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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顾问师法律知识培训教材•企业组织•企业经营•企业竞争企业的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的划分企业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非法人/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或部分有限责任)•合作制企业:一定数量自然人/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两个以上股东/法人/有限责任:甲的抗辩能否成立?甲出资2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10万元设立门窗加工厂,企业性质为合伙。因加工厂欠铝材公司货款20万元无力偿还,铝材公司请求有偿还能力的甲支付。甲的抗辩理由:合伙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为40︰40︰20,自己最多承担8万元的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总公司•外国公司、本国公司、多国公司•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一般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一般有限公司:3万元(折衷授权资本制)•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实收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发起设立:折衷授权资本制募集设立:实收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首次20%+2年内其余公司的注册资本(二)•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财产出资的除外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监督管理机构公司的机关中国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日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董事会计监察人德国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代表董事美国股东会董事会会计监察人内部董事(代表董事)外部董事(监察委员会)CEO(首席执行官)股东权利•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知情权(查阅权、质询权)•股东诉权(股东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禁止股东权利滥用•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董事的义务(《公司法》第六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禁止收受贿赂获其他非法收入•禁止占用、挪用、滥用公司财产(借贷、担保)•禁止自我交易•禁止竞业•禁止披露公司秘密•关联交易限制监事会的职权•业务状况调查权(第55条第2款)•人事监督权(第54条第2项)•代表公司权(第54条第6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第54条第4项)•提案权(第54条第5项):股权转让决议应当由谁决定?•2001年4月29日,济南市国资局与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自当天起,国资局转让其持有的济南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占总股本的29.8%),并委托华建公司管理其其余股份行使全部股东权。•2001年5月10日,济南百货董事会上,华建提出的董事会候选人未获通过。8月15日,济南百货董事会又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华建公司对济南百货重组的决议,并要求济南国资局立即终止与华建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从而引发济南百货董事会与华建公司的争议。:宏利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一致同意A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33%的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B、C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D公司在本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成为本公司股东•A、B、C(签字、盖章)2001、12、9合同的形式•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它(审批、登记、公证、见证等)合同的成立要约•特定对象•主要条件•有效期要约邀请•商业广告•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新要约•修改主要条件•答复过期承诺•同意要约主要条件•期内答复:中国A公司与荷兰B公司的往来电传•A:C产品,200公吨,CIF500美元/公吨,即期供货,是否需要,发盘有效期10天。(3/15)•B:能否将数量增加至300公吨,单价下降50元,10天内答复。(3/22)•A:同意数量增加,价格降低,是否需要,请确认,10天内答复。(3/30)•B:因故暂不能确认,希望延长发盘有效期10天。(4/8)•A:同意延长发盘有效期10天。(4/10)•B:C产品,300公吨,CIF450美元,信用证马上开出,请准备装船。(4/18)•A:C产品在你方确认之前已经售出,希望今后保持合作。(4/21)•B:我方4月18日回电是在你方同意延长期限内作出,若你方不能供货,我方提出赔偿X元,或者将此纠纷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4/23)•A:依中国外贸习惯,合同的最后成交应以我方确认为准,该合同确认书尚未发出,合同不成立。(4/25)•B:确认书仅是中国贸易习惯,不是国际惯例,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交。(4/28):合同是否成立1997年8月5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尚起公司向位于上海市闸北区的东升公司发E-mail,列出了八种不同规格的中央处理器价格,并注明“如需购买请速于10日内联系,数量不多,售完为止”。8月6日,东升公司回复E-mail,指明需要的中央处理器的规格,补充了交货方式,并要求签订合同书。当天,尚起公司即依据所商谈的内容,制作合同书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以特快专递寄给东升公司,同时组织交货,按合同的约定将产品于8月8日送抵东升公司仓库所在地无锡市。东升公司验货接收,但因总经理外出,东升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8月10日,尚起公司以双方未订立合同为由,要求东升公司返还产品。有效合同•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或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责任违约责任•采取补救•赔偿损失•违约金或定金制裁违法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没收财产竞争法反垄断法•维护竞争自由•公法•三大支柱*禁止滥用独占地位*监控购并*禁止卡特尔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私法•11种禁止行为《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008.8.1施行)•相关资料:1985年8月21日,就政府与微软的调解协议地方法院作出“同意的判决”。导火索:1996年8月,美国网景通讯公司向司法部递交白皮书,指责微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的支配地位,强迫个人计算机制造商采用微软浏览器。1997年2月9日,得克萨斯州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向微软提出民事调查要求。•起诉:1998年5月18日,司法部及19个州提起“美国诉微软公司案”的反垄断诉讼。•事实部分判决:2000年4月3日,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认定微软的行为构成:(1)滥用独占地位(搭售);(2)排斥竞争对手;(3)价格歧视。据此,作出微软违反谢尔曼法的判决。•拆分判决:将微软一分为二。•上诉:2000年6月13日,微软提出上诉,并请求将该案交给上诉法院先行审理。•判决:2001年6月28日,上诉法院判决:(1)基本确认滥用独占地位的垄断行为;(2)否定扩大垄断领域的判决;(3)捆绑销售事实发回重审;(4)撤销拆分判决。•和解:2001年11月2日,微软与政府达成协议:微软给予电脑制造商更大灵活性,允许它们与微软竞争的软件开发商签订合同,把产品标识于微软视窗操作系统上,禁止微软对其他竞争性企业报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非法有奖销售•诋毁•倾销•搭售•串通招投标•滥用独占地位•权力经商•地区封锁精品资料网
本文标题:企业顾问师法律知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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