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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1996年4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1999年1月8日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2006年6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一般规定..........................................................3第三章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4第四章管制员执照的变更..................................................5第五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5第六章监督检查..........................................................8第七章罚则..............................................................9第八章附则..............................................................9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10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第六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第七条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第八条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次。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第九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十条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第十一条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第十二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第十四条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第三章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五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年满21周岁,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六)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九)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第十六条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明;(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九条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第四章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第二十条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水平:(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十一)飞行组织保障;(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十六)与航行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十七)飞行流量管理;(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十九)航行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三条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四条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五)正确使用航行情报资料和航图;(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五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各种领航计算;(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八)制定飞行计划;(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
本文标题:16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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