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03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体制
第三章中央银行的体制第一节中央银行体制的类型一,一元中央银行体制一元中央银行体制是指仅有一家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这种形式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根据需要在全国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最完整和标准的形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都采取这种形式。至于分支机构的多少依据于各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在本国经济中的地位而定。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伦敦,在全国设立8个分行;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总行设在东京,并在全国各地设立33家分行和12家办事处。二,二元中央银行体制二元中央银行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一定数量的地方中央银行,并由地方银行推选代表组成在全国范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从而形成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央银行体系。在这种体系中,中央的中央银行是最高金融决策机构,地方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的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指导。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但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在组织结构上,一般来说,地方中央银行与中央的中央银行也不是总分行的关系。一般来说,采取此种中央银行体制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体制有关,美国是其典型代表。美国全国被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金不得少于400万美元,由会员银行认缴。每家联邦储备银行设董事会,董事9人,分甲3人,由会员银行选举产生;乙3人,由工农商代表担任;丙3人,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任命。联邦储备银行的职责是调节区内金融、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内容是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组织清算、保管会员银行存款准备金、向会员银行提供贷款和再贴现、进行公开市场活动。所有联邦注册的银行必须成为会员银行,在州注册的银行则自愿加入。会员银行的权限是选举董事,获取不超过6%的股息。同时接受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管理。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构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就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联邦储备体系具体运营的是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对外代表美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建立的德国中央银行也是二元中央银行体制。由联邦德国各州法律上独立的州中央银行以及中央银行理事会组成,各州中央银行在辖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57年7月26日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废除了二元中央银行体制,代之以统一的德意志联邦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各州中央银行虽然在名称上仍然保留州中央银行,但已不再是独立的州中央银行而是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银行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职能仅限于现金的出纳和保管,中央银行成为单纯的货币发行机构。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活动都被纳入计划的轨道,货币政策完全丧失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在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前苏联和我国等国家,都不单独设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国家银行兼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四,准中央银行体制准中央银行体制是指国家不设通常意义上的完整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或者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这种类型。在货币发行制度方面,至今为止没有统一,由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负责,1994年中国银行也成为发行银行。货币发行过去实行英镑汇兑本位制,1972年改与美元挂钩,1983年进一步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货币局制。由于实行货币局制,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余地很小。也可以说放弃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一大职能已经不需要了。在金融监管方面,长期采取自由放任的方针,不设金融管理机构。1993年,设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行使非常有限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的职能。票据清算由汇丰银行进行。香港政府财政资金的进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香港法律第2章)由财政司司长书面授权民间银行办理。五,跨国中央银行体制是指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建立中央银行的数个国家组建一家联合中央银行;另一种是联合建立跨国中央银行的各国本来就建立了中央银行。不管情况如何,建立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多数是为了与区域性经济联合和货币联盟体制相适应。跨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监督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成员国政府进行融资以及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6、70年代实行跨国中央银行体制的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区,成员国没有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则是成员国本来就存在中央银行为了加强区域的经济合作,又建立了跨国中央银行的例子。欧洲中央银行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7月1日成立的“欧洲支付同盟”,经过将近50年的摸索和稳步发展,终于在1998年的7月1日成立了欧洲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在1999年发行欧盟统一货币“欧元”,2002年1月1日欧元不仅作为结算手段,还作为支付手段开始全面流通,成为欧盟区域内的统一流通手段。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的6名成员和加入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理事会的职能是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督成员国中央银行是否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指导行事。与一般中央银行相比,欧洲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表现在货币政策方面,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继续由各国中央银行承担。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类型一,全部股份为国家所有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有两种情况,即由国家直接拨款建立中央银行和国家收购私人股份,将私人所有或部分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改组而成。历史悠久的中央银行大部分是从商业银行演变而来,其资本最初也为私人所有。在中央银行的长期发展和演变过程中,国家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认为排除私人资本更有利于为国家整体经济目标服务,逐步实行国有化。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掀起了中央银行国有化的高潮,英国和法国等欧洲历史比较悠久的中央银行就是在这个时期实现国有化的。在这个时期新成立的中央银行大多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中央银行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国家还有:荷兰、挪威、西班牙、加拿大、澳大利亚、埃及等50多个国家。二,公私股份混合所有公私股份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也可以称为半国有化中央银行。其资本金的一部分为国家所有,另一部分由私人所有。国家持有的股份一般占资本总额的一半以上。例如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就是公私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银行总资本为1亿日元。国家持有总资本的55%,其余45%由私人持有。在采取这种所有制结构的中央银行体制中,股东的权限受到很大限制。例如日本银行法就规定,日本银行不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不能参加日本银行的经营活动,负责日本银行日常运营的理事就更不是由股东推举产生的。股东的权限仅仅是按照法律规定,每年领取最高不超过5%的红利。日本银行的盈余在扣除红利和公积金以后全部上缴国库。私人持有股份的转让需要获得日本银行的同意。中央银行采取这种所有制形式的主要国家还有:比利时(国家所有占50%)、墨西哥(国家所有占51%)以及奥地利和土耳其等国。三,全部股份私人所有全部股份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实际上是私人银行经政府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意大利的中央银行意大利银行是其典型代表。由于中央银行的特殊性,因此,由私人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也受到某些限制。意大利银行在1936年成为唯一发行货币的银行的同时,根据同年公布的《储蓄保护和信用管制法》,意大利银行的股份持有人被限定为储蓄银行、全国性银行、公营信贷机构等金融机构。美国12家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金也都是由联邦储备银行各会员银行出资的。商业银行要成为联邦储备银行的会员银行必须购买所属联邦区的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购买的股份既不能多也不能少,而是按照规定相当于该银行资本金和公积金的6%,实际上缴3%,联邦储备银行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随时要求会员银行上缴其余3%。但是,联邦储备银行几乎不需要这些资金。因此,董事会也从来没有向会员要求过。由于会员银行资本金和公积金会发生变化,因此,上缴联邦储备银行6%的实际数额也需要随时跟着调整。会员银行不能将所持联邦储备银行的股份转卖和用于抵押。会员银行可以依据所持股份,获得最高不超过6%的红利。如果是1942年3月以前的股份还可以享受红利免税优待。四,无资本金的中央银行由于中央银行获得国家的特别授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以后,马上就可以通过发行货币和吸收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获得资金来源。因此,作为中央银行有无资本金在其实际业务活动中并不重要。例如韩国的中央银行韩国银行就是无资本金的特殊法人。第三节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模式和组织结构类型一,中央银行的权力分配模式依据所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体制以及历史传统等,中央银行的权力、职责和范围等也有所不同。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业务方针和主要干部的人事任免以及规章制度方面的权力可以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各国中央银行体制不同,如何行使上述权限可以分为高度集中和相对分离两种模式。1,决策机构(权)、执行机构(权)和监督机构(权)一体化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般通过建立理事会集中所有的权限,理事会既是货币政策、业务方针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具体实施者和监督者。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货币政策(变更存款准备金率、批准调整贴现率);保证支付体系的正常运转;监管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监督执行有关消费信贷的联邦法规。理事会成员共7人,由总统任命,但需得到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每年更换1人,不得连任。如果有理事任期未满辞职,新补充的理事不仅可以担任前任理事余下的任期,如果重新当选的话,还可以继续任职14年。因此,理论上理事的任期可以长达接近28年。理事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总统在理事会成员中挑选,但也需得到参议院的认可,任期4年,可在理事任期内连任。联邦储备体系内又设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在公开市场的操作,买卖政府和联邦机构证券、吞吐存款机构准备以及规定和指导外汇市场上美元对外币的操作。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由12人组成,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7名成员,加5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是当然委员,其余4人由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任期4年。英格兰银行也是这种模式。英格兰银行理事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理事会由正副总裁和16名理事组成,均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正副总裁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任期3年,轮流离任,每年更换4人。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专门负责再贴现率的调整。由英格兰银行正副总裁和来自英格兰银行的内部委员2名以及外部委员4名组成。其中内部委员由总裁与财政部长协商之后任命,外部委员由政府任命金融专家组成。正副总裁任期5年,内部和外部委员任期3年。2,决策机构(权)、执行机构(权)和监督机构(权)相对分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在世界主要国家中,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采取这种模式。日本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改变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比率;调整金融市场运行规则以及日本银行主要职能机构的变更等重要事项。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包括日本银行总裁和2名副总裁以及来自外部的6名委员,全部由内阁任命,国会批准,任期5年。日本银行的最高执行机构是日本银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执行政策委员会的决定和处理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由日本银行正副总裁和17名理事组成,正副总裁任期5年,其他理事任期4年,均由大藏大臣任命。日本银行另设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日本银行的业务和政策执行情况。德国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联邦银行理事会,负责决定货币和信用政策、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一般方针以及联邦银行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的权限范围等。其成员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正副总裁和6名理事以及9个州中央银行总裁构成。正副总裁和理事由
本文标题:03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体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196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