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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临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1、《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2、《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养路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地)、县(市)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实施。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4、《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县(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5、《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6、《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工作。”部门规章: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具体行政执法权限及依据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4月14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30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或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责任的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或者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等,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二)违反规定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五)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拒不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的;(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或者教学人员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五)非本省注册的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八)道路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十)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的;(十一)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如实签署培训记录的。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六)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依据的具体条款及内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养路费的,征稽机构除责令补缴规定的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对连续拖欠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连续拖欠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征稽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当月全额养路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核定免征、减征养路费的车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单位或者超出行驶区域的,征稽机构除责令其补缴当月全额养路费外,取消其三个月时间的免征、减征资格,并处应缴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以及无牌、无证或者伪造、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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