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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法律的权威: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吗?IsthereanObligationtoObeytheLaw?文献阅读:1.拉兹,《法律的权威》,第四部分(对待法律的道德态度)之第12章(服从法律的义务)第13章(尊重法律)2.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9章(权威)、第11章(义务)、第12章第3节(非正义在义务上的效果)3.罗尔斯,《正义论》,第53节遵守不正义法律的责任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7章(认真对待权利)、第8章(善良违法);《法律帝国》第171-200(第六章整体性(合法性的难题、社会的义务、博爱和政治社会、杂乱的附言))问题思考:1.什么是权威?什么是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的基础何在?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强制力之间是什么关系?民间法的权威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其权威的来源是什么?2.法律为什么会被遵守?有遵守法律的一般性义务吗?案例与讨论1.请用法律的权威的相关理论谈谈你对“涉法上访”问题的看法。一、权威的概念及基本理论(一)权威概念的语义分析权威是由“权”和“威”两个字组成的一个词。权威一词,最早见于《吕氏春秋·审分》:“若此则百官恫忧,少长相越,万邪并起,权威分移”。而在《辞海》里,权威被解释为“权力与威势”。在西方词汇里,权威一词Authority,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因此,就权威在语义层面上所揭示的内涵而言,指的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二)权威理论的一般性解读权威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学、法学等背景下,在制度、价值、政治等方面所具有的丰富的内容和意义。因此,对西方学者关于权威的理论进行解读是尤为必要的。这里将集中分析三位在权威问题上有较多论述的思想家的理论观点。1.韦伯的权威理论韦伯(MaxWeber)对权威的阐释是以其对权力的分析为出发点。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一个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的一个平台。因此将权力定义为:“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①正是权力,使得一个人得以控制他人。韦伯主要感兴趣的是那些基于被统治者所赞同的权力形式。他认为,虽然基于强制的权力可能维系一个社会的秩序,但仅仅依靠强制是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和发展的。只有依托于“合法性”的权力统治②才可能维系长久,也即,社会秩序如果建立在一个或多个合法性的基础上,便会获得持久的稳定的基础。而稳定的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秩序中,存在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1页。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8-239页。2着控制者与受控者共同接受的控制形式,这就是一种反映了权威的控制形式。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韦伯认为权威关系的合法性来源于:1、传统;2、领导人物的感召力;3、合理性基础。与此相联系,权威也分为传统权威、感召力权威、法理权威这三种类型。(1)传统(traditional)型权威。韦伯认为这种权威依靠的是基于古老传统中已建立起来的信念和这些信念支配下存在的那些权威的合法性,即相信传统和习惯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这种传统权威具有三种形式:即老人统治、族长制统治与世袭制统治。权威的实施者通常是依据历史法则而形成的,权威人物与从属人物之间保持着一种领导与服从的个人关系。这种权威关系倚重传统力量作为其合法地位的基础。(2)感召力(charismatic)型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个人天才和魅力的基础上,是基于对超凡神圣性、英雄主义或个别人物的示范特性及由他所展示或倡导的规范行为模式的忠诚,即相信在某些人身上具有超自然的、超人的特质,并愿为这些人或这些人制定的规范模式献身。在感召力权威下,下属作为追随者持一种绝对的价值观,那就是对偶像人物建立在感情上的个人崇拜和对其主张的信仰。(3)法理(rational-legal)型权威、理性权威。这种权威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也即合理性基础上的权威。①换句话说,法理型权威是一种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人格的法律基础上的权威,是基于相信所制定法则的合法性,相信为了保证这些法则的统帅权,把这些法则在一定范围内提升为权威的正确性,即相信法律原则具有价值的合理性,是公正基础上的权威。②在此基础上,韦伯提出了社会统治的三种类型:传统型、感召力型和法理型。这三类权威符合了传统政治制度的三种主要形态,即传统型权威存在于所谓旧制度,如封建制和君主制之中;感召力型权威存在于依靠对领袖个人迷信的独裁国家中,如法西斯政权;法理型权威存在于英、法革命发生后在西方建立起来的民主自由国家中,即存在于民主政治国家中。韦伯的分类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他是从权威的内在特质上区分不同类型的权威,从而对于全面认识权威,把握权威的一般特性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范例。而且更重要的是,他关于权威的三种类型的划分,是从社会控制,尤其是政治法律控制方式出发来划分的,因而权力与权威不可分离。他把社会的发展视为从传统向合理的方向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当中,体现合法权威的社会组织是科层制,这是反映工具合理性的理想型社会组织。韦伯认为这是迄今制定的最有效、最系统和最好的社会组织。③而科层制的优势在于权威的非人格性。2.帕森斯对权威的观点帕森斯,现代社会学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20世纪一位杰出的西方社会学思想家。帕森斯的权威理论集中体现在《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一书中,从系统论的角度,揭示出权威的内核和本质。帕森斯关于权威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点:(1)权威是人类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每个社会子系统都有自身的权威模式只要人类社会存在交往,人们处在一种互动的联系当中,权威的影子就无所不在。这是因为,人们总是处在各种各样的、表现为相互联系的关系系统当中,在这样的系统里面,总是需要一种决定性的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是权力或者是权威――来贯彻一种代表统治地位的普遍的意志,整合社会所有的系统。因此,“权威或者与它同类的制度现象,不仅仅在其政治方面是社会的特征,而且还是所有社会系统的特征”。④任何一个除社会以外的社会系统都是社会的子系统,同时因为每一个子系统在其自身的层次上都有特定的功能和责任,①[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38-239页。③[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理论》,第358页,纽约,1964。转引自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④[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3所以,在这些方面,社会中的每一个子系统都有自身的权威模式。按照权威模式的不同所形成的各种标准来分析,这些模式因社会中子系统的不同类型而异。如在政治控制下的军事组织中的权威自然不同于实业公司或大学的权威。①在一个社会里面,权威不仅仅在最一般的层次上运行,而且还渗透到整个社会结构之中。(2)权力构成了与权威直接相关的要素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中,需要通过发展组织这种基本机制来实现目标,并达到最大限度的效能。而权力能帮助组织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因此,权力的产生和利用构成了任何社会系统的基本强制功能之一。②权威也不例外,权力构成了权威的直接要素,是人类资源在生产中最大限度地被使用的条件。(3)权威的界定有四个标准帕森斯认为,界定权威的模式主要是有四个标准:③其一,以社会一般价值为依据的合法。社会的价值规定实现集体目标的态度的主要框架、可能力争的主要目标类型以及与此类目标有关的合法的能动性的程度。其二,适用于角色或集体的系统的地位。领导的责任是要求权威作为履行责任的条件的焦点。其三,权威者被期望面临的情境类型。其四,制裁,一方面是权威转让,另一方面是在与他们的行动有关的其他人中产生。权威因权威转让的制裁类型和他们被期望有竞争的反对行动的类型而异。(4)权威与制度化密切相连帕森斯对权威的阐释屡次提到制度化与权威的关系以及制度化对于权威的意义。他认为,“权威是控制与参与实现集体目标有关的社会成员行动的制度化权利的综合体。……权威是整合集体的既定模式与层次的制度化。这些既定模式是有效与合法的集体行动的基本条件。领导者权力的制度化是集体成员所期望的支持。”④他强调,制度化是权威欲有效运作的必然性要求。因为“权威制度化在组织之间的层次上和决策一样,都可以看作是组织自身的功能(组织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模式才能发挥最大效能)。权威决定决策角色的义务,它是角色相互关系的制度化表现”。⑤一个人一旦在组织中通过行使权威而履行其职责,他同时也就在这个组织的合法序列的界限内接受其他人的权威,也就是说,“权威制度化在比组织本身的活动与规章范围更广泛的基础上,决定任何既定的活动者、个人或集体可在既定的组织地位上通过个人决策来约束其他人的方式与界限。当组织的地位是建立在‘自由’合同基础上时,放弃权利是防止权威滥用的限制性保护,反过来说,即权威的行使由于失去控制人事活动的权力范围而在权威的运用上受到限制。”⑥(5)权威通过制度化的模式发挥整合作用帕森斯认为,既然权威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那么权威就能发挥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因为,“制度在社会系统中有整合功能。不过它们作为规范的模式,不是自动运转的———不应把它们归结为一种泛灵的魔术。它们必须得到有关更一般合法准则的权威解释,以达到合法化。”。⑦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权威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模式满足了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的迫切需要。①[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158②[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③[美]帕森斯著:《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153页。④[美]帕森斯著:《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152页。⑤[美]帕森斯著:《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3页。⑥[美]帕森斯著:《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3页。⑦[美]帕森斯著:《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页。4总之,在帕森斯看来,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权力的权威模式,是高度分化社会系统整合的基本要素。3.詹姆斯·科尔曼的权威理论詹姆斯·科尔曼是现代社会学领域内一位重要人物,他以社会学的形式阐释了一种公共选择理论,运用社会学当中的交换理论来解决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他从个体行动者的层面出发,寻求理解集体制度究竟是如何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物质让渡中产生出来。①他在权威方面的理论,主要集中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中,他运用个体行动者的理论,在“权威关系”、“从权威关系到权威系统”两章中系统阐释了他的权威观。(1)权威主要来源于权利的转让②科尔曼从个体方法论的研究视角出发,认为虽然“在社会交换的简单系统中,行动者控制的所有事件和资源都可转让,例如经济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行动者控制的许多物品、事件、或资源却无法转让,其中最重要的是行动者自己的行动。某行动者可能拥有技术或者能力,他提供的服务能使其他人受益。尽管如此,他却不能像转让一磅糖或一双鞋那样转让自己的行动。他所能出让的仅仅是有关行动的某种允诺或在特定限制下控制自身行动的权利。根据对于不可转让资源的控制权利,可以将权威关系定义如下:如果行动者甲有权控制乙的某些行动,则行动者甲和乙之间存在着权威关系。”③“如果行动者乙最初控制着自己的行动,权威关系之所以出现,是由于乙把控制权转让至甲。”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动者甲最初拥有权利(例如父母当子女出生后便对他们的行动有控制权或者国家运用法律控制公民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行动者乙出让自己的控制权,权威关系便已经存在”。⑤如果权威关系的建立不是以行动者自
本文标题:第七讲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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