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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1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本章内容:1.社会主义法律精神2.社会主义法治观念3.国家安全意识4.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教学要求:通过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及运行机制,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帮助大学生树立依法治国的法律理念,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和方法。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1.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讲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社会保障立法、环境立法的出现,法律是否还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2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社会关系方面的最大利益。综合上述,一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问题: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他们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适用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到底还是否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最重要的方面,制定、修改程序极严格,其它均不得与之抵触。除了宪法外,还包括立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2.民法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还有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特别行政法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34.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督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即:①关于企业管理的法律;②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③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④市场主体、秩序的法律。如《预算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等。5.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1.法律制定(1)概念法的创制可以称为“立法”,具体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由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立法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是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2)特点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由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4(3)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及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4)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程序的开始)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公布法律)。2.法律的遵守(1)概念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2)守法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3)守法内容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尊重社会公德。(4)守法目标所有的主体都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5)守法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执行(1)法律执行的含义5法律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法律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2)法律执行的特点法律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4.法律适用(1)概念法律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特点法律适用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3)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的区别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程序性要求不同;主动性不同。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1.法治的涵义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二者缺一不可。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其内容是指一国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法制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二者在含义上存在很大区别:第一,法制更偏重于法律6的形式化方面,而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观看视频:----【人大督政】3.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4)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5)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体现。对于我们党来说,依法执政主要是指执政过程中权力运用的合法性,包括具体执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主要是指这方面的执政能力,以彻底解决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权大于法的问题。(2)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必须对依法执政能力有正确的理解。就能力而言,依法执政能力不是一般的执政能力,而是着重于执政主体能依法执政,其难点在依法之能力上。这种能力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仅有完成某种事业或某项工作所需要的智力、魄力、号召力和组织力是不够的,还要求上述力量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谓规定的范围即法定的范围,任何对法定范围的超越或不及的行为都是对依法的背离。依法是执政行为的前提和基本底线,即使其他能力再强,离了依法的底线就属于有害的行为。(3)依法执政的要求下:首先,领导干部要有知晓法、理解法的能力,如果不知法律法规,不懂法理精神,依法执政则从谈起。其次,领导干部要有依照法服从法的能力。知法懂法只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前提条件,不一定导致依法执政的必然性,现实中有法不依的事例并不少见。所以,能不能依法行事也是一种能力。依法执政即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执政,其实质是对执政者的权力及其行使的一种约束,在法的约束下,使权力的运用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再次,领导干部要有依法执政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主要体现为领导干部对依法执政的坚定信念。在这个层次上,依法执政不再是一种外在强制,一种无奈的服从,而是领导干部本身7的需要和追求,是执政行为的自我约束。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信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以及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但是,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会自发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深刻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练。因此,将依法执政的要求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执政信念,应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题中之义。3.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2)提出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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