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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配套制度欧韵君支付结算司结算工具管理处第一批上线机构(10月28日):20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接入)第二批全国推广上线:2010年6月底(银办发2009[108]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计划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模块(主体)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模块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模块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制度概览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3、《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指引》4、《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商业汇票公开报价管理办法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指引》《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要点“大办法”的法律层次《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各种规范性文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电票纸票10月16日签发人民银行09年2号令背书等操作模式$开户银行合同签订或者到货等转发票据权利人转移$开户银行一般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流程保证、承兑、转让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保证、质押、清偿等等贴出人(财务公司或被代理行)110贴入人(财务公司或被代理行)5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贴出人接入点贴入人接入点2369贴入行转贴现系统或贴出行转贴现系统或HVPS78910票款对付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出票信息登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人开户行23出票人14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接收方的流程出票信息登记撤票、追索通知背书等各类行为申请的撤销“大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六章86条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基本规定(14)第三章票据行为(44)第四章信息查询(6)第五章法律责任(6)第六章附则(4)“大办法”及手续的关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1、电票与纸票的区别与联系2、财务公司承兑为银承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票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统一显示样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统一显示样式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行内电子票据的性质归属问题、付款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的问题行内电子票据的性质归属问题、付款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的问题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手续》第一章一、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主体分为以下类别:(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二)直接接入ECDS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划分的意义第六条(业务主体分类)接入机构被代理机构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企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接入行中国人民银行对照六类业务参与者ECDS接入点MBFE被代理银行被代理财务公司企业直连银行直连财务公司系统参与者人民银行系统参与者与业务参与者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手续》第一章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行或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企业不能直接接入系统只有接入行具有代理资格代理接入与代理票据业务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名称的规范填写账号、户名不符清分失败系统对户名不符的规避户名不符的责任承担A背书申请B背书回复B背书申请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1、运营者2、单张票据金额系统最大设计为10亿元信息一致性的保证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客户客户的指令转发转发系统信息每日对行为每月对存量异议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1年按对日计算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电子签名法》13条第2款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接入机构管客户运营者管接入机构第三方认证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发送该信息。直连接入方式《系统管理办法》第八条系统参与者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系统参与者只能以一种连接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二)系统参与者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必须以直连方式接入。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人。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人。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人签收的行为。保证不需交付付款(交给,55条)追索(交出,71和72条)广义背书:企业间转让背书、贴现背书、转贴现背书、再贴现背书、赎回背书、质押背书。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手续》第一章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签订协议,由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代为和代理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四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不得作为与无效不得作为与切断抗辩权A出票、B收款,B背书给C,C背书给D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时间优先回复包括签收(Yes)和驳回(No)完整票据行为的两个过程:申请和签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模式$开户银行合同签订或者到货等转发票据权利人转移$开户银行第二十四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一般都为签收日第二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
本文标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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