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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报销将不分“城里人”“村里人”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根据这一《意见》,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围绕《意见》,专家进行了解读。突出整合制度政策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通过实现‘六统一’,医保服务效能将进一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适度提高,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青海、宁夏8个省区市以及部分市、县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各地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比如,以前在县级及以下乡镇卫生院就医,制度整合以后还可以在地市级医院就医享受本地而非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支付比例达75%,在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已实属不易。根据《意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要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可能要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扩大的情况下,保持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下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不过,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正义,应当理性看待这一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吴光解释说,因为同样是我国的居民,只是因为户口在农村和城市的不同而分别设计不同的政策、享受不同的待遇,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政策设计上的差异,由于政策是分别设计的,所以也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整合城乡基本医保主要目的是对此进行调整,同时希望进一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城乡居民享受医疗服务的一体化,并不意味着保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待遇保障稳步提升公众十分关心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筹资缴费水平的变化。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根据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介绍,过去两种制度筹资情况存在差异,比如,城镇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缴费数额不同,而农村是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数额相同。今后两者筹资水平将统一,整合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待遇不降低。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发展,筹资会逐步稳定增长。“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统筹层次应稳步提高,这有助于减少不同地区之间的保障待遇差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顾雪非说,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参保规模越大,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越强。因此,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可以提高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此外,通过统一定点管理、整合医保基金、整合经办资源等措施,参保居民还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同时,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顾雪非强调,制度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在推进相关工作时,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的暂时性下降。各地要针对特殊人群做更细致的工作。比如,应通过综合措施,确保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报销水平不降低,确保大病患者利益不受损失。特别是在城乡差异明显的地区,高收入人群对医疗服务利用更多,费用更高,会更多从制度中受益,应当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防止农村“逆向补贴”城市,防止出现新的保障不公平现象。
本文标题:看病报销将不分“城里人”“村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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