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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提高健康素质及人际和谐能力——在愉快友爱中成长第一节健康素质的培养与成才一、健康素质的含义: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1世纪健康新概念: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这一概念强调生理健康为物质基础,发展心理健康与良好的社会适应为精神基础,道德健康则是整体的统帅。素质:本是生理学概念,原意是指人的先天生理解剖特点,现在是指个人的体质、才智、能力、品质和内在涵养或者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二、健康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并且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心理健康:一般意义上,是指没有心理疾病,但从本质特征来说,是指一种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要求作为主题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把蕴藏的身心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体现生命的活力。心理健康的标准包括:生理健康,智力正常;情绪乐观,心境良好;意志坚强,品质优良;情趣高尚,人格健全;善待他人,关系和谐;自制力强,适应环境;自尊自重,悦纳自我。大学阶段学生心理健康标准有以下八个方面:智力正常。情绪稳定。意志健全。人格完整。自我评价正确。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适应正常。心理行为符合年龄与性别特征。三、促进身心健康(一)身心健康对大学生成才的意义身心健康是大学生学业成就的基本条件身心健康有利于促进自我意识的发展和个性品质的完善。身心健康有助于潜能的开发。身心健康有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身心健康有助于大学生满怀信心地走向社会。(二)高职高专学生的主要心理问题学习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心理问题。自我意识心理问题。情绪情感心理问题。个性心理问题。择业心理问题。(三)增进身心健康的方法与途径热爱生活,胸襟宽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坚持体育锻炼。培养健康的情绪。确定合理的需要和抱负。增强适应生活的能力。健全心理防卫机制。主动接受心理咨询。第二节构建和谐人际关系一、人际交往及其意义。(一)人际交往的概念: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接触,从而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发生相互影响,实现情感、信息和物质交换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人际交往是建立和实现人际关系的手段和途径,是人际关系存在的方式,也是人际关系的动态表现。人际关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关系,他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想,主要由认识、情感和行为三种因素构成。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具体形态,如相知的深浅、情感的亲疏和行为的相近程度。人际交往侧重于表达人际关系的过程、方式和程序,人际关系则是在交往基础上所形成和架构的心理状态和实际结果。真实在不断地交往中,人与人之间逐渐从相识到相知,思想不断融合,感情不断加深,互助性不断加强,使人际关系得以建立和发展。(二)大学生人际交往的意义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获取各种信息。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提高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水平。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助于大学生的社会化。和谐的人际关系能使大学生产生积极的情绪体验,保持身心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和未来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二、人际交往的原则和艺术(一)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基本特征:人际交往需求迫切。交往对象以同龄人为主。重视情感交流和沟通。与异性交往的渴望很强。交往不成熟。(二)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尊重原则。尊重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基础,每个人都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尊重人包括尊重他人的人格,尊重他人为社会所付出的劳动,尊重他人的感情、愿望、习惯和爱好,尊重他人的人格、个性习惯、情感性趣和隐私,还要尊重彼此存在的外显或内在的心理距离。平等原则。人们之间只有社会分工和职责范围的差别,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因此,人与人之间交往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互相尊重,不卑不亢。诚信原则。“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人与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诚信是协调人际关系的一种基本要求,更是一种人品修养。诚信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内城于心,外化于人,言必信,行必果。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云:“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格言。“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内容。大学生要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人与人交往中,守信是必不可少的品德。宽容原则。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由于人们在环境、经历、文化修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处理人际关系中不能强求一致。正像“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人与人之间也会产生差异、误会和不理解,进而产生摩擦。这就要求在人际交往中,遵循宽容原则。宽以待人,求同存异,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缓解或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但是,宽容不等于不分是非,对于重大问题不能借宽容而放弃原则。互助原则。在人际交往中热情的关心他人,为他人着想,并尽力帮助他人。助人行为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得以建立的起点。在实施互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最应该提供帮助的时候是他人最困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比“锦上添花”更为重要。2、是帮助他人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一厢情愿。3、助人行为不能带有丝毫的施舍性和歧视性。4、知恩当报,施恩不图报。5、交往的互助不仅仅局限在物质上,有时候精神上得互助也非常重要。(三)人际交往的方法和艺术加强自身修养,克服心理障碍。确立良好的第一印象。注意交往行为。掌握交谈的艺术。适度赞扬他人。学会妙用微笑。把握对方心境。二、友谊的含义与价值(一)友谊的含义与价值友谊是指人们在交往中形成的纯真感情和亲密情谊,是以个人之间在情感上的相互一脸为前提的深层次的人际关系。友谊建立在思想、爱好、利益等一致的基础上,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交往的一种基本需要。友谊是双方深层交往后双向选择的结果,表现为互助友爱、诚实守信和宽容谅解等特征。友谊对于人生具有一种十分重要的价值,历来是人类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最求(价值倾向)友谊是力量的源泉。友谊可以沟通情感。友谊对道德养成具有重要价值。(二)建立友谊的原则与方法慎重择友。用忠诚播种。用热情浇灌。用原则培养。用谅解呵护。第三节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引言:实体法律制度是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民事、经济、行政、刑事各个方面,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能够指导我们的行为。当代大学生无论是在校学习还是走上社会,都会与他人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些法律关系,是同学们必须认真对待的人生课题。为此就必须了解公民在法律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习了解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是知法守法的基础。一、遵守民法规范,协调民事关系(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以下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在民法上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他们之间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自享有独立决定权。这种平等主体就是公民和法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亦有平等主体间与不平等主体间之分,民法只调整其中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继承、侵占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我国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是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王牌原则。平等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做出民事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强迫或胁迫。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善良,讲究信誉,实事求是,信守承诺,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规避法律和约定。(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民事活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为保护个人财产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民事主体之一,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活动。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只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不依赖他人而实现其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见,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二者的区别。民法通则根据公民不同年龄、智力发育的不同状况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下列三种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周岁以上、理智健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能从事部分民事活动,取得部分民事权利、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他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能亲自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基层组织或父母的所在单位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顺序由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的亲属等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案例——甲、乙都已经过完16周岁生日,两个人关系非常好,甲已经接替父亲参加工作,乙却在高中读书。某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2个月康复,并于1个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000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
本文标题:第三章提高健康素质及人际和谐能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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