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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各县(市)、区住建局,象山县、宁海县发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和有效投入,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95号令)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等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二、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人防、轨道交通、建筑加固等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它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款和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以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进行报价,招标控制价应按调整后的中值费率进行编制;直接发承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和计取标准,其计取标准应当不低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下限费率。四、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但奖励费用与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二者之和不得高于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上限费率计算值。五、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7月5日附: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表单位工程类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系数建筑工程1.50安装工程1.10市政工程1.30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1.30人防工程建筑部分1.50安装部分1.10轨道交通工程建筑部分1.50安装部分1.10建筑加固工程1.50注:1、上表所列调整系数是以《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基数调整的,调整后费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应与原费率小数位数一致。2、脚手架定额中安全网等不足部分和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临时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等费用因素已在调整系数中综合考虑。
本文标题:甬发改投资【2013】320号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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