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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教学目的: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相关问题的学习,从总体上把握国际贸易实务的要素、内容及框架;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和范围,为其他各章奠定基础;在国际贸易实务总体内容基础上确定从业人员的素质结构,从而明确学习者的知识、能力的努力目标。教学重点: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教学难点: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教学方法:讲述;课时分配:3学时教学内容:本章框架章节内容重点难点备注第一节一、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二、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1、国际贸易法律规范2、国际贸易条件3、国际贸易程序4、国际贸易方式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第二节一、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同一性二、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1、困难多2、更复杂3、风险大导入1、对教师、教材的介绍2、对课程地位、性质的介绍专业核心课程、考试课、必修课3、提出学习本课程的目的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国际贸易实务,有时也称进出口贸易实务,是专门研究国与国之间货物买卖的实际操作方法与操作技能的应用型学科,它既是涉外专业必修的基础课,也是从事或准备从事涉外经贸工作人员的学习参考课程。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同学们初步掌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以便将来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能够按照法律规范和国际贸易惯例,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意图,初步独立地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并能解决在这一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我们有必要先对下列基本问题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也是任何一个人接触到一门新课的时候,所要考虑到的这门学科研究的是什么,为什么要研究这些东西,以及怎样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我们的导论也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一、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设问比较:是各国之间商品交换的原理,即为什么要交换商品;解决WHY而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内容跟国际贸易理论不完全一样,但肯定也是有联系的。应该说,它跟国贸理论一样,研究的是商品交换,但并不研究商品交换的前因后果;而是研究该怎么样进行商品交换这个微观活动;即解决的HOW的问题,因此国贸实务探讨的对象,相对而言要更具象、更细腻一些。板书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是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内容展开环节,包括出口和进口的业务程序,出口的时候先备货还是先拿钱,先报关还是先报检,先投保还是先托运;进口的时候,是先检验还是先提货,先开信用证还是等货到了经过检验没有问题了再开信用证。技能,就是指怎样安排工作,会提高工作效率,并规避业务里面的常见问题。最典型的是合同条款的制定和信用证的审核两项技能。比如,如何订立合同条款,怎样才能对自己有利,货物数量不足如何处理,不能按期装运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法律和惯例,这个是指从长期的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提炼出来的最能便捷地让两国人员进行沟通、最能体现公平性的一些行为准则。当然,行为准则有很多,但我们要熟悉的是只是中国签字认可了的几个国际贸易行为规则和中国外贸法。我们再回到国贸实务的研究对象上,我们应该研究哪些货物的买卖呢?这就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标的问题”:提问,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怎样分类?传统的进出口贸易,仅指货物的进出口。1986年GATT谈判中,根据当时国际贸易的实际和未来国际经济来往的趋势,将对外贸易的定义扩展为货物、技术、服务贸易三项内容。技术贸易,国际贸易理论课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为什么研究的是商品交换,不是技术或服务交换包括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技术服务。服务贸易,包括来自12个行业的商品交换,或者4种行为的商品交换。虽然当代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呈上升趋势,但是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国际上,货物贸易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部分,仍然在国际贸易中占有最大的比重。此外,有关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做法,不少是沿袭货物贸易的基本做法,从货物买卖中脱胎而来。所以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理论和业务做法,仍然是每一个从事国际贸易实务和研究的工作人员所必须掌握的,这也是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知识的捷径。二、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内容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应用性学科,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市场营销、国际运输、国际保险等知识。我们所学的国际贸易实务与以上内容有所重合,所以我们会尽量寻求一条健康的道路,使我们学习的内容能够与以上课程有联系而侧重点不同,以避免重复劳动。综合而言,我们所学的国贸实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贸易实务活动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展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际贸易持久、有序而健康的发展,因此,国际贸易法律规范是开展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条件。(1)国内法即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某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比如我国法人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即使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也不能违背中国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在的国家不同,他们各自又都要遵守所在国的国内法,而不同的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往往不一致,一旦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就产生究竟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处理争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利于正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通常各国会采用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办法。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冲突规范也采用上述国际上的通用规则,并在《中国合同法》中126条规定了了“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我国当事人即可选择按我国法律,也可选择按对方所在国法律或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法律或者有关的国际条约来处理合同的争议。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做出选择的,则当发生争议时,由受理合同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交易具体情况认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处理。有的国家认为,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是合同的签约地;有的国家认为是合同的履行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还包括日本及部分非洲国家。以成文法为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英美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以判例为主。比较典型的是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的《1952年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主要的国际贸易条约国际条约:也称国际公约、国际协定,是国际之间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共同制定的、用来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国际贸易条约:缔约国之间为了确定经济、贸易方面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必须遵守的准则。国际贸易条约产生的原因:各国制定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存在着差异。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在二战后许多国际组织开始积极从事统一国际贸易法的工作。国际贸易条约的类别:有关国际贸易合同的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自由贸易协定、WTO、等等。与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实务操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是1988年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是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我国政府派代表参加了1980年的维也纳的会议,并于1986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是我国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两个保留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P351第1条。缔约国可以声明对第1条第1款b项做出保留,以防止公约的扩大适用。中国做出了保留。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特别要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仲裁案中,80%是涉港、澳案件,而港、澳地区均未参加公约,所以公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自动适用。当事人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适用公约,一般来说,我国涉外仲裁是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的。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3)国际贸易惯例含义: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循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特点:A、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制度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这给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造成很大障碍,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商人们为自发的形成了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久而久之形成一种惯例。B、它具有确定的内容,而且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任何一种惯例,都不是国家政府之间国际会议讨论而形成的,而是由地区行业以及国际社会组者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如把一些做法归纳成条纹,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或结实,从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C、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国际贸易管理虽然具有确定的内容,可以作为行为规范使用,但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经过协商选用某一国际贸易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时,这一国际贸易惯例才具有约束力。D、它的内容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国际贸易的发展不仅表现在它的规模上,还表现在它所涉及的领域、内容、形式和手段上。国际贸易惯例比法律更具有灵活性,能教容易的进行修订,以及时跟上国际贸易实践的变化。因此很多国际贸易惯例不是一成不变的。意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了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交易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在发生贸易纠纷时,国际贸易管理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见书P1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支付结算的国际惯例。看5分钟。2、国际贸易条件进出口商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在贸易中必然要提出一系列贸易条件。当各项贸易条件在贸易商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便以合同的形式把这些条件确定下来,此后,进出口商各自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因此贸易条件是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基本内容。对于每一笔交易来说,国际贸易条件应包括哪些?怎样确定这些条件对自己有利,而对方又能接受?各种贸易术语对一部分基本贸易条件作了规定,贸易商除了运用国际贸易术语来确定贸易条件外,还要确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商品条件:包括商品品名、数量、包装及商品检验。商品条件用来约束出口方应该提交什么商品;价格条件:价格条件往往与国际贸易术语联系,包括佣金和折扣等。商品装运条件:包括装运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是否分批装运、运输单据等。装运条件用来确定出口方怎样把商品交给进口方。货运保险条件:包括由谁办理保险、投保什么险、保险费由谁支付等。支付条件:包括支
本文标题: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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