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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0〕150号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道路(水上)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电力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填写《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当年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告)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其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与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企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企业分别报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汇总,共同核定并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应当在注册地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向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存储凭证;实际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证明资料。(三)企业应在接到《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二)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依法全部由企业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外的企业《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本市、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财政局备案。市、县(市、区)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市、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银行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三)经核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15%、10%、5%;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和县(市、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规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七、各有关部门要将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凡未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八、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九、其他(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盐城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在盐城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五)企业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于存储风险抵押金:1.书面申请报告;2.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应当在保单到期前(后)15日内将下一年度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有关工作用表另行制定下发。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盐政办发〔2010〕150号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及时、有序、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二、工作目标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高危行业延伸和覆盖,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初步形成“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的安全生产专业化责任保险体系,使责任保险在全市安全事故防范、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三、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分散风险。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及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机制加以推进,在行政审批、资金支持、目标考核等方面,研究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科学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水平,合理分散企业事故风险,引导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成为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减少各类事故。(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有关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手段,积极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特点,要择优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良好服务水平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协助做好对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业务管理,设计招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共保体,规范后续管理。中标的保险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的要求,进行市场规范运作,实行保本微利,防止不当竞争,服务企业和社会。(三)防补结合,重在预防。树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在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作用的基础上,保险机构介入事故预防安全管理,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投保企业开展风险评价、技术咨询服务,提出整改建议。加强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既要把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又要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在部分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稳步推进。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险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企业对于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伤残而产生的善后处理、经济赔偿等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具体险种目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一)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
本文标题: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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