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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及其在我国大型工程保险中的应用研究引言新世纪之初,得益于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和西部大开发宏伟战略的推进,我国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崭新理念以及“把2008年奥运会举办成历史上最好的一届奥运会”的庄严承诺需要我们在体育场馆、基础设施、环境治理等项目上投入巨额资金。初步估计,总投资将超过100亿美元,仅体育场馆建设一项就约需16.5亿美元。西部大开发作为需要倾注中华民族几代人努力的世纪伟业,已经引致了规模庞大的基础设施投资,出现了以三峡工程、青藏铁路、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四大工程为代表的一大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不仅引致了对我国工程保险服务的迫切需求,而且呼唤着全新的服务理念和操作方式。国际上出现了由投保单一险种向综合保险转化,由各承包商分别投保向业主统一投保转化两大发展趋势。而近年出现的CIP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一.CIP的含义与运行机制CIP是英文ControlledInsurancePrograms的缩写,有时又被称为ManagedInsurancePrograms,汉语可直译为“受控保险计划”,是国外最近几年才出现的工程保险新险种。CIP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以及所有分包商。尽管CIP保障的风险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CIP都涵盖劳工赔偿险、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在CIP方式下,工程项目的保险商在工程现场设置安全管理顾问,指导项目的风险管理,并向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包括风险管理程序与CIP表格的指南手册。在安全管理顾问的参与下,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制定相关的防损计划和事故报告程序,并在安全管理顾问的监督下严格贯彻实施。可见,CIP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综合性,它是一个涉及全对象、全范围、全过程的“一揽子保险计划”,覆盖了工程项目的业主、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的几乎所有相关风险,并且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二是控制性,项目保险商通过派驻现场安全管理顾问指导、监督防损计划和事故报告程序的制定及执行,从而实现了对项目风险管理进行实时的、有效的监控。与工程保险的常规操作方式相比,CIP方式的核心区别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机制,使保险人可以在更深的程度上和工程项目动态进展的全过程参与到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去,从而保险人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能和经验在被保险的工程项目中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二.大型工程项目的风险特性及CIP的优势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耗费庞大的人力,且常常局限在一个极小的地域范围内进行(铁路、输电工程等例外),风险相当集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往往会给业主或施工方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但从其自身特点来看,大型工程多数结构极其复杂,涉及众多环节,工期较长,且往往处于复杂的外部自然环境和千丝万缕的社会经济联系之中。比如说三峡工程,从整个工程的功能模块来看,不仅包括大坝、船闸、导流系统(渠、洞)、发电系统、变电系统等主体部分,还包括行政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等众多配套系统,甚至还包括专用的道路和桥梁。从项目有关的责任方来看,不仅包括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咨询监理单位,而且还可能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供电、供气、给排水、消防、环卫、通讯等相关机构。从项目的进展过程来看,要经过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直到交付使用。从项目置身的自然环境来看,涉及复杂多变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等因素。一项工程处于这样多因素、多水平的交叉影响之中,风险点是不胜枚举的,任何一部分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导致整个建设项目的失败。分析大型工程项目的风险状况,我们可以提炼出以下特性:1.风险的多样性。一个项目中有许许多多种风险共存,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合同风险等财产类风险,以及工程建设人员风险和第三者责任风险等人身风险。2.风险的关联性。大型工程涉及面广,协作配合、同步建设、综合平衡等问题很复杂,风险集中,关联性极强,不同风险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灾害链,构成相关分布,使大型工程有其相对独特的风险组合。3.风险的集中性。除了公路、铁路和输电工程等分布式系统外,大型工程往往在一个极小的地域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风险相当集中。4.风险的变化性。大型工程建设都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个阶段面临的风险和风险的程度也不相同。工程初期易于发生土建上的风险,工程后期则易于发生安装上的损失;工程初期风险损失较小,工程后期随着投入累积的逐步加大,风险损失较大。复杂工程项目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积极的办法是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而推行工程保险就是其中一种十分有效和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基于大型工程项目的风险特性,传统的工程保险操作方式与投保人要求简化操作程序、强化风险管理和降低保险费率的趋势产生了一定矛盾,其适应性受到了挑战。同传统的保险方式相比,CIP具有以下优势:1.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因为CIP是由业主或主承包商统一购买覆盖整个工程项目的“一揽子保险”,可以对保障范围进行优化,避免了各个承包商、分包商分别购买保险时可能出现的重复保险和漏保。另外,由一个投保人统一购买保险比各个投保人分别购买保险以及在工程进展的每一个阶段分别投保时可以节约谈判成本以及其他各项交易成本,而且无需检查核对每一个分包商的保险单,也就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错误和遗漏。对业主来说,主要的好处是可以通过避免重复保险,争取优惠的保险费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2.实有效的风险管理。由于CIP设置了安全管理顾问,采用了一致的安全措施和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结果导向的安全计划,从而减少或杜绝了损失事件的发生,增进了项目的安全,有利于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另外,如果不采用CIP,小的分包商可能不会实施复杂的防损计划。但是通过CIP,小的分包商也可以得到富有经验和技巧的安全顾问和防损人员的帮助,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3.降低保险费率和增进承保人的效益。由于CIP实施了专业化的、实时动态的、全面的安全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保险人的赔付率,增进其经济效益;反过来,赔付率的降低和效益的提高又有利于降低保险费率,为投保人节约保险费支出。风险事故的减少对承保包商和分包商、项目业主来说同时也就意味着减少了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直接损失(非可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和由于保险的不完全补偿而使业主或承包商自负的损失)、停工延误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因此,CIP最容易实现保险人、项目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的“多赢”。4.避免诉讼,便于索赔。在有多个承保人的传统保险方式下,当损失发生时,为了确定损失事故的最终责任,各个承包商、各个承保人之间往往相互推卸责任,极易导致诉讼。单一的承保人避免了在出现损失时一个项目涉及多个承保人时所具有的潜在诉讼。另外,CIP促进了项目管理,为项目现场各方提供了统一的损失控制和索赔控制计划管理,保证了对所有的索赔的彻底调查和及时索赔。三.CIP在我国大型工程保险中的应用研究由于CIP的特点与大型工程的风险特性具有很好的匹配性,显示出无以比拟的优越性,在国外一些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应用范例,如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项目、菲尼克斯英特尔装配工厂等项目。随着我国大型工程建设的蓬勃开展,积极引进CIP开展大型工程保险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必然选择。(一)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被引入。进入90年代以来,工程保险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保险作为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领域并未得到广泛地应用。目前,我国的工程保险涉外色彩较浓,凡是有外商参与或外资投入的项目一般都投保了工程险,而国内的工程保险市场比较滞后。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的投保率在90%以上,且很多是向外国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国内外保险公司共保,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内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15%,其他占5%。①而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保率几乎接近100%。1997年11月,我国颁布的《建筑法》把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保险作为法定保险,该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同时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近几年,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被置于重要位置。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导向顺应了建筑业对风险保障的迫切需求,为我国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法律依据。因此,加快发展大型工程保险是保障大型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和保险公司拓展新业务空间的重要课题。(二)我国大型工程保险推行CIP的可行性:供求分析由于大型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不仅使业主和施工方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而且决定了对项目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无论对业主还是施工方都是一个难题。因此,投保工程保险就成为项目业主或承包商转嫁风险的基本途径。具体而言,大型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业主或承包商的以下动机(同时也就是工程保险的作用)决定了我国的大型工程保险有着广阔的需求空间。1.减少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业主或承包商需要通过工程保险将自己无力防范或无法回避的风险转嫁出去,以便在遭受损失时能够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减少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强其抗御风险的能力。2.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几乎无一例外地要获得银行的贷款融资。但银行在贷款时,出于安全性考虑,都要对融资项目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查,作为是否批准贷款和以何种条件贷款的依据。如果建设方为工程项目购买了保险,还贷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投保工程保险还可以减弱责任方年利润和现金流量的波动,保证了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3.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从承包商的角度看,如果有了工程保险的支持,就可以优化竞标条件,大胆地去竞争利润丰厚但风险较大的项目,拓展企业的生存空间。4.提高项目参与方的风险管理能力。购买了工程保险以后,保险公司会向项目的参与方提供有关安全、防灾减灾的教育培训和实际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提高项目参与方的风险管理能力。从CIP供给角度看,80年代以来,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有了多年的工程保险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管理工程风险的经验。国外已经有了CIP的成功范例,我们不需要重新进行路径的探索,只需要系统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因此,我们推出CIP产品不是不可能的。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看,在我国大型工程保险中推行CIP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三)大型工程保险推行CIP的可行性:制约因素尽管在我国大型工程保险中推行CIP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是客观地分析,也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主要有:1.保险公司的技术水平滞后。与传统的保险方式相比,CIP的核心区别在于保险人要向工程现场派驻安全管理顾问,要把其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贯彻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因此,CIP成功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不仅必备相当高的承保技术、风险管理能力和理赔水平,还要谙熟工程技术知识。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还不够高,对于大型工程项目的承保技术、风险管理能力、理赔水平还比较有限,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较弱,特别是谙熟工程专业知识的保险人员极其有限。这些现状使得保险人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和索赔服务,成为发展CIP的主要制约因素。2.缺乏配套的政策法规。一是关于是否投保工程保险的政策法规。大型工程项目一般与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重大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实行强制保险。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承包商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机动车辆险,一些法语国家还强制规定投保10年期责任险。而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许多大型工程仍由政府直接投资,致使工程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
本文标题:CIP及其在我国大型工程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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