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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案例•第一题:•由于近来接连受到se情、非法短信的骚扰,想在5·17“世界电信日”当天向法院起诉中国移动山东省W市分公司,因其对SP(服务提供商)监管不力,导致本人频繁受到骚扰。我所居住的地区是W市下辖的G县,而中国移动山东省W市分公司所在地在W市K区;我的户口所在地是W市下辖的B县,但户口一直没有迁移到G县。我的问题是:我向法院起诉中国移动山东省W市分公司的话,应该到W市K区、B县、G县以上三地的哪个法院提交诉状??•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K区,所以你可以向W市K区的法院起诉.同时,由于该公司监管不力,导致你的号码为SP所知,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利,也是是一种侵权行为,你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也就是G县法院起诉.你到了法院,它会向你解释具体流程的.社会很需要你这样的人站出来说话,祝你一切顺利!!第二题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问:柯某是XX市一个工厂的工人,该工厂位于XX市第一区。柯某的户口在XX市第二区,但他一直住在工厂的集体宿舍。周某是XX市一个公司的干部,该公司位于XX市第三区。周某的户口在XX市第四区,他也一直居住在XX市第四区。去年8月,柯某所在的工厂和周某所在的公司进行一场足球赛,地点在X市第五区。柯某是工厂队的守门员,周某是公司队的前锋队员。在比赛过程中,周某不慎踢到了柯某的眼睛,当时,柯某的眼睛没有感觉到有什么异常,比赛继续进行。比赛结束后的第三天,柯某的眼睛开始感觉到有些不适,视力似乎有点下降。去年9月,柯某到位于XX市第一区的一家医院去看眼睛。经医生诊断,确诊为视网膜破裂,住院医疗。今年3月,柯某向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本管辖区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律师: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的做法对吗?柯某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呢?•答: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本案是一起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以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侵权行为实施地是XX市第五区,侵权结果发生地是XX市第一区,被告住所地是XX市第四区,根据上述规定,XX市第五区人民法院、第一区人民法院和第四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柯某向XX市第一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完全正确的,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三题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诉王言林赡养一案管辖权的请示(1985年10月23日)•省法院:•我市掖县人民法院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对王占有诉王言林赡养一案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向本院提出请示。因该案涉及两省间的管辖问题,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裁决。现将情况报告如下:•原告人:王占有,男,69岁,汉族,农民,住掖县金城镇冷家村。•被告人:王言林,男,48岁,汉族,干部,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二道河子煤矿材料科工作。系原告人之长子。•原告人王占有夫妇生有5子6女,均已结婚。1983年,原告人主持分家析产,除次子王言明未要房屋,其他4子均分到房屋。分家同时,对王占有夫妇的赡养问题也达成协议:王言明每年负担赡养费80元,其他4子均负担赡养费100元。对此协议立有字据。因王言林未在家,王占有在分家不久即到东北,征求了他的意见。王言林在1983年2月8日写了“关于分家各居我的意见”,内容是:“一、对于咱家分家问题,我自愿提出咱家的家产我一点不要。二、你们给我分的两间草房,已写在字据上,这样两间草房由两个老人来处理,谁对老人伺候好,将来两个老人说给谁就给谁。三、关于对两个老人的养老费我按字据上规定交纳。”事后,王言林未按协议付齐赡养费。原告人王占有于1985年3月向被告人王言林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起诉,要求法庭判令王言林按协议规定每年交纳赡养费100元,并补交1983、1984年两年欠交的120元。•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于1985年8月将该案卷宗移送掖县朱桥法庭。掖县人民法院询问原告人是否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共同解决赡养其夫妇的纠纷。该表示,其他子女均按分家协议尽赡养义务,不同意追加他们为被告,只要求判决被告人按分家时的赡养协议尽义务。•掖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为该案不属其管辖,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我院提出请示,呈请上级法院裁定。我院同意掖县人民法院的请示意见。•以上请示请予批复。••(1985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我省掖县人民法院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对王占有诉其子王言林赡养一案的管辖发生争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提出请示。我院同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但因该案涉及两省间的管辖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案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1985〕法民字第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鲁法民字第51号关于王占有诉王方林赡养一案管辖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你院来函及所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我们认为,如原告人王占有只要求王言林按分家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由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二道河子煤矿法庭处理。如需向原告调查核实某些事实,可以委托有关法院协助调查。•第四题•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一份书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冰箱200台,每台价格是1500元。•双方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日内付款,合同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并且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C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为资金不足,发生生产困难,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诉讼。•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2、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请问此时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辖权?为什么?•3、本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4、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C地,并没有约定管辖协议,此时甲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此时甲公司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6、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是在合同发生纠纷后,才书面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此时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参考答案:•1、该管辖协议有效,因为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特殊规定,具备了管辖协议生效的条件。•2、此时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约定C地的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且也符合管辖协议的生效条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辖权。•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协议。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因为本案件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则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此时,甲公司应当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同上题答案。•5、此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无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辖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因此,此时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题的情况处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此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处理。•6、此时的管辖协议依然有效,因为管辖协议可以作为购销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购销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管辖协议的禁止性规定,管辖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包头空难包头空难•包头空难上海遇难者家属状告民航行政不作为•东航提出赔偿方案:“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我们将对本次空难赔偿金额在上述法定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7万元人民币,共计14万元人民币。”另外,东航赔偿了行李款,并增加补偿家属抚慰金、罹难者丧葬费、家属交通食宿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05年3月2日,桂亚宁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中国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要求依法制订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民航总局依法履行《民航法》第128条规定的法律义务,依法制定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的规定”。4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5月16日,桂亚宁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行政裁定,同样以该上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包头空难家属要求东航修改空难赔偿责任解除书•包头空难事故发生后不久,东航给空难者家属出具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告知“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随后,东航又告知遇难者家属,就此次空难事故,东航将赔偿人民币25万,但要求先签署解除书后再领取赔偿款。东航制定的解除书有这样的表述:“受偿方代表和罹难人员的任何家属、近亲属或者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讼。否则,受偿方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头空难罹难者陈苏阳的遗孀桂亚宁委托代理律师李小龙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递交投诉书,要求东航尽快和她修改《“11·21”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责任解除书》(以下简称解除书),并对迫使遇难者家属签署《解除书》的行为公开书面道歉。“这是霸王条款,为什么签署了解除书后,不仅不能对东航提出任何索赔和求偿诉讼,而且也不能对东航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索赔和求偿诉讼?”桂亚宁如此质问。•致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函•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为空难家属,他们时时关注事故原因。特别是近期在敦煌发生的男孩坠机事故也发生在东航,这使得家属们更加关注东航的管理问题。希望贵局关注在包头空难中东航可能存在的一些责任问题,并希望通过你们的努力将事故的真实原因查清并公布天下,籍以告慰死难者的亡灵。•一、关于飞行员过夜休息问题。•二、关于空勤人员饮用酒精饮料问题。•三、关于飞机准备时间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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