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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05-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1—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加强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业务操作,促进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审批以及票据审验、账务处理等操作。第三条基本定义(一)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二)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另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转贴现票面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转贴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三)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人民银行按再贴现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再贴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2—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的模式,每个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允许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办理。即业务营销、资料收集、票据审验、资料审查、风险评价(权限内)、审批决策(权限内)、资金划付(专营机构的资金划付由营业部本部负责)、查询查复、票据保管等工作必须集中于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完成。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确需增加办理机构的,须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同意。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理确定票据业务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第六条职责与分工信贷调查岗:主要负责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融资业务的营销、资料收集、资料初审、贷后管理及发起系统流程等;票据审验岗:主要负责票据提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审验、票据查询和实物保管、相关信息登记处理等;每个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至少配备两名胜任岗位职责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信贷风险评价岗:主要负责票据融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评价;审批决策岗:主要负责对有权审批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最终审批;发放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合法合规性等手续和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会计核算岗:主要负责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及贴现到期委托收款的办理等。同一笔业务中,信贷业务各岗位不能相互兼任。第七条严禁开展异地票据贴现业务。—3—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转贴现的转入业务审批权限按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转贴现的转出业务、再贴现业务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行审批;转贴现的转入方、转出方均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转入方不需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咨询。第二章交易对象及种类第九条交易对象(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交易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象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外金融机构或系统内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的交易对象为人民银行。第十条种类(一)贴现种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可办理的贴现产品主要有直贴、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等。1.直贴。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直贴。2.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持票人手中买断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承诺在票据发生风险时放弃对贴现申请人追索权的业务。办理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应上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咨询。(二)转贴现种类。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1.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付出资金为转入贴现。转入贴现业务采取“买断”和“买入返售”两种方式。—4—(1)转入贴现买断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买入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出方)已合规办理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负责到期收款的融资行为。(2)买入返售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买入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出方)已合规办理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由转出方按约定日期以货币资金形式按票面金额无条件赎回票据的融资行为。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所持有未到期票据向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并取得资金的为转出贴现。转出贴现采取“卖断”和“卖出回购”两种方式。(1)转出贴现卖断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已办理合规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入方),并由转入方负责票据到期收款的融资行为。(2)卖出回购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已办理合规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入方),于约定日期以货币资金形式按票面金额赎回票据、并负责票据到期收款的融资行为。第三章期限及利率第十一条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第十二条利率。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确定。加点应综合考虑申请人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情况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市—5—场价格及双方合作关系等因素。第四章贴现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三条办理贴现业务可不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评级和授信。第十四条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贴现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贴现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可以不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四)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统一制式文本)。(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客户近3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公司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三)经有承兑资格的金融机构承兑的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四)票据持有人与其直接前手双方交易签订的真实、合法—6—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五)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办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因其特殊性无增值税发票,申请人可提交普通税务发票、其他能够证实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六)贴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贴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有客户第2项资料的,办理贴现业务时可不再要求贴现申请人重复提供。客户提供的第2、4、5项资料原件,经客户签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审查确定无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对于第4、5项资料,贴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并注明贴现办理机构。第十六条贴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调查岗受理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完整、齐全。(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应填写清晰、完整。(三)票据初审1.审核汇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2.审核汇票要素是否齐全:汇票的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等必须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且没有更改;收款人、出票人、双方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到期日期等其他记载事项是否规范;汇票上是否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质押已解除的除外)等记载。3.审核汇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4.审核贴现申请人和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5.审核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流转过程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7—备。汇票背书必须连续、清晰;加附粘单的,是否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两栏式粘单,且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是否有粘单第一记载人的签章。不得部分转让背书,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6.审核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7.每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除外)。第十七条贴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调查岗必须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了解你客户的风险”的原则,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客户授信调查:(一)客户资信调查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贷款卡等应真实、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登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广西红盾信息网上办公系统)、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或其他途径核实申请人工商注册情况以及其他情况,对没有注册或没有年检、注册信息与申请信息不符、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2.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相符,授权代理人应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相符。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或签字应真实、有效。4.客户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5.贴现申请人应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6.贴现申请人应在贴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除外)。(二)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调查—8—1.交易合同签订的双方是否与贴现申请人和汇票前手一致。2.交易商品或劳务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之内。3.承兑汇票金额是否超过合同签订的金额。4.双方签章是否齐全。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要素齐全、填写完整准确。6.交易关系以及交易标的在数量、单价、金额之间是否符合逻辑。对大额或关联交易、回头背书交易以及具有融资嫌疑的贴现业务,应跟踪了解货物的出、入库情况,查看有关货运单据、税务发票,了解承兑汇票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的货物转移。(三)税务发票真实性调查。信贷调查岗除审查发票原件外,还可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或向税务机关核实等手段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发票原件(复印件)审核要点:1.增值税发票审核要点(1)贴现申请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卖方存根联)。(2)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正确的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有两个号码,其中左上端为印刷的10位数发票代码,这10位数的前4位代表“地区代码”,第5和第6位代表发票印制年份的后两位数,第7位代表当年印制的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使用的文字,第9位代表发票的联次,最后一位用于区分电脑版和手写版发票,电脑版发票第10位数字是0,手写版是1。例如:发票代码为31000311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示这是“上海地区2003年第一批次印制的中文四联电脑版发票”。(4)发票的右上端为铅字打印的8位数流水号,即发票号码。审查发票时应注意:10位数发票代码和8位数发票流水号应与该张—9—发票密码区右端显示的代码和流水号一致。根据发票代码的编号特点,其10位数字中,可能发生变化的是第6和第7位数字,其他数字相对都比较固定,审查时尤其要留意密码区显示的发票代码第6或第7位数与发票左上端的印制代码是否一致,以防贴现申请人变造发票。密码栏没有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发票。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电脑版增值税发票,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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