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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述题1、试述仲裁法的自愿原则。答: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第二.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第三.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第五.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诸项权利的集中体现,是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3、试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答:仲裁与诉讼的不同之处为:第一、性质不同。诉讼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质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第二、受案范围不同。仲裁的受理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特别是刑事案件,均不适用仲裁方式。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第三、受理的方式不同。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而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第四、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选定仲裁委员会;诉讼有严格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第五、审级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仲裁员是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专家,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优势,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的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定仲裁员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此外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委会讨论。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诉讼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第九、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法院审判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和诉讼相比的优越性:1、关于效率。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关于灵活性。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3、关于专业性。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4、关于国际性。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5、关于权利救济。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论述题(共15分)试述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分)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1)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2)必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4分)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1)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2)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3)仲裁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5分)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在我国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书面形式.(2分)三、案例分析题(一)案情: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1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2.天南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案情:申请人:某市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被申请人:兴利钢铁总厂。申请人称:2010年9月6日,在某市秋季物资交流会上,本公司与兴利钢铁总厂签订一份购销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联合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向兴利钢铁总厂交付13吨钢材,兴利钢铁总厂于收到钢材后半年内分两次给付货款16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兴利钢铁总厂拉走钢材后1年多仍不付款,申请人联合公司于是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并请求仲裁委员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以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诉事实完全是该厂原任厂长张洪为个人利益所为,与本厂无关,故拒绝给付货款。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张洪身为被申请人的原厂长,退休后一直关心工厂状况,2010年12月15日,受被申请人现任厂长孙涛委托,从申请人处运走钢材16吨,该批钢材现已用于被申请人的生产。被申请人无力偿付货款是因为自身财务管理混乱所致,因此,为了保证将来生效裁决的顺利执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问题:1.某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2.某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在某银行的存款?答案: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仲裁法》同时又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本案系一起购销钢材的合同纠纷案件,且双方当事人在书面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某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某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根据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有权受理。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即作出决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做法是不妥的。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只能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第三人的身份居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的裁断,无权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的申请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当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时,只能将该申请提交有关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案情: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1996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健身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题: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答案: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3.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5.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6.被告享有上诉权。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四)案情:某市化妆品厂和另一市某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化妆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化妆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化妆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问题:1.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
本文标题:仲裁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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