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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抽查的基础知识2.抽查办法的主要内容3.监督抽查的基本原则4.监督抽查的规范程序5.监督抽查的工作纪律6.企业在抽查中的权利义务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一)监督抽查检验的特点1.监督抽查检验是在验收合格基础上的一种复检监督抽查检验是由第三方机构在验收合格基础上的一种复检,既是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是对企业整个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样品量不大)(一)监督抽查检验的特点2.监督抽查检验主要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监督抽查检验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评估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而在于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总体。它主要关心否定结论的正确性,而不保证肯定结论的准确性。没能通过监督扦样检验的产品总体可视为不合格的产品总体,而能通过监督扦样检验并不等于“确认”产品总体合格。它的特点:尽量降低将合格总体判为不合格的错判概率。一、监督抽查基础知识(二)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概念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一、监督抽查概述(三)监督抽查的性质行政监督监督抽查是国家依法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并宏观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和主要方式,是国家对种子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对企业能否稳定、持续地生产合格种子的检查,同时也是代表种子使用者对种子质量的一次验证。一是种子质量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自己的利益,并且管理水平高低不一,国家实施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当是强有力的;三是种子质量问题是政治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必须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种子质量监督制度。Why,根本的原因:一、监督抽查概述(四)监督抽查的特点1.权威性2.突击性3.随机性4.公正性5.客观性一、监督抽查概述(五)监督抽查的作用1.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2.促进种子企业加强质量管理;3.向社会提供可靠的质量信息;4.推动种子质量监督事业的发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确立了基本原则规范了实施程序强化了监督制约二、法律规定(一)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有四方面的规定:(一)明确质量监督的主体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种子法》第43条明确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的主体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三款: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是少数几个行业得到授权主管质量监督工作,而不再由国家和地方质检机构(技术监督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种子法》第44条: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明确了种子质量监督范围和判定依据《种子法》第46条给出了假、劣种子的定义,其实质就是规范了种子质量标准的判定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有三条:1.作物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的为假种子;2.质量低于国家种用标准的为劣种子;3.质量低于标签标注的为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种子法》第59条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种子法》第62条对伪造、涂改检验数据的处罚。《种子法》第68条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处罚。还有:第71条和72条。三、基本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一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规定;二是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既不得违反实体法律规范,也不得违反程序法律程序;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客观、公正、科学原则监督抽查是对种子企业质量合格与否进行判别的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严格地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依据标准科学公正地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才能秉公执法,否则就会失去监督的权威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发挥系统作用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依靠、调动和发挥系统的作用,形成一种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县级以上、下达任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四、突出监管重点原则1.重点监督的产品:——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反映有质量问题的种子。2.重点监督的对象:——突出重点: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代表性:大、中、小有一定的比例;——跟踪监督抽查的企业(第三十五条);——考虑区域性质量问题;3.突出检验的项目:——单项、多项检验;——全项检验。五是不收费原则规定监督抽查所需经费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六是不重复原则规定农业部制定全国规划,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制定计划。七是扶优与治劣并重的原则对抽查中反映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而对一贯重视种子质量并持续稳定可靠的企业,要进行大力宣传和表扬,树立典型,以扩大其声誉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四、监督抽查的规范程序第二章是监督抽查的第一个环节:即抽查计划的确定。本章共有四个条款,主要包括3个内容:——抽查计划的确定;——抽查方案的确定;——抽查任务的布置下达。第三章是监督抽查的第二个环节:即扦样。本章共有十个条款,主要包括5个内容:——扦样人员的规定;——样品的规定;——扦样工作基本程序;——样品的确认;——对拒检的认定。第四章是监督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检验和结果报送。本章共有十二个条款,主要包括5个内容:——检验机构资质条件;——检验要求;——抽查结果的反馈;——异议处理;——结果汇总总结。第五章是监督抽查的第四个环节:即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后处理工作包括扶优和治劣两个方面。后处理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通报、公告、整改、复查、限期追回、清理库存、处罚、吊销执照等。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主要内容包括:——抽查结果的发布:通报、公告;——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整改。五、监督抽查的工作纪律(一)公开性(二)公正性(三)科学性(四)依法性(五)保密性(六)有关违纪处理规定六、种子企业在监督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一、知情权二、拒绝权三、申诉投诉权(四)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五)免费提供样品的义务(六)接受对不合格种子依法处罚的义务
本文标题: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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