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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为什么要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为了防止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人们在交往中的成本。人类的活动不可能是单个人的活动,是人与人之间各种交往活动,只有通过人们协助才能进行交往活动,而这种协助必须有规则作为保障。什么是不可预见行为?以经济活动为例,就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环节结束了以后,不清楚下一步将会发生什么?比如说,我到工商管理部门去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完全履行之后,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拿到执照?合同签定了以后,我不知道对方是否会履行合同?按照正常手续办理银行贷款之后,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拿得到这笔贷款?显然,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无法或者不愿意开展经济活动。通过法律制度可以避免这种“不可预见行为”。因为,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的流程,并保证这个流程正常运转。在这个流程里,一个环节结束以后下一个环节应该做什么?由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如果是由人为的原因违反了这个流程,当事人就会受到制度的惩罚。通过这种惩罚机制,警示违反法律的人下不为例。“机会主义”是一个政治词汇,其本意是指十八世纪法国政治舞台上那些没有固定的政治见解,没有政治原则,缺少政治操守,唯利是图的政党或政客。在这里借用“机会主义”这个名词,通俗地说,就是指那些不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唯利是图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驱动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必然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要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因此,我们只看到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这是不够的。只有在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这个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规则经济、法制经济。但是,由于一个理性的人存在着利己心,在有利可图的时候,当事人往往会置以前的承诺于不顾,撕毁协议,牟取暴利,这种无视规则和诺言,唯利是图的行为,就是机会主义。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那些年,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危害甚大。因此,法律可对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进行处罚,减少人们在交往中的成本,提高效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除了法律外,还有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社会礼仪和职业规范,法律与这些社会规范有何区别。主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都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道德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以及良心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不具有强制力;法律是由国家1创制的,又是以国家暴力机器做后盾的,因此,约束人们行为是一种“硬约束”,具有强制力。法律与宗教的区别。宗教产生于人们对制约着他们活动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不理解。宗教规范是有宗教团体制定的,只对其成员有约束力,它是社会团体规范的一种,而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对所有人,无论是教徒,还是非教徒,无论是否信奉宗教,都有约束力。国家创制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种形式:(1)制定。由国家制定并以一定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法律条文,称为制定法,也称为成文法,它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简介。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这种法律制度重视立法机关的作用,实行立法机关立法。由于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都遵循罗马法传统,所以罗马法传统作为一个法律体系来讲也称大陆法系。这种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形态是成文法。法国的《拿破仑法典》、德国的《民商法典》等都是产生于这个传统中的法律。罗马法的特点是法律表述的清晰性和透明性。(2)认可。就是国家机关对以往已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和判例赋予法律效力,也称判例法,它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简介。英美法系以习惯逐渐形成的法律。其法律形态主要是不成文法,以法庭判例为基础,也称判例法。现在英美等国均实行这种法律。判例法,又可称为“法官创法”,意味着司法至上,即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创制法律。当然,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创制的法律还要由高等法院复审。高等法院的法官通常不由选举产生,而是通过政治任命的方式产生。例如,美国的高等法院的成员就是由美国总统亲自任命的。注意: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是由国家强制执行。但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这涉及到执法成本。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什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从法律起源看。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里,不存在私有制和阶级,人与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对人们行为的调节是通过习惯来进行。当人类社会出现了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奴隶主与奴隶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平等,奴隶主成为统治奴隶的统治阶级,这时再靠氏族习惯无法维持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对奴隶进行强制统治就成为奴隶主的必然选择,法律便应运而生。(2)从法律的内容看。奴隶社会法律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特权和奴隶制财产私有制。奴隶社会比较完备的法律《汉穆拉比法典》,里面法律条文充分反映奴隶主的利益。封建社会的法律是维护等级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法律公开确定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从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和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规定中可见一斑。(3)注意。注意一:一是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注意二:法律虽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等于法律只适用于被统治阶级,2法律创制出来后,应普遍适用于该社会或该国的全体公民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1)地理环境对法律内容的影响。中国古代是封闭的内陆国家,以农业文明为主,所以法律中关于土地的内容比较多;古希腊罗马濒临海洋,海上贸易促进了商业文明的形成,所以古代希腊罗马的民商法部门特别发达。(2)社会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生产关系对法律性质和内容的影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这一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的法律性质和内容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生产力水平对法律发展程度的影响。在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人们对自然界还不能完全了解的时候,法律也相对比较落后,而且充满了神秘色彩,法律只是为少数的贵族和特权阶层所掌握。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法律逐渐成为公众维护自己权利义务的工具。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会制约发展的发展程度。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二)我国社会注主义法律的本质1、本质。(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上述两点见教材P191)2、社会作用。(1)经济方面(2)社会方面(3)政治方面(4)文化方面(5)社会建设方面(6)对外方面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它包括:(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主体。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我国是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其立法权是国会。2、法律制定的程序。我国全国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法案的提出。提出立法议案是立法的第一环。立法议案是指享有专门权限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某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正式提案。在我国有立法机关和个人是: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机关,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提案。法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的第二步,是指立法机关对法3律草案的审议和法律草案的全民讨论。法案审议通常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法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的全体会议对经过讨论后的法案进行表决,取得正式同意,从而使法案成为法律,达到立法的目的。这是立法程序的决定性环节。法案的公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审议通过的法律,以一定形式在法定的专门刊物上予以公布。只有正式公布以后,法律才能产生效力。(二)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守法,即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1、依法办事的含义。(1)依法享用并行使权利,即正确行使权利。如人身不受伤害,姓名权不受侵犯等。(2)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2、守法主体。在我国,守法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三)法律执行1、法律执行的含义。(见教材P195)2、执法的重要性。“破窗原理”说明不执法的危害性。“破窗原理”是指一幢房屋,有一扇窗户被打破,无人及时修理,过不了多久,整幢房屋的窗户被打破,最后,房屋破败不堪,房屋不像房屋。这原理告诉我们,有人违法,就应受到处罚,如果不严格执法,法律就不会被人们遵守,结果如同无法。3、法律执行多数采取行政执法的方式。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四)法律适用1、法律适用的含义。2、法律适用应遵循法律赋予职权与程序。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由来。“法治”,是指依据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成为处理一切社会争议和纠纷的最终依据。“法治”是个古老的概念。据考,古希腊人毕达库斯最早提出“法治”一词,雅典城邦在梭伦改革后进入“法律统治”时期。亚里士多德被称为西方第一个对法治的实质作出精辟概括的人,他提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近代西方法治的思想和实践均源于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中,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出发,强调政府的合法而治和民众的依法而行。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也是法治的代表。二战后,西方的法治思想得到了新的肯定和恢复。中国古代法家代表提出“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垂法而治”、“缘法而治”的思想。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要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的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2月8日党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发表了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4年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法治方略具有了根本大法的最高效力。至此,依法治国得到了党的最高纲领和国家最高法律的双重确认。与法治相反是“人治”。所谓人治,就是掌权者个人高于法律,国家一切事物的处理最终由少数掌权者按照个人主观意志而非法律来确定。在政治上,人治表现为专制与集权;在法律上,人治不等于没有法律,有时候甚至还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无论如何,法律权威都低于个人权威,君主可以随时发号施令,以言废法,徇私枉法。“人治”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西方,对人治的论述不多,比较典型的就是柏拉图。他主张贤人政治,公开提出应由哲学家当他构想的那个“理想国”的国王。资产阶级思想家绝大多数都是反对人治。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是人治的倡导者,并对人治有过说明,即“为政在人”“其人在,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近代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人治主义”这一概念,并主张“多数人治”,“以民众为政治骨干。”法治与人治相比较,两者有巨大的差别:(1)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法治强调依法治理;(2)人治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3)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法治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表现在:第一、法治优于人治,因为人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第二,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第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
本文标题: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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