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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和《机械厂反“三违”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和《机械厂反“三违”管理规定》(暂行)在全厂发布执行,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培训,工厂将在三月底组织全员考试。二OO九年三月一日—2—吐哈油田公司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吐哈油字〔2008〕9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的全体员工及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强化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控制措施,保障员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厂长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工厂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安全总监)为交通安全的主管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管理交通安全,并承担领导责任。安全生产部为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一名。第五条安全生产部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负责制定、修订工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3—3.负责组织开展厂级驾驶员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业驾驶员档案。5.负责办理工厂因工派出长途车的审批和出车前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路查和监督车辆回场检查,发现交通违章及时纠正、对违章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6.组织或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第六条各单位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工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办法。2.负责本单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落实车辆的日常检查,确保车辆状况完好。3.负责本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证规定、长途审批制度和“六定”路单制度并监督落实。4.负责本单位岗位用车的协调组织工作。5.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驾驶员档案,各单位要选抽2-4名驾驶技术过硬、身体健康、持有公司A级准驾证的员工,作为执行夜间行车、长途行车和其它特殊气候条件行车的驾驶员,并报厂安全生产部建档备案。第七条车主职责—4—承担车辆的日常维护、折旧、维修、保险、养路费、审验费等所有日常运行费用,保证提供车况良好、证件齐全的岗位用车,并承担岗位用车安全事故的判定责任(判定责任由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裁决书为准)。第八条基层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专兼交通安全管理员为各单位安全员)1.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和监督实施。2.负责对本单位驾车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督促车辆进行每周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的落实。4.建立、健全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档案。5.组织交通安全检查,对交通违章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6.协助上级职能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找事故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7.对执行长途车驾驶员,进行出车前安全教育和道路风险识别,落实长途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并督促到厂安全生产部办理长途车审批手续。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专职驾驶员是指厂部明确并在厂部备案,以驾驶单位车辆为工作岗位,没有兼职其它岗位的驾驶员。第十条非专职驾驶员,是指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取得公司颁发的准驾证,并经用车单位明确,厂安全生产—5—部备案,驾驶规定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有证人员。第十一条工厂严格执行公司《准驾证》制度。准驾证的考取由各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生产部提请厂部审批后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经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考核合格,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岗位工作车辆。第十二条按照公司制度,准驾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三类,持A类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可驾驶车辆的范围为油田区域及外部工作区域,单程不超过360公里;持B类准驾证的驾驶人员可驾驶车辆的范围为油田区域,单程不超过200公里的区域;持C类准驾证的驾驶人员的驾车范围为工作区域100公里以内。无准驾证或不符合准驾范围驾驶车辆执行公务的员工,一经发现,按照无证驾驶处理。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吐哈油田公司机械厂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岗位用车车主,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公司准驾证人员驾驶执行公务,如违反此条规定,将对车主进行经济处罚,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车主负责。第十五条各用车单位负责自己单位岗位用车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车辆和驾—6—驶员档案,负责每月一次的驾驶员集中安全学习,坚持开好每天班前会,并进行车辆安全教育。第十六条安全行车5万公里以上或连续驾驶经历三年以上,并持有公司A类准驾证的驾驶员方可执行长途公务用车任务。第十七条因公出差员工驾驶岗位工作用车,东至哈密或以远,西至乌鲁木齐或以远,必须具有A类准驾证,并在安全生产部办理长途车审批路单。无A类准驾证的员工以及没有办理长途车审批路单执行长途,将视为私人行为。第十八条执行工厂派出的长途车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行车路线行驶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及损失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因用车单位领导或乘车人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者和驾驶员共同承担责任。第十九条本单位明确的岗位用车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第二十条岗位用车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要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驾驶员要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安全性和附件的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驾驶员执行公务用车,车辆不得私自搭乘与工作及公务无关的人员,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由驾驶员自负。第二十二条驾驶岗位工作用车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卡、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养路费凭证、准驾证等有效—7—证件。第二十三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吸烟和打电话,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提示或帮助前后排乘车人系好安全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全部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范围。单位月度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交通法规、事故案例、特殊天气下的驾驶技能等。各单位要落实每月一次的驾驶员集中培训制度,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同时要坚持对因私外出的驾驶员进行登记、安全教育和温馨提示。第四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五条岗位用车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审验,取得审验合格证后方可行驶。未经审验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技术状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和国家淘汰车型不得使用。车辆现场的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标准。车辆的各种手续必须齐全有效,必须在保险公司至少购买交通强制责任险、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和不计免责赔特约条款五项保险。第二十六条岗位用车的租赁由个人负责。第二十七条车辆检查1.公务用长途车辆出车前,哈密区域由安全生产部专职车辆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填写记录;鄯善区域由综合办负责组织检查,—8—填写记录。2.车辆的日常检查采用定点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车辆回厂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须开具《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车主限期整改。3.车辆回厂检查的内容按《HSE车辆检查表》执行。4.各单位负责及时掌握车辆的保养情况,并督促车主按时进行保养。5.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务用车的相关技术档案管理,建立租用车辆台帐、回厂检查台帐。第二十八条外部车辆不得挂靠工厂各单位从事各类营运活动。第二十九条岗位工作用车必须在厂区指定的专门停放点停放,在生活基地停放时必须遵守基地及公司相关规定,岗位用车下班后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责任由车主负责。第三十条车辆进入油气区,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排气管必须安装防火帽,不得驶入有禁令的区域,严禁在油气区和易燃易爆场所修车、试车、烤车。第三十一条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小客车配1—2公斤MFLG-500简易干粉灭火器1只,客货车配4公斤MFLG-500简易干粉灭火器1只。第五章车辆行驶—9—第三十二条小型客车实行交通安全乘车人负责制,乘车人中职务最高者为安全负责人。乘车人有监督和保障安全行车的义务,并要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乘车人因违章指挥发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的性质,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三条车辆在哈密基地行驶时,小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支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干道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鄯善基地行驶时,小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干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在生活小区、职工公寓和其他禁止鸣号的区域鸣号。第三十四条油田生产区自建道路上车辆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沙石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车辆在工厂内道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除厂专用车辆可进入工房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入工房。第三十五条工厂所属车辆、岗位工作用车及租用车辆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必须在限制速度以下行驶。无限速标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在油田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可不受限速规定。特殊情况下,救援指挥人员可向公司小车服务中心申请派公务车。第六章夜间行车管理第三十七条厂部原则严令禁止外派夜间车,确因工作需要,—10—外派夜间车时,必须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生产部提请厂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和审批夜间出车手续。白天不能返回目的地的应就近住宿,无特殊情况不得天黑后在国道行车。所有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组织可能造成夜间行车的会议或活动。第八章特殊天气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大风、雪天、强暴雨、强沙尘暴天气特殊天气情况下,员工原则上不许出车,如确因工作需要出车,由厂部按照夜间行车管理程序执行。第九章长途车辆管理第三十九条凡驶离鄯善东到哈密或以远,西至乌鲁木齐及以远的地点执行公务或双休的岗位工作用车,按照长途车管理,长途车管理执行吐哈油吐字〔2008〕34号文件规定。第四十条岗位工作用车从事长途任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和本规定第十章厂自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厂内自用机动车辆(指厂内使用的电瓶车、翻斗车、叉车、抓管机等),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明确驾驶人员后,必须上报厂培训部门,办理厂内驾驶安全操作证,没有厂内驾驶安全操作证的人员驾驶厂内自用机动车辆,为违章行为。—11—第十一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四十二条车辆事故管理程序1.车辆发生设备事故时,由车辆资产所有者处理。2.非生产交通事故均由公安机关部门进行处理。3.公务用车交通事故报告与处理执行吐哈油字〔2008〕9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章之规定。第四十三条员工在执行公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界定为生产交通事故(条件是:驾驶人员有公司准驾证、长途车有工厂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员工在非公务用车或蓄意违章驾车时(例如酒后驾车、无准驾证、驾驶证驾车等)发生的交通事故界定为非生产交通事故。第四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部门的事故裁决为准。第十二章交通违章处罚规定第四十六条在工作期间发现酒后驾车或无驾驶证驾车,按照集团公司六条禁令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驾驶员、乘车人或派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准驾资格并下岗学习一个月,或给予行政处理:—12—1.无准驾证驾驶机动车辆者执行公务;2.不执行路单规定行驶者;3.未执行长途车、夜间行车规定者;4.夜间、大风、大雾、冰雪、沙尘暴等恶劣气候违反规定派放长途车者;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者;第四十八条驾驶员、乘车人或派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8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取消准驾资格并下岗学习一个月:1.无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者;2.超速行驶、强超抢会、逆向行驶者;3.严重超员、超载、随意搭载与执行任务无关人员者;4.违反危险品装载规定者。5.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乘
本文标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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