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课程内容规划课程名称:代理人考证辅导培训课程主题:保险的基本原理教学目标: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讲解难点,加深记忆,从容应试对课程内容概览:大纲时间一、讲师介绍2分钟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存在的原因;(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15分钟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13分钟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20分钟四、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二).近因的应用课程回顾10分钟备忘栏讲义教具活动投影机、白板、白板笔、话筒1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2分钟3分钟讲师自我介绍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合同定立时要求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保险标的难以进行实地勘察。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和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的射幸合同,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增加不保险赔款,使保险公司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告知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通常称为如实告知,内容包括:(1).已知或应知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重要事实(2).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3).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变动的通知(4).保险事故发生应及时通知(5).重复保险有关情况的通知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内容包括:(1)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P4P5P6P7P7P92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告知的形式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2)合同约定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履行给予或赔偿义务。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保证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2.保证的形式可分为:(1)明示保证:是在保单中定明的保证。明示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2)默示保证: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是都清楚的保证。例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即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一方已放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四种表现:(1)误告:告知不实(2)漏报:不予告诉(3)隐瞒:有意不报(4)欺诈:虚假告知法律后果: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费;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费;3.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保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意和过失之间的区别P9P10P11P12P133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保险利益的原则保险利益意义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4.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情况通知:保险人不承担责任;5.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6.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合同成立两年的除外);7.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该责任免除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定义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对保险经营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责任免除条款一定要向客户说明P14P15P16P17P18P194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损失补偿原则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利益时效:从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1)亲密的血缘关系(2)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2、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规定。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实际损失例: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原因:以实际损失为限(二)保险金额例: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原因:以保险金额为限。(三)保险利益例: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原因:以保险利益为限P19P20P21P22P24P25P265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一)保险代位原则1、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2、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A代位求偿权B.物上代位代位追偿原则主要内容1.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1).属保险责任范围(2).损失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其求偿。(3).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2.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1).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多余部分归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但赔偿不足时,保险人可以在保额限度内予以补足。(3).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4)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法定方式案例一: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陈某在街上行走时被一摩托车撞倒,导致受伤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6000元。出院后摩托车主赔偿了7000元,其后陈某+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代位求偿权作出拒赔的决定。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2)物上代位含义: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A.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取得限制对象P29P30P31-336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近因原则B.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已支付全部保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受损的保险标的全部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得的利益如果赔偿金额,则归保险人。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一)含义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2、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在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式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分析:暴风——电线杆倒塌——火花——房屋燃烧——财产损失这一连串的事件,暴风是近因。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逻辑推理或逆推理(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2)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可划分: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无法划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有时倾向于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1)都是被保风险(2)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比例责任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P34P26P27P36P43P447讲师操作手册主题时间过程/活动要点教具要点P44P45P
本文标题:第四章讲师手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7071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