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1、政府统计的概念: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政府统计不得随意开展(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政府统计一般是义务性的、无偿性的(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3、政府统计的任务:(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首要任务(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4、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是以政府统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5、统计法的变现形式:(1)统计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2)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3)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4)统计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分为两类:政府规章、部门规章6、统计法的作用:(1)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3)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7、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3)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4)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5)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8、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1)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双重管理(2)经费管理方面分级负责(3)业务管理方面高度统一9、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1、统计调查的分类: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凋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2、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3、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4、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一是自愿性二是营利性5、涉外统计调查必须是在国内进行6、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7、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8、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9、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10、统计调查的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11、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12、统计标准的分类: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标准统计标准在法律效力上,最高层次是国家统计标准,其次是部门统计标准13、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法》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14、统计调查方法的分类:(1)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2)抽样调查(3)全面调查《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4)重点调查(5)行政记录15、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点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1、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2、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所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3、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才能向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上报。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盖章后上报。4、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5、提及资料的提供: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6、统计资料的公布:《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7、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8、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数据主要包括由普查得到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调查所得到的统计数据,各省(区、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实施的调查数据上报国家统计局汇总后得出的全国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9、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10、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11、统计资料的保密:《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12、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遭受特别、较大、一般的损害1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确定。对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14、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侵犯“商业秘密”,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15、《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政府统计机构分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1)国家统计局(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4)乡镇统计工作岗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3、部门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4、统计人员的概念: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不设统计机构的,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5、统计人员的职权:(1)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同级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3)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4)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1)忠诚统计【基础】,乐于奉献【内在要求】(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基本理念】(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普遍要求、客观保证】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7、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8、统计从业资格:“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为行政许可项目9
本文标题: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047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