等。4未利用地:雪山、高山地、沼泽地、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等。5其它用地:包括城乡建筑用地、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军事用地等。第9条林种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其不同效益,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所有林业用地均应确定林种。各林种的划分标准如下:㈠防护林:以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居民点的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等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牧场生长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护岸林:以防止岸坡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防护林:1长江(川江段)、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乌江、渠江、嘉陵江、涪江等江河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在100km以上),二级支流(直接汇入主流时,长度在30km以上;汇入一级支流时,长度在50km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10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500m(主流两岸)、300m(一级支流两岸)、200m(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2安宁河、青衣江、赤水河的发源地20km2范围内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级支流(长度50km以上)两岸山地第一层山脊内的挂扁及汇水面积在80hm2以下的小支沟的森林,或两岸平地各宽300m(主流两岸)、200m(一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3干流(县或林业局所在地区的流程在100km以上主要河流)尾部1000m,支流(相当于原始林区范围内流程30km以上)尾部长500m,云南松林区常年有流水的箐沟两侧各宽50m,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4大、中型水库(库容1亿m3以上为大型,1千万m3~1亿m3为中型)、湖泊(水面面积2km2以上)周围第一层山脊内的森林。如果第一层山脊远在250m之外,则按周围250m范围划定水源涵养林。5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地区坡度≥41°的森林,和坡度虽低于前述标准,但土层浅薄,岩石裸露、更新困难和采伐后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森林。6高原丘陵区阳坡(方位角度135°~225°)、半阳坡(方位角90°~135°、225°~270°)的森林和草原中面积小100hm2的森林、高山峡谷区阳坡的森林。7森林上限与高山灌木林或草地接壤处宽度不少于200m(高原丘陵区)、150m(高山峡谷区)、100m(盆地边缘区)范围内的森林。8地质结构疏松、水土冲刷或泥石流严重地段,常发生雪崩地段以及石质山区沟坡的森林。9不含森林上限的大山脊(沟长在3000m以上的两侧山脊)、小山脊(沟长在500m~3000m的两侧山脊)两侧各50m、30m范围内的森林,以及干旱河谷两侧上至山脊范围内的森林。10固定或半固定沙丘、沙地及其四周250m范围内的森林,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森林和流沙地周围50m内的森林。11农场、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的森林,农田、草原中独立小块森林和农田林带、林网。12流程在500m以上的江河、两岸平地各宽500m(主流两岸)、300m(一级支流两岸)、200m(二级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13流程在500m以下的河流,两岸平地各宽300m(主流两岸)、200m(以及支流两岸)范围内的森林。14铁路两则各200m,公路省道两则各100m,县道两则各50m范围内的森林。15大山脊、小山脊(均指不含森林上限的山脊)两则各50m、30m的森林应划作采伐保留带。㈡用材林:以生产木材、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1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定向培育材种为主要目的的森林。2一般用材林:除短轮伐期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用材林。㈢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药材和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又分为: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柑桔类、苹果、梨桃类、枣、柿、板栗、桂元、荔枝、枇杷、橙、李等。2食用油料林:以生产油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油茶、油橄榄、核桃等。3饮料林:以生产饮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茶等。4调料、香料林:以生产调料、香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花椒、八角、肉桂、胡椒、桂花等。5药材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杜仲、厚朴、枸杞、黄柏等。6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涂料、紫胶、纤维等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橡胶、漆树、油桐、乌桕、棕榈、腊树、紫胶寄主树等。7其它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桑、木耳林等。㈣薪炭林:已正式划为以生产烧柴、木炭等燃料为主要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㈤特种用途林:以某种特殊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1国防林: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2实验林:为提供教学或科学试验场所的森林。3种苗林:以培育优良种苗为目的的母树林、种子园和固定苗圃。4环境保护林:城镇、医院、疗养院、工业区,以净化空气、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5风景林:风景游览区以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古树和大树。6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的林木。7自然保护区:经国家批准以保护珍贵、稀有动植物生长繁殖所需的完整自然综合体及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提供有科学价值的研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二)——林业术语第10条林分起源不同,应划分小班。林分起源包括:㈠人工起源:又分为人工植苗、人工播种、人工压条、人工插条、人工埋干、人工分根、飞机播种。㈡天然起源:分为天然实生、天然萌生。一个林分内,既有人工起源,又有天然起源时,按主要的起源方式确定林分起源,并在林分特点栏注明各种起源的方式和比重等情况。第11条林相不同,应划分小班。森林按林相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复层林中蓄积量最大或经营价值最高的林层为主林层,其余各林层为次林层。划分林层标准如下:㈠原始林区(略)。㈡次生林区:具备下述条件,应划分林层:1各林层平均高相差30%以上;2各林层的龄组不同;3主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4,次林层郁闭度不小于0.2;4各林层平均胸径不小于4cm。幼树和下木不划林层。复层林一般只划2个林层,个别情况才考虑划3层。一个林层内可能包括不同世代的林木。林层内树种相同,年龄相差二个龄级以上,平均胸径相差4cm以上,且各代林木蓄积均不少于林层蓄积的20%,应划分世代。蓄积量最大的为主世代,其余为次世代。次世代中年龄大于主代的称为次大(世代);反之称次小(世代),每个世代都是一个森林分子。楠竹林2年为一个世代(即一度),按世代(度)划分森林分子。第12条主林层优势树种不同,或优势树种相同,但组成相差2成以上(含2成),应划分小班。林分中蓄积量最大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允许不调查蓄积量的部分幼龄林中,株数最多的树种为优势树种),在该立地条件下最符合经营目的的树种为主要树种。由两个树种构成近熟、成熟、过熟林分主要树种蓄积≥5成,由3个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4成,由更多树种构成,主要树种蓄积≥3成,即应将主要树种种作为优势树种,幼、中龄林分内,主要树种蓄积比上述标准少1成,即应作为优势树种。第13条林分平均年龄不同,六龄级以下(含六龄级)相差一个龄级,六龄级以上相差二个龄级,应划分小班。经济林按不同产期(产前期、始产期、盛产期、减产期、衰产期)划分小班。各树种采伐年龄是划分龄组的依据。龄级相当于采伐年龄和高一个龄级的林分为成熟林;比成熟龄组更高的龄级为过熟龄组;比采伐年龄低一个龄级为近熟龄组;近熟龄组以下的龄组,前一半为幼龄组,后一半为中龄组,奇数时,幼龄组多划一个龄级。当相关数表中的采伐年龄或龄组划分都不适用于所调查的地区时,则应进行有关森林成熟(数量成熟、工艺成熟、更新成熟、自然成熟、防护成熟和经济成熟等)的专业调查,收集足够资料,分析论证,提出合理的采伐年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划分龄组的依据。第14条主林层郁闭度相差0.2以上(含0.2),应划分小班。第15条地位级或立地条件不同,应划分小班。
本文标题:小班划分的技术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679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