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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Ⅰ绪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早期探测的基本系统、是建筑火灾自动预防系统、是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核心,也是消防系统与建筑中其它各类电气系统相结合的纽带。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和电气火灾监控等全部或部分构成。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作用1、保护生命安全。2、保护财产安全Ⅳ与火灾相关的消防过程火灾发生-探测报警-人员疏-自动灭火-消防救援2术语2.0.1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2.0.2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3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0.4安装间距。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5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0.6区域报警系统。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7集中报警系统。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2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9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安装在居住建筑中家庭户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2.0.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2.0.11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2.0.12联动反馈信号。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2.0.13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并发出联动控制的信号。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1报警区域的划分3.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3.1.2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隧道封闭长度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3.1.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大型外浮顶石油储罐,应单独划分为报警区域。3.2探测区域的划分3.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和三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3.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3走道、坡道、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4建筑物闷顶、夹层。4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作为建筑消防安全的中心,应有下列几个方面的功能:1)信息中心;2)控制与显示中心;3)指挥中心;4)与城市监控中心接口;5)值班人员职责、应急预案等。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5.1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5.1.1区域报警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系统中可以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45.1.3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系统,应由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系统,应由火警传输设备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5.2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5.2.1集中火灾报警系统至少由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由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区域显示器)、一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及相应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应急广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消防专用电话等设备组成。5.2.2应由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5.2.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值班室内或有专人值班的场所。5.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5.3.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至少由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组成。5.3.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5.3.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的分控制室系统组成应符合7.1或7.2要求,且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各分控制室的所有信息。设置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将6.2规定的有关信息传输给监控中心。5.4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5.4.1A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和11章的有关要求:1A类系统应符合选定的区域火灾报警系统、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火灾报警系统要求,并应在每户设置火灾声警报器和手动火灾报警开关;2住户内设置家用火灾探测器时可不设置火灾声警报器;3住户内设置C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时,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传给火灾报警控制器。55.4.2B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中应至少由一台家用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器、一台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家用手动报警开关等设备组成。在集中监控器上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5.4.3C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应至少由一台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开关组成,在发生火灾时,其户外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指示。5.4.4D类家用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家用火灾探测器组成,发生火灾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5.5保护交通隧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5.5.1城市交通隧道、地下交通隧道、水下隧道和车流量较大的非城市交通隧道内应同时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5.5.2行人通道和日常风速大于3m/s的非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非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中的任何一种。5.5.3地铁隧道区间应设置能确定火灾发生部位的火灾探测器,宜采用具有实时温度监控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5.5.4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的地面宽度不应大于1个行车道,线型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保护的地面宽度不应大于2个行车道。5.5保护交通隧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5.5.5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车道顶部距顶棚100mm至200mm之间,线型光栅光纤感温探测器的光栅间距不应大于10m;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应设置在行车道侧面墙上距行车道地面高度2.7m至3.5m之间,并应保证没有探测盲区,行车道两侧设置时,应交错设置。5.5.6有联动要求的隧道中,报警区域长度不宜大于50m。5.5.7隧道外100m~150m处应设置指示隧道内发生火灾的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或报警电话。5.5.8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m~150m处应设置报警电6话、手动报警按钮和闪烁红光的火灾声光警报器。5.5.9隧道用电缆通道宜设置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主要设备用房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6保护油罐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5.6.1大型浮顶油罐宜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且每只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只能保护同一个油罐;可采用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做辅助探测。5.6.2每个大型浮顶油罐应作为一个报警区域。5.6.3除外浮顶和卧式油罐外的其它油罐宜采用火焰探测器。5.6.4火灾声光警报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5.6.5火灾报警信号宜联动报警区域内的工业视频装置。5.7保护电缆隧道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5.7.1电缆在隧道外的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并应符合13章的有关要求;电缆隧道内应采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保证驳接处的探测及有效探测长度;电缆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5.7.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满足相应的电气环境的要求,且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被保护电缆的耐火等级。5.7.3高压电缆、大功率设备用动力传输电缆宜沿缆设置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感温光纤应和电缆外护套紧密接触,保护220kV以上的高压电缆时,每只感温光缆只能保护同一根电缆。5.7.4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弯头处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1.5倍探测单元长度;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应设置感温光栅。5.7.5探测器报警区域设置应与电缆隧道防火分区一致,电缆区间探测区域不应大于10米,电缆接头处应设置为单独的探测区域。5.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设计5.8.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至少由可燃气体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警报器组成,并应符合12章的有关要求。5.8.2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7居住场所使用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5.8.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当需接入火灾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可按本行业规范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能接入消防控制室。5.8.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传给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集中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区别。5.8.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5.8.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5.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5.9.1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5.9.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5.9.3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仅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9.4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报警信号应传给消防控制室。5.9.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5.9.6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但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显示应与其他显示有区别。85.9.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5.9.8下列建筑或场所及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特级保护对象;照明线路、二级配电箱进线处;2一级保护对象;照明线路、一级配电箱(地下车库除外)进线处;3二级保护对象;配电室低压出线处;4下列场所最末一级配电箱进线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
本文标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梁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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