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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口联〔2005〕3号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自2003年10月1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2003年10月1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1、2003年10月1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2003年10月1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3、2003年10月11972年8月15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一)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二)。(三)(四)(五)给予补助。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一)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三)负责发放。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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