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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1.“法人”概念最早来自于德国,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典》采用这一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亦承认这一主体称谓。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1)独立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例】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二、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1.公法人和私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3.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法人分类法人机关与分支机构成立、变更、终止法人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清算)联营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合并分立(二)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1.无财团法人,而由信托制度来调整2.根据成员多寡,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三)我国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机关法人3、事业单位法人4、社会团体法人【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下列哪类法人?1、企业法人2、社团法人3、营利法人4、私法人【例】基金会属于下列哪类法人?1、社团法人2、财团法人3、社会团体法人4、事业单位法人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二、法人成立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法人设立的原则(国家管理方式)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许可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四、法人设立的程序1、命令设立——无须登记2、经过核准登记设立(1)企业法人(2)社会团体法人【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二)特点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法人终止。2、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以下限制:(1)法人性质的限制(2)法律、法规的限制(3)目的范围的限制当事人不能违反的禁止性规定:【例】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二)特点---与自然人相比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2.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55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56条规定: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含义: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后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价值取向法律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鼓励投资者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但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适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三)美国法院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时最常用的理由1、制止欺诈行为(Fraud)2、制止非法行为(Illegality)3、制止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4、达到公平(Equity)目的【例1】财产、人格混淆或缺乏实质的分离:股东将公司财产视为己有,股东与公司之间成为代理关系,这种场合极易使法院将公司视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alterego)或仅仅是“工具”(instrumentality)。【例2】非法行为:一位业主想剽窃别人的发明成果,但又怕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于是注册成立一家资金不足的公司,让该公司出面侵犯专利权。专利侵权一旦东窗事发,业主即宣布侵犯专利权的公司破产。为了使专利权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法院可以将公司和股东同时作为被告,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CrownCork&SealCo.v.BrooklynBottleStopperCo.)。第四节法人机关、住所及分支机构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种类1.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公司制企业法人)。(1)权力机关,如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2)执行机关,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3)监督机关,如监事会注意:1)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无独立人格。法人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2)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每一个法人必备的机关。但任何法人都须有执行机关。二、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注意:法人工作人员与法定代表人1)法人工作人员,是与法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人。2)二者在内部与法人之间都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无区别。3)二者与法人的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行为性质有别4)二者与法人的关系,在对外关系上的共同点是,法人对其职务行为(包括职务侵权)负责【例】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该要约是否有效?【解析】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因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本题中,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的行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该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归于甲公司,之后虽王某去世,但该要约依然有效。后乙公司针对该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买卖合同成立。三、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四、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指在法人总部之外区域依法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营业活动的组织,最典型的即是分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1款)。1、分支机构与职能机构的区别:职能机构,是指法人总部设立的执行法人一部分职能的机构,常见的有企业法人的科(室)、车间等,如财务部、研发部、公关部等。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包括:1、组织机构的变更(1)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并成一个法人。①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确立:A+B→C;②吸收合并:又成兼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A+B→A(或B);(2)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法人。①创设式分立,也叫新设分立,即一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消灭:A→B、C;②存续式分立,又叫派生分立,即当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后,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A→A、B;2、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公司,或将无限责任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等。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企业法人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二、法人的终止(一)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原因:1、自愿解散,包括法人决议解散,存续期限届满,目的事业完成等。2、强制解散,包括被关闭、依法被撤销、破产等。(二)法人的清算1、概念: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清算为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2、清算组织——清算事务的执行者3、清算法人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活动只能围绕清算事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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