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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6第六章运输工具险(机动车辆)
第六章机动车辆险6.1概述一、基本概念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运送人员、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拖拉机等。通常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辆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运输保险范畴。它不仅承保公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损毁以及相关利益损失,以及采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任何费用,而且包括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毁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分类1.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分为车辆损失险和车辆责任险两大类。2.按照实施的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3.按照机动车辆的类型,可以分为汽车保险、摩托车保险和拖拉机保险4.按照保险期限,可以分为一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5.按照承保条件,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三、机动车辆险的特点:(1)属于不定值保险(2)赔偿主要采取修复方式(3)采取绝对免赔额方式(4)采取无赔款安全优待方式(5)代位追偿和委付的原则适用(6)车辆损失险的特殊性:损失的可累积性。6.2车辆损失险一、基本概念车辆损失险是指投保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二、保险标的1.保险标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等。2.参保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1)领有车牌照(2)行车执照(3)具有年检合格证3.相关名词解释(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所谓允许,是被保险人委派、雇用、认可的驾驶员;所谓合格,是指必须持有与车辆相应的驾驶执照。(2)使用保险车辆所谓使用,就是指被运用,包括行驶、停放和作业的过程中三、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一)保险责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采取列举的方式,未列举的不属于保险责任。1.意外事故按照风险的成因,分为碰撞(倾覆)风险和非碰撞(倾覆)风险两大类:(1)碰撞(倾覆)风险A.碰撞风险是指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者运动的物体意外撞击,或者保险车辆按照装载规定载运的货物与外界物体的直接接触。B.倾覆风险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身倾斜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使。判断倾覆风险的要点是五个条件(2)非碰撞(倾覆)风险。A.爆炸B.火灾C.外界物体倒塌D.空中飞行物体坠落E.行驶中平行坠落。2.自然灾害(1)天气: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等(2)地表:洪水、海啸、地陷、雪崩、滑坡、载运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等。3.施救费用(二)责任免除1.不保风险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②扣押、罚没、政府征用③竞赛、测试造成车损④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造成的车损⑤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造成的车损⑥驾驶员没有有效驾照(无驾照或驾照不符)⑦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者其他拖带物,两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⑧车辆所载货物掉落⑨车辆所载货物泄漏⑩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11地震1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1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故意行为14保险车辆肇事逃逸。2.不保损失各种间接损失6.3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基本概念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合格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二、保险标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是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付的民事责任。注意,保险人仅对意外造成的损失负责,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责任不在此列;另外,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没有特别所指,我们是指侵权责任。1.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成立要件成立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使用过程、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意外事故等。这里,重点解释两个:(1)第三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和使用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此之外为第三者,且仅限于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2)使用过程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使和停放两种状态。特殊的如挖掘机等。2.损害赔偿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坏赔偿两部分。(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经济性损失和精神性损失赔偿两种。经济性损失是指由于事故使被害者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疾病等,根据近因原则,视为保险责任。精神性损失,国外有专门的考虑。目前,我国的“死亡补偿费”包括了这两种。但,根据中国的国情,精神损失赔偿的额度不高。(2)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保险人仅对直接损失部分负责。3.责任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分为不保风险和不保损失两类。(1)第三者责任险特定的责任免除A.被保险人所有或允许的驾驶人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第三者责任险是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出险时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本质上不属于第三者财产的范畴。对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的解释,可以掌握到其内部各自独立核算的所属单位。B.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家庭成员限制在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同一户口的成员。C.车上一切人员和财产。车上一切人员是指本保险车辆上乘坐的所有人员,包括驾驶员、售票员、乘客、搭客等,以及车辆行驶中获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一旦下车,就可以视为第三者。车上一切财产,指保险车辆上装载的货物、行李、包裹、车上固定设施以及车上人员随身携带物品等。D.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车险的车辆或被其拖带产生的责任。(2)第三者责任险特定的不保损失A.间接损失B.精神损害C.污染D.盗抢(3)与车损险共同免责战争,暴乱,吸毒、饮酒、被药物麻醉、无效驾照等。三、赔偿限额我国采取最高赔偿限额责任方式,并按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分列。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分别为:1)摩托车、拖拉机分2万、5万、10万、20万元四档;2)汽车分6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100万元以上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三责险)在保险种类上属于同一个险种,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而三责险都是商业性的。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这项制度已经正式实施。交强险赔偿限额—统一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强制性三责险与商业性三责险的区别6.4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在主险的基础上,还通过附加险扩展了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附加险分为车损险的附加险和第三者责任的附加险。机动车辆附加险盗抢险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自燃损失险条款新增设备损失险车上货物和人员责任险条款无过失责任险条款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一、全车盗抢险1.保险责任(1)保险车辆(含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公安机关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2)保险车辆整车被盗窃、被抢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注意:判断是否属于盗抢险保险责任关键具备3各条件:(1)被盗抢、抢劫的必须是车辆整体,而不是局部的、部分的零件或部件;(2)盗抢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与保险车辆或被保险人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3)保险整车被盗抢自发生之日起满3个月未被侦破,保险人方可赔偿。若出险以后未到3个月,车辆被公安部门找回,且已发生部分损失的,盗抢车辆人没有支付能力的,也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有追偿的权利。2.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抢劫、抢夺或被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2)被他人诈骗造成全车或部分损失。(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也不属于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或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夺、被抢劫,不属于保险责任。(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3.保额与赔偿处理保险金额应当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内确定,考虑折旧因素。4.赔偿处理发生盗抢事故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保险人。全车盗抢的免赔率为20%。被保险人索赔时还应当向保险人提供车辆驾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等,若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钥匙的,增加3%或5%的免赔率。二、玻璃单独破碎险1.保险责任玻璃单独破碎是指在车辆使用和停放期间,本车辆的前后风挡玻璃、门窗以及侧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2.责任免除(1)车辆的各类车镜和灯具的玻璃破碎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以及玻璃在安装或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破损也不属于该责任。3.保险费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投保。2.4赔偿处理该险按照车辆玻璃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计免赔。三、车辆停驶损失险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车身损毁,车辆停驶修理,由此引起被保险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的间接利益损失,如出险后车辆因修理而停止正常营运造成的营业损失。2.责任免除保险车辆被扣押期间造成的车辆停驶;车辆没有发生保险事故而进行的修理,或发生保险事故但因修理不合格造成的返修或延长修理时间;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原因拖延了车辆送修或修理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3.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四、自燃损失险1.保险责任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责任免除(1)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安全操作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2)对于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本身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3)虽然发生了自燃事故,但由此造成车上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以内确定。五、新增加设备损失险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后,造成车辆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责任免除如果没有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而仅仅是新增加设备单独的损毁,如被盗窃、破坏、丢失老化等等,则不属于责任范围。六、车上责任险1.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限额以内予以赔偿。2.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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