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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八章、合同法[教学目的]:通过教学,应使学习了解和掌握以下内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法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重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分类同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合同法对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难点]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有关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担保制度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一节、合同法概述本节主要学习了解合同法的基础理论。主要有以下四大问题:一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是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是合同的分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的一般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歌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特定的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自愿建立的财产流转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它调整的过程中以确认和保障合同平等民事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充分调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场经济,鼓励交易的积极性为目的。简言语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二)(二)合同法的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贯彻契约自由原则3、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其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达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二)平等、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同受法律的约束。此原则反映在合同法中,就是通过基本原则肯定当事人合同地位平等,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千等协商,肯定合同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合同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四)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合同的分类(一)(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四、合同的分类(二)(二)立法实践上的分类1、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2、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3、货币融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储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4、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如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5、提供劳务类合同。如委托合同,运输类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6、技术、出版类合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第二节合同的成立本节主要学习了解有关合同订立的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二是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是缔约过失责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一)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合同条款即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它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中,必须载明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姓名则是针对自然人而言。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出发点和归宿,当事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二)权利义务的实现便无从着手,合同也无法履行。因此,作为满足当事人自身需要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3、数量。数量的要求是与合同的标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数量就是指合同标的多少,即直接决定着民事权利义务的大小。4、质量。标的质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的又一反映。质量条款无论在哪一类合同中都十分重要。不同的标的,有不同的质量要求。以防止因为合同标的的质量问题,给国内生产,给人民身心健康、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在国际声誉、信誉上造成不良影响。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三)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报酬,是合同标的价值在法律上的表现。所谓价款是指取得标的物一方给他方的对价;所谓报酬,是一方当事人给予完成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另一方的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时间界限。履行的地点,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履行的方式,指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或双方约定,在违反合同的情况发生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四)时,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向他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方式。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理解与合同履行等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以解决纠纷;就外部有法律效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有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两者是平行的解决途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五)(二)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通常使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方式三种。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方式相互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口头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迅速、即时清结。但口头合同缺乏文字根据,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难于取得证据,不易分清责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六)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它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额比较大、内容较复杂、不能立即履行的合同。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有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或称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订立合同一般采用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所应具备的两个条件,联系完整的合同订立程序,要约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是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也是要约和要约引诱(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引诱,又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引诱的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在于唤起别人的注意,希望虽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实际生活中,推销商品的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商品价目表的寄送、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引诱,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投标书的寄送,则是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三)要约的存续期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即时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一方面,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即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或撤回。另一方面,对受要约人也具有拘束力,即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要约经相对人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也称承诺适格。它表现在: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承诺的权利是一种法律地位,是要约人通过选择相对人而赋予的;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四)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的撤销:指要约生效后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在以下情形下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立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救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DepartmentOfGDUF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五)4、要约的失效(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部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
本文标题:第八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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