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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1第九章经济法律制度教案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体系,掌握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浪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劳动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二、经济组织的法律三、经济秩序的法律四、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五、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教学重点:一、经济组织的法律二、经济秩序的法律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教学时间:6课时▲第九章经济法律制度今天我们学习第九章的内容,本章共有五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组织的法律第三节经济秩序的法律第四节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第五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先来看第一节的第一个大问题:▲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法学概论》2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以后,不仅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其中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先后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在我国,自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慢慢地,我国的法学材料、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都广泛地采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什么是经济法呢?●经济法是国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这个定义,我们不需要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也不需要列举经济的主体,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本质●就本质而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本质。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品质量证券管理它们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图片:打击走私、外汇管理、金融管理、产品质量、证券管理●图片●图片《法学概论》3▲●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即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监督关系等。非经济关系、其他经济关系则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学界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而且在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学界内部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目前的中国法学界,除了很少一部分人根本不承认或者实际上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以外,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也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3、经济法是由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就构成形式而言,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由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法律规范构成,而不是指某一个或某几个经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规性文件。▲(二)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由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所构成。按照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方面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图片:劳动力市场、医药界的回扣现象●图片:经济法规封面《法学概论》4▲1、经济组织的法律▲2、经济秩序的法律▲3、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4、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意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市场经济;对于扩大对外经济交流,促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并走向世界;对于消除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实现政治与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从其自身的性质来看,它总是按照●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法则来运行,而这些法则要求以法制的形式来表现。▲(2)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多、越来越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而这些又迫切要求由法制加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也就是说要严格按照法制的轨道来运作。否则,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地发展,甚至还会出现混乱。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要搞得成功、取得效益就必须健全法制,建立法治国家,按照法制的轨道运行。这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共同规律和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建立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使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实现政治与社会稳定等,有重要意义。▲第二节经济组织的法律●图片:价格战、电信业降价●图片:传销被禁止、卖窃听器合法吗?《法学概论》5经济组织的法律,是指确立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兼并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企业集团法、合作社法等。这里重点介绍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一、国有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1、国有企业的含义、地位及作用▲●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主导作用。2、国有企业法的含义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国有企业的设立设立国有企业,必须由创建单位提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报请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图片:胜利油田《法学概论》6(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国有企业的变更▲国有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有:▲(1)合并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者一个企业兼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2)分立分立,即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如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企业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国有企业的终止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有:▲(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企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法学概论》7算。企业终止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国有企业的权利▲(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2、国有企业的义务▲(1)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必须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等。▲(2)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3)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法学概论》8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加强职工思想文化教育,支持和鼓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等。▲(四)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1、厂长负责制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或者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产生。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企业设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策企业的重大问题。▲2、职工代表大会它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查通过、审议决定、评议监督、选举等职权。同时,应当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企业法规定的义务。▲3、企业党组织它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任务是加强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图片:公司法封面《法学概论》9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法定数,国有独资公司除外▲(2)股东出资达到10万至5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东的出资全部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图片:证券交易所《法学概论》10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股东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依法定议事规则行使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职权。▲(2)董事会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少、规模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董事会的助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3)监事会▲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股东只有一个,即国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由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股份有
本文标题:第9章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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