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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与维保基本要求2016年3月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定义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10月30日公布)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乘客电梯观光电梯自动人行道病床电梯酒店、饭店宾馆等使用的杂物电梯也属于电梯监管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基本要求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一、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三、办理使用登记证四、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五、报警通话装置有效畅通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一、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安全办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结论下检日期《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行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有聘用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聘用单位盖章《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需要配备电梯司机的情况:《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办理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四、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五、报警装置有效畅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1、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可靠,联系畅通《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安徽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警铃按纽求救对讲按纽警铃和对讲按扭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主要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2.14紧急停止装置(1)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的、明显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紧急停止装置应为红色,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中文标识;抽查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在运行时触动红色急停开关,查看是否会立即停止运行。(应在无人员乘坐时进行,一般由维保人员进行操作)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1.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电梯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3.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4.电梯困人的应对《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电梯乘客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维保单位的基本要求一、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满足要求二、紧急救援及时到场三、维保记录符合规范要求,维保周期符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一、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满足要求维保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维保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许可类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五条(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维保项目需至少2个以上维保人员协作才能完成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二、紧急救援及时到场《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五条(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三、维保记录符合规范要求,维保周期符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
本文标题: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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