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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第5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核赔实务5.1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5.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检验5.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5.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追偿学习目标1.熟悉索赔程序,理赔遵循原则;2.掌握保险人理赔程序和追偿;3.掌握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案例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残损,导致货物损失60万美元,其中40万美元的损失为船方责任所致,20万美元为恶劣气候所致。货主如何索赔?5.1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一、索赔方式(一)直接索赔1.直接责任索赔2.转位责任索赔(二)间接索赔被保险人保险人或代理人直接责任索赔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然后向保险人、代理人索赔不足部分122.转位责任索赔(又称“追偿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代理人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二)间接索赔委托索赔案例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残损,导致货物损失60万美元,其中40万美元的损失为船方责任所致,20万美元为恶劣气候所致。货主如何索赔?上例分析直接责任索赔。如果货主就60万美元的损失向其保险人或其保险代理人索赔,保险人赔偿后再向船东追偿40万美元,称为“代位追偿”。转位责任索赔。假如货主先向船方索赔40万美元,再就剩下的20万美元向其保险人索赔。间接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人(如保险经纪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60万美元索赔。二、索赔条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索赔人是保单合法持有者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案例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价格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分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第二,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第三,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三、索赔时效我国《海商法》236条规定,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我国远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索赔时效中止我国《海商法》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项:根据《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1.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请求人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说明其仍没有积极行使权利,应当规定时效不中断。此外,如果请求人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因请求人用错误的方式行使权利,也是怠于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认为时效也不应发生中断。海上货物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项:根据《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2.请求人提交仲裁。但是,因为请求人的原因而撤回仲裁的,时效不中断。3.请求人申请扣船。与上述两个事项相似,如果请求人撤回扣船申请或申请被驳回的,时效不中断。4.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诉讼时效是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之日起1年。如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期限可以延长。《汉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可延长。必要时可再次延长。《鹿特丹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四、索赔程序(Procedureofclaims)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申请检验合理施救准备索赔单证损失通知等候结案索赔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运输合同3.货物发票4.重量单:也叫装箱单或磅码单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6.检验报告。7.海事报告或海事声明书。8.货损货差证明。9.索赔清单10.索赔授权书5.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检验一、海上运输货物检验方式联合检验(一)法定检验定义。是指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对某些指定的商品按程序进行检验。我国规定必须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有15种;出口商品103种,仅占主要出口商品366种的28%。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国家商检局,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二)公证检验定义应申请人的要求,凭申请办理检验。没有强制性。以第三者身份。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三)联合检验1.港口联合检验。进口货物运抵目的港发现残损时。保险人、有关方面(商检部门)进行联合检验。(1)若保险责任在目的港终止。收货人提货后发现,应取得有关责任方的鉴证和记录。同时通知保险人会同有关各方在港口区收货人首次验收的仓库就地进行联合检验,由保险公司编制联合检验报告书。(三)联合检验1.港口联合检验。(2)若保险责任在内地终止。收货人在港口提货后发现货物残损,尤其是外包装严重破损或污损严重的货物,应立即通知该口岸保险公司会同船、货等有关方进行初步检验,并把检验情况通知内地保险公司。2.异地联合检验。进口货物大部分是转运到内地。只要损失就联合检验(一)检查货物的外包装(二)检查货物内包装(三)判断损失原因(四)确定损失程度(五)审查有关单证(六)出具检验报告二、海上运输货物的检验程序(四)确定损失程度1.确定损失数量2.确定贬值率。贬值率的计算公式:3.确定责任归属4.确定费用损失%100货物的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的价值货物的完好价值贬值率三、海上运输货物检验中的其他问题(一)应向谁申请检验(二)什么情况下不必申请检验(三)对于申请检验的期限有何要求(四)如何支付检验费用(五)审核检验报告应注意的事项(一)应向谁申请检验1.出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人在目的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2.进口货物的检验人是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代理人。(二)什么情况下不必申请检验对于损失金额很小的货物损失案件。按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国外检验代理人还可以出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以资证明。对整件短少的货物。如果短少是于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发现的,被保险人应向承运人索取溢短证明;如果是在货物卸离海轮以后提货之前发现的,被保险人应向有关港口当局或装卸公司索取溢短证明。(三)对于申请检验的期限有何要求1.偷窃损失。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提出。2.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申请检验的期限一般根据实际情况掌握。3.海水损失。申请检验的期限应在合理时间之内。(四)如何支付检验费用由被保险人垫付如果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赔如果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赔(五)审核检验报告应注意的事项1.审核申请检验人。2.审核收货人。3.审核申请检验日期、检验日期和地点。4.审核到港船舶名称、起运日期及航程起讫。5.审核转船情况。6.审核货物转运内陆情况。(五)审核检验报告应注意的事项1.审核申请检验人。2.审核收货人。3.审核申请检验日期、检验日期和地点。4.审核到港船舶名称、起运日期及航程起讫。5.审核转船情况。6.审核货物转运内陆情况。7.审核提货日期。8.审核货物包装情况。9.审核承运人对货损有无签证。10.审核海事情况。11.审核清洁收据。12.审核检验人员情况。13.审核追偿情况。14.审核舱面货物情况。15.审核检验结论。四、货物损失原因分析1.水损(1)海水损失(2)淡水水损。舱水管漏水(3)舱汗水损四、货物损失原因分析2.短少(1)偷窃(2)包装破裂:(3)原装短少(4)自然损耗(5)错发错运。发货人或托运人责任四种原因:1、包装不良或捆扎不紧或缝口不严。发货人或托运人责任2、配载不当。承运人责任3、船舶海难。保险赔4、粗暴装卸四、货物损失原因分析3.破碎、碰损、变形、开裂包装不良海难配载不当粗暴装卸4.勾损。手钩装卸搬运5.虫蛀自带外来四、货物损失原因分析6.沾污、掺杂船舱不洁船上油柜、油管漏油配载不当7.异味感染(1)包装不良(2)配载不当四、货物损失原因分析8.霉烂变质货物水分过大包装不良通风不良没有安置合适隔垫9.锈损本身固有缺陷包装不良包装破裂10.火损五、海上运输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分析1.原残2.船残3.工残1.原残: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货物残损。2.船残:属于船方责任引起的货物残损与短卸。3.工残:属于港方在装卸作业中造成的货物残损。5.3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例如:一份FOB价格条件购买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单,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以货物短少10件为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然而这种损失原因可能有3种情况:---卖方装船就少装了10件---船公司失职所致短卸10件---保险事故造成的短少10件只有最后一种情况才属于海上保险赔偿。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赔偿的程序赔款计算给付赔款查勘检验核赔定损立案登记追偿二、赔款计算(一)全部损失赔偿计算(二)部分损失赔偿计算(三)费用损失赔偿计算(四)受损残值的确定(一)全部损失赔偿计算1.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如果有残值,应从赔款中扣除。例如:纺织品100箱,保额为50,000元,因火灾被烧毁,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如果残余部分变卖所得1,000元,归保险人所有。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一)全部损失赔偿计算2.发生部分全损例如:某货主将20件货物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其中10件在卸货时连同驳船一起沉没无法打捞。则赔偿金额为10万元。(一)全部损失赔偿计算3.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运情况下例如:一张保单承保3000袋水泥,总保额15万元。用驳船分三次运至海轮上,每次驳船装1000袋。其中第一次驳船在驳运过程中触礁而沉没,驳船上所载水泥遭到全损,保险人对此只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赔偿计算4、如果发生全损时,构成保险金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以至勿须支出时。例如:某批矿石按CFR价格条件出口,平安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其中包括运费20万元,保险费1万元,预期利润10%,运费约定在装船后支付。然而,货物在装船前,因码头发生火灾,造成货物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100—20×(1+10%)=78(万元)1、数量损失的计算例1:1000台电视机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在运输途中被盗50台。保险人赔偿金额=300×50/300=15(万元))()(或总重量承保货物的总件数或重量已损货物件数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二)部分损失赔偿计算例2:某批散装粮食20000吨,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时重量为19900吨。保险人赔偿金额=500000×(20000-19900)/20000=2500(元)2、质量损失的计算例1:出口粮食10000吨,投保海上运输货物水渍险附加受潮受热险,保险金额为250万元。其中有500吨在航行途中受潮,到达目的地后,估计每吨处理过的粮食只能卖150元。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货物的完好价值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人赔偿金额=250×500×40%=50000(元)%40250500150)-(250500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货物的完好价值损害率2、质量损失的计算一件货物100件,每件价格相同,投保海上运输货物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4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件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
本文标题:5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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