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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一)定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关系:狭义指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广义指跨国经济关系,法人与个人亦可。(二)特征:1.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2.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法律(如各国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具有综合性与边缘性的特征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伴随着二战后经济法的出现而出现2.经济国际化加强了各国经济联系和矛盾冲突三.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图示(二)国际私人投资涉及的国际经济法1.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2.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多边投资担保3.外企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私法4.税收征纳——东道国国家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5.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与东道国:华盛顿公约等第二节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般主体:1.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与自然人2.发展中国家对本国法人和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特殊主体:跨国公司(一)自然人1.《联合国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允许自然人作为交易方2.现状:A.发达国家承认其外贸经营权B.原社会主义国家:限制个人外贸经营权C.我国04年对外贸易法使其权利取得有所扩大,但未取消限制**审批制——登记制(二)法人1.发达国家:登陆制2.前社会主义国家:许可制,只有国营外贸公司才可以;我国经国家审查批准才可以**我国:登陆制,但有限制;1994年对外贸易法3.某些国家:相互乘人制(三)国家1.以双重身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A.公法主体:管理、监督经济活动(纵向);签订国际条约、协定(横)B.私法主体:与外国公司签订特许协议(纵横)2.主权豁免:国家的经济活动不受他国法院管辖A.绝对豁免原则:原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B.相对豁免原则:国家从事的民商事活动不享有豁免权3.国家控股公司和国有公司不享有豁免权(四)国际组织1.分类:A.非政府组织(NGO)B.政府间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关系主体,享有有限豁免权2.在非成员国进行活动时,其法律人格须得到非会员国的承认3.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4.主要国际经济组织:A.普遍性:IMF,WB,WTOB.地区性:EU,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ASEAN(东南亚国家联盟)C.专业性:OPEC,橡胶出口国联盟等**我国相关:上海合作组织;东盟(五)跨国公司1.产生发展:A.16、17C特权贸易公司最早产生B.18C至二战前,以贸易为主转向生产型投资为主C.现代从生产、贸易到投资,形式多样,规模与影响力越来越大2.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个实体之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3.特点:A.跨国性B.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C.内部实体的相互联系性4.法律地位:A.实质:多个法律实体,一个经济实体B.非国际公法主体: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公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C.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依母国或东道国的公司法设立,分别受到双法调整5.组织构成:A.母公司:依母国的法律设立,有独立法律人格B.子公司: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独立法人,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来通过合同安排取得控制权,多为采购、生产经营、加工类C.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行为由母公司负责;多在销售环节,称为办事机构,营业机构6.作用的双重性A.东道国:引进外资,增加税收VS跨国企业全球战略附庸,打击民族工业B.母国:丰厚利润,海外扩张VS技术外流,产业掏空,就业机会减少**跨国公司通过在子公司之间债务转移和破产来逃避东道国法律,需要否定公司法人人格7.公司的社会责任:A.有限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坚持B.整体责任说:母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实体追究责任(英美判例法首例)C.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如德国1965《股份公司法》,只适用于国内8.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A.《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委会制定,未通过B.企业社会责任的是SA80000,1997年美国社团组织制定,保护劳动技术C.国内法对跨国公司的管辖:i.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最基本最古老ii.效果原则:只要行为对本国产生了效果即可,美国首创iii.国际礼让原则:消极和积极iv.利益衡平原则D.双边协定:i.双边税收:管制逃避问题ii.反托拉斯法的相互通报和合作(90年代的措施)9.我国05年《公司法》20条规定:以成文法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贸易,投资,税收(类似于体系)三.特点(一)特点:横向交易法与纵向管理法,私法与公法,任意法和强制法并存(二)例: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1.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运输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4.国际贸易支付——————横向、私法、任意法5.对外贸易管制——纵向,公法,强制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律的渊源一.渊源1.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主要渊源2.国际惯例——特殊渊源3.联大规范性决议——效力争议4.各国国内经济立法二.国际多边或双边条约(后分节详述)1.普遍性国际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3.国际货物运输4.票据5.工业产权6.国际投资7.仲裁三.国际惯例(一)国际商务惯例1.定义: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反复使用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商业习惯或做法**任意性惯例,但据有法律拘束力2.产生原因:A.简化交易程序并降低费用,如国际贸易术语B.统一某一行业行为等,如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3.执行A.可以作为合同条款,但不能作为法律规则执行B.国际商务惯例的执行i.通过合同条款执行ii.经法律承认后执行:CISG第9条,《民法通则》142条(二)主要国际惯例的特点:1.特点:任意性A.自发形成,民间编纂成文B.选择后才产生法律拘束力C.可以任意增加、减少、修改2.主要国际惯例:A.华沙——牛津规则B.托收统一规则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四.联大规范性决议(一)性质1.除了有关联合国内部事务决议以外,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2.效力承认:A.发达国家:不具有法律效力,占法不占理B.发展中国家:倾向于认同,占理不占法(二)联大决议的多样性**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秩序宣言等五.各国国内经济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各国国内立法方式:1.统一制:发达国家,无专门涉外经济法律2.分流制:发展中国家,原来社会主义国家,分别制定使用国内外的经济法律3.我国:入世前内外分流,入世后趋于内外统一六.其他:如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裁决第四节“三国”相互关系国际公法(国家间)国际私法(涉外)国际经济法(跨国)调整对象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关系民商事关系(财产和人身关系)商经济关系调整主体国家、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法律性质公法,实体法为主私法,法律适用法为主公私法并存,实体法为主第五节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流动————比较优势,统一大市场————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1.经济法内容丰富,趋向性和多元化2.统一争端机制的出现复习思考题: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3.跨国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4.国际经济法的学科体系5.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点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买卖的国际惯例(一)定义: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字幕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二)买卖惯例1.《华沙——牛津规则》,只解释CIF术语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10[不适用于美国]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解释了FOB,CIF等6种术语,与前俩规则均有不同定义(三)Incoterms2000的基本特点:**同样适用于incoterms2010,仅取消了2个术语1.只适用于销售合同,规范其部分问题2.主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也可以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3.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是EXW(工厂交货),最大的是DDP(完税后交货)4.13种术语中,除了EXW与DDP,其余均有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房办理进口手续二.每组Incoterms主要内容(一)总体介绍1.E组:卖方仅在所在地备妥货交买方即可**EXW(工厂交货),仅此一个2.F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FCA,FAS,FOB。(装运合同,三个)3.C组:卖方须将货物交给自己安排的承运人**CFR,CIF,CPT,CIP(装运合同,四个)4.D组:卖方义务止于货物运至买方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DAT,DAP.DDP,(到运合同,三个)**时间点风险转移:C\F组——装时D组——到时(二)记忆表格组别缩写英文表述中文名称E组EXWEXworks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ASFreealong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组主要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组主要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已付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DATDeliveredat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指定地点)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D组货到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三.201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选择适用时应明确标明Incoterms@20102.将11个术语按运输方式分成两大类:A.适合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EXW,FCA,CPT,CIP.,DAT.,DAP,DDPB.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AS,FOB.CIF3.FOB.CIF,CFR的风险转移修改为以货物装运上船为界(买房责任扩大,优势地位由卖方向买方转移)4.D组术语由5个改为3个:DAT,DAP.DDP(13个术语变成11个)5.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明文规定。四.理解和主要术语(一)常用术语:FOB.CFR,CIF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FOB装运港成本买方买方CFR目的港成本+运费卖方买方CIF目的港成本+保险+运费卖方卖方1.FOB,CFR,CIF共同点A.风险转移时间: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时B.交货地点:装运港(装运合同)C.进出口报关: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D.运输方式:海运和内河航运E.交货性质: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2.FOB(装运港)Incoterms@2010A.两个及时通知a)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船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卖方(便于卖方装货)b)卖方装船时,要给买方及时通知(让买房自己买保险)**未尽好通知义务造成的损失自负B.FOB风险转移特殊规定:a)由于买方未及时通知装船,或指定船只未按时到达,未接收货物,或比装船通知较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风险转移b)前提是卖方将货物划拨并履行其保全货物的义务**货物划拨是将种类物特定化3.CIF、CFR(目的港)Incoterms@2010A.CIF:卖方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a)只投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或C险)[未投保则违反义务,担责]b)买方如要投保其他险种,应在合同中说明并自付加保费用B.CFR:一个及时通知——卖方装船时要给予买方及时通知,以便买方投保需要。(装货上船时通知)(二)FAS(装运港)Incoterms@20101.与FOB,CFR,CIF同时属于海运及内陆水运、2.与FOB区别仅在于交货点不在船上而在置于码头或驳船上**风险点稍稍提前(三)
本文标题:戴龙国际经济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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