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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银行法律制度下面我们讲第七章关于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与金融法律制度恐怕有重合,金融法律制度是更大的一个范围。银行法律制度是金融法中间的一个内容。因为金融法除了银行以外,它可能还有保险、票据、证券等等这样一些内容。这些呢很专门化,在这里由于课时的原因,就不一一讲了。一般像这样一些内容,在商法里面讲了。我们这里呢,根据经济法的内容,我们主要讲的是中央银行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国家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在1995年的3月18号颁布的,这个法呢就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们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是我们国家的金融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国家的金融建设正在步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这部法律。与原来立法相比,主要的变化是将具体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转给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也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规范性文件。第一节是关于中央银行法,这里就牵扯到一个内容,关于我们国家银行法律体系的一个规定。第一个大问题是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我们要谈到关于我国的银行体系,谈到我们国家的银行体系建立的一个大体过程。第一节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一)我国的银行体系我国实行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我国完整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人民币的独占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完善,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在1978年以前,我们国家只有一家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1979年开始,我们国家陆续恢复和设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自1949年12月1日成立起,长期以来政企合一,既是领导、监督和管理全国的银行和金融事业,是时呢,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又直接的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它既是中央银行的角色,同时又是商业银行的角色,一身是兼任两职。1983年底改革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就是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为了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和调节,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呢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呢,它已经成为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再办理信贷业务。同时呢,还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人民银行所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从此我们国家逐步建立起一个中央银行体制。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就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银行、各个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1995年3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促进了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完善。这个呢就是我们讲的第一个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和组织机构2里面的我们国家的银行体系。这个是中央银行体系了,随后从1979年以来,国家呢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设立了若干个专业银行,各个专业银行呢,是按照规定业务范围,分别的经营本外币的存款、贷款、结算,以及个人储蓄、存款等等业务,专业银行呢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的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我们国家的专业银行呢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等这样几个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来运行,允许商业银行之间有业务交叉,开展竞争。商业银行是从事金融业的经济组织,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离,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两任的问题,我们国家除了商业银行以外,我们还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并且呢在1994年相继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等政策性银行。除了商业银行以外,我们国家还有为数众多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融资租赁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企业财务公司等等,这样来组成了我们国家的一个金融业、银行业的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用一句概括的话来说,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中央银行体制,中央银行和各个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了我们国家完整的金融体制这样一个内容了。(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第二点我们讲讲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这个结论是很重要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是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这样一段话呢,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责和地位的最精确的法律地位的概括。2003年12月17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对原中国人民银行法作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3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还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是,十三项职责。这十三项职责也可以把它概括为它的三大职能,即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它的三大职能,它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发行的银行指的是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享有一个货币发行的独占权。并且法律规定这个货币是国家唯一的货币。政府的银行也就是国家的银行是指各国的银行都由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中央政府也就是由国务院领导的银行,这个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来作为保证的,而且它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且呢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所谓银行的银行指的是中央银行最后作为贷款人,以商业银行作为业务对象,保管其存款准备金、发放再贷款、提供清算服务等。概括地说,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享有货币的独占发行权,并且法律规定该货币为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三大职能具体表现就表现为发行的银行,向流通领域投入现金的活动,在我们国家人民币是唯一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货币发行具体的说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这样的一个过程。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因为货币发行它关系着全国的商品生产和流通,同时又关系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必须集中统一的管理。坚持货币发行的集中统一管理,国家才能够有效的控制货币投放,有计划的发行货币,以保持货币流通的正常进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因为要做到这点,对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以下几点:第一个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的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的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发行货币要坚持经济发行的原则,也就是货币的发行量和商品流通的需要量要相适应,根据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有计划的发行货币。另外呢,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能够直接的购买政府债券,不能够向各级政府提供货款,对于发行的银行,国家的法律作了这样的一个规定。政府的银行,又称国家的银行,是指各国的中央银行都由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中央政府及国务院领导的银行。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作保证的,并且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对于政府的银行大概主要指的是履行下面一些主要的具体职能,第一就是经4理国库,第二持有管理经营国家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第三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个金融机构代理发行、组织兑付、国债和其它政府债券,第四代表国家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银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货款人,以商业银行为业务对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大概有这么这些: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主要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来缴存存款准备金,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清算服务等等职能。这个呢是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背景资料〕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实质就是如何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最早是要使其与一般商业银行相对脱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专注于中央银行业务。但随着国家对中央银行干预和影响的加强,中央银行日益沦为“政府的工具”,以至于其固有的职能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各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强调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确立独立性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独立的中央银行是稳定货币的必要保障;(2)独立的中央银行是避免政党政治弊病,制衡政府过热经济决策倾向的重要力量。通观世界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中央银行对立性的模式主要有四种:(1)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美国最为典型。(2)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英国最为典型,素有中央银行鼻祖之称的英格兰银行是这种模式的代表。(3)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韩国以及1998年以前的日本较为典型。(4)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独立性就是这种模式。(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银行组织机构是实现银行的政策目标和职责的基本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组织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总行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第三个问题就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银行的组织机构它是实现银行的政策目标和职责的基本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机构包括总行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和咨询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来任免。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来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虽然有所加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仍然保留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面,按照行政区域的的设置来设立分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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