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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第八章行政法学习辅导
1第八章行政法学习辅导一、学习指南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调整行政权如何行使以及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章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实体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赔偿,在学习本章时,除阅读本章的教学内容外,应观看专家讲座,完成本章综合测试,以检验本章的学习效果,总结学习要点。为了提高拓展知识范围和提高我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阅读本章推荐论文、专著以及阅读理论探讨部分。二、重点难点辅导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行政有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之分。一般行政是指各种组织(包括机关、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职能。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这一特殊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在实际运作中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形式行政是以行政的主体来界定行政,凡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即为行政。实质行政是以行政的实质内容作定行政的标准,凡是国家机关实施具体的执行、管理行为即为行政。按照形式行政的标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内部人、财、物的管理不属行政的范畴;按照实质行政的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裁决行政、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行政的范畴(称为“准立法”和“准司法”)。(二)行政关系行政关系通常是指作为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法制监督而与外部国家机关、组织、个人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及被委托的组织、个人之间,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内部关系。(三)行政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是由大量的各种分散的单行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律系统,其法律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等,尤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多。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核心的原则。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都是围绕着行政法治原则而展2开的原则,公正、公开、效率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离开了法治这个前提和中心,整个原则就不可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规范体系。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依法行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政府对侵权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行政法的法源“法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法律部门中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出处。(一)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在行政法的各种法源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宪法、组织法授权的特定中央部门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基本法源。二、行政法的其他法源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照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时也载有某些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此外,在国外,行政的法源通常还包括法院判例、行政惯例和行政法理。行政法理一般由获得社会较普遍认同的行政法权威著作阐释,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可以引用。第二节、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权的组织。(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通常恒定为一方主体。行政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表明其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言,表明围绕相应客体而展开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的区别。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行政主体的职权通常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离开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不可能存在。然而,国家公务员却不是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公务员是为国家服务的,行政主体则是由国家授权专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直接从属于一定的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概念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3(三)行政机关的分类1.根据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2.根据行政机关权限的性质,行政机关分为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3.根据行政机关管理的客体和内容,行政机关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4.根据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行政机关与普通管理行政机关。5.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及人员,行政机关可分为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6.根据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负责体制,行政机关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7.行政机关根据其他不同的标准,还可作其他分类。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其主要有下述几类: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其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被授权组织的范围通常也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范围。当法律、法规授权这些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授权组织;当法律、法规未授权,而是行政机关委托它们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它们即为被委托的组织。下述两类组织也经常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某些行政职权: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某些私人组织,如饲养户。四、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一)国家公务员概述1.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二)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包括: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的义务,3.联系群众的义务;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45.忠于职守的义务;6.保守秘密的义务;7.廉洁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三)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1.执行公务的标志。执行公务的标志是公务员为了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使相对人便于识别,而在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志。2.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识别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只有以公务员身份实施的行为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识别执行公务的行为通常考虑下述因素: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职责因素。公务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亦可认为是公务行为;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3.公务行为的效力和责任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公务员向相对人发布的行政命令、采取的行政措施、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遵守、服从的义务。相对人对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有关机关确认其违法、不当并予以撤销以前,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义务。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的,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公务员进行损害赔偿。但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因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须向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包括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第三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行政主体实施的外部单方行政行为,而不包括行政主体的内部行政行为,也不包括行政主体经与相对人协商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指行政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根据;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是受法律规范和约束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只要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不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或左右。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要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行政行为,享有一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体现在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分按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序的不同分按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序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5为。(三)按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分按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四)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分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五)行政行为还可按其他标准分类。按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限制条件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附款的行政行为和无附款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1.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经相应行政机关讨论决定;·经行政首长签署;·公开发布。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行政送达的方式主要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确定受领的规则是:对于当面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受领;留置送达以送达人将行政决定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在回执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日期,而视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相对人受领日期;公告送达则以公告确定的一定期限届满的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的日期。(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
本文标题:第八章行政法学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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