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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的调节与控制。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的特征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只有政府(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可能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制度及政策的能力。但不能把宏观经济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宏观调控手段具有综合性,主要有税收、金融、价格、计划和外贸管制等。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同它的各级和各部门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2、各级和各部门国家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3、各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三、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均衡的维护1、市场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分担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公共物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有的物品。私人物品:是指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具有排他性的物品。2、政府公共选择与市场发挥职能时均有可能越界。3、政府与市场在实际对比关系中,市场处于实质的弱势地位。市场越界时,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政府越界时,市场更多地是无能为力。4、从提供公共物品出发限定政府经济职能是维护政府和市场的必需以组织公共物品为标准对政府职能的限定在经济层面上,只有当政府行为体现出供给公共物品的属性时,我们才可称之为正当职能,否则即为越界。具体包括:1、限制市场垄断,促进自由竞争;2、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3、界定和保护产权;4、宏观经济调控;(二)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基础条件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制度条件——法律基础;市场基础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宏观调控本身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宏观调控的有效进行需要其他机制有效配合,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法律,宏观调控往往是行政的方法和命令的方法,其在市场经济中是缺乏有效性的。(三)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宏观调控的实质(公共物品)决定了宏观调控所为实现的都是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本位的法;宏观调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关系;宏观调控法是平衡协调法;宏观调控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宏观调控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宏观调控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二战以后,特别是20年来,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开始向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转变;宏观调控法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地位的提高,还与国家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家投资经营及其核心地位将逐渐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主体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程序合法)适度性原则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六、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体系特征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上分析,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统率(灵魂)的计划法为中心(龙头)的各项经济政策为主体,以各种调节手段运用为主,法律为启动机制,组成的统一的有机体系。体系构成计划、产业法;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基本制度国有资产分类管理一、概述国有资产概述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境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及方式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运营状况,收益的享有,处分的归属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管理方式: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内部,即最高决策主体与中央管理主体及地方各级管理主体之间,各级管理主体与国有资产占有者、经营者之间及其内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有资产经营者之间、国有资产经营者与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之间所发生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特征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流失查处制度(一)清产核资制度概念清产核资,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等一系列活动。清产核资范围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资金核实(二)产权界定制度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以货币,实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后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所提的盈余公基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以国有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人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受益积累的净资产;国有企业接受馈赠而增加的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以及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中党、政、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国有单位以货币、实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应界定为国家所有,但法律、法规和协议规定属于集体企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国有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供销合作社、信用合资社等单位中由国家拨人的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财产,企业可继续使用,国家不抽回,但应按一定方式,如交付占用费、交付受益、收取租金或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理。(三)产权登记制度概念: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其产权归属关系并进行登记的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是产权登记的前提,产权登记则是对产权界定工作在法律上的确认。经过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范围: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种类:设立产权登记;占有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四)资产评估制度(五)资产流失查处制度三、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国有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形成的财产。就是通过国家授权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是企业财务监督机构,再由监督机构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对企业的财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规范化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者国有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国有企业法人以国家资产或者上述单位依法可支配的国有财产投资于公司而形成的股权。由于出资人的不同,公司国有股又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涉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合资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指该企业中,中方的国有合营者的投资以及因投资面形成的财产权益;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产权指该企业中中方国有合作者的出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及其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第三节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概述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一、金融法概述金融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法的概念及体系我国金融立法国际金融规则(一)金融及金融体制改革概念金融,意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类经济行为。特点与功能特点:范围的广泛性;资金的融通性;宏观性;功能的多样性功能:与其特点相一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行政企合一的金融体制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达到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并且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逐步相衔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1983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分出中国工商银行,从事工商信贷业务。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4年开始对商业性银行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相继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四家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实现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汇率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1997年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二)金融法的概念及体系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1)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关系;(2)存款关系;(3)贷款关系;(4)结算关系;(5)票据关系;(6)金融信托投资关系;(7)保险关系;(8)证券关系;(9)期货关系;(10)金融租赁关系;金融法的体系构成(1)中央银行法;(2)政策性银行法;(3)商业银行法;(4)信用合作社法;(5)信托法;(6)保险法;(7)证券法;(8)期货法,;(9)票据法;(10)货币法;(11)外汇法;(12)融资租赁法(三)我国金融立法概述现代金融立法的特征以银行法为中心;就立法体例而言,有的国家制定了综合的银行法,有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有的国家在相关的若干法律中规定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事项;金融法的规范中,一部分调整商业性质的经济关系,一部分调整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而且这两部分规范往往集中于同一法律之内,密切配合对实际经济生活发挥作用。金融立法的地位及意义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法律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与政府、企业的关系;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我国金融立法(四)国际金融规则国际金融规则的
本文标题:第八章__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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