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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草案的三个理论突破黄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已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由于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完善物权法草案上,反映出来的批评意见较多。但是,就立法思想和目的而言,草案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个物权法草案中最有价值的一个。草案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内容,其中有三个重大理论突破应当得到重视。(一)确认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中国物权法有了现代化的空间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权法的根本问题。传统物权理论中,物权法只调整或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比如,有学者在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一书的序言中明确指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草案抛弃了传统物权理论这一物权法定位,在其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草案的选择是正确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财产利用关系作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财产关系,愈来愈具有独立于财产归属关系的地位和意义。这一变化是随着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的普遍分离而发生的。在农业社会,财产利用主要是所有人自己的事情,用以满足其简单的生产和消费。财产利用通常是与财产归属合在一起。规范了财产归属关系也基本上规范了财产利用关系。因此,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说法曾经是恰当的。但是,在现代社会,财产利用更多地表现为所有权人将财产交给他人利用。非所有权人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产生了财产归属关系所无法包容的财产利用关系:所有权人、利用财产的非所有权人和其他的人相互之间的三角关系。所有权人怎样才能放心地将财产交给利用人?利用人何以愿意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其他的人如何对所有权人和利用人承担义务?这些都超出了所有权规则的范围,需要有一套新的专门解决财产利用问题的物权法规则。因此,将财产利用关系从财产归属关系中独立出来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我国社会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庞大的公有财产在财产所有和财产利用上是天然分离的,没有合适的财产利用物权制度,难以充分利用公有财产和防范公有财产的流失。草案将财产利用关系提出来并以“和”字将其与财产归属关系并列,并非偶然。这是立法机关深思熟虑的结果,是对现代社会财产关系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第一次有了财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用的独立地位。这对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现代化,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尽管草案在具体的财产利用制度上还没有实质性的进步,但作为一般规定,草案第二条第1款给中国物权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充裕的空间,其思想解放和制度建设的价值,无论怎样评价都不过分。(二)删除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条款:一个流传了很久的错误被更正物权优先于债权在传统物权理论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问题。草案删除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条款,表明了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草案的选择是科学的。物权和债权的严格区分是物权法存在的前提。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构成物权法的逻辑基础。从物权和债权的定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支配的对象是物,请求的对象是行为,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只能是行为——债法术语是给付行为。物权和债权分别设定于不同的客体,相互之间没有机会发生冲突,根本就不需要确定谁该优先。为什么那么多的学者看不到这一事实?因为他们没有区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买卖合同的客体。标的物只是交付行为的内容之一(价款也是交付行为的内容),不是债权的客体。物权设立于物,因而物灭物权也灭,如果债权也设立于物上,物灭债权也应该灭,但债法中,出卖人准备交付的牛死了,买受人的债权没有消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出卖人还是有给付的义务。牛死了,作为债权客体的给付行为还在,所以债权不因牛死而消灭。为什么很多学者总以为债权的客体也能是物呢?是因为他们无法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一物二卖,先取得物之所有权者优先于先订合同者,这不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它仅仅表明,先履行完了的债权优先于未履行完的债权。因为这两个买方之间,不存在着相互尊重对方买受权的义务,只能依谁先履行完毕的顺序确定谁有权取得标的物”。而按照“物权优先债权”,也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例如,房屋已交付使用,房款也已付清,但所有权登记尚未完成,就用不上“物权优先债权”,只能按照先履行完了的债权优先于未履行完的债权的原则处理。赞成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人不计其数,但似乎没有谁论证过这个“物权法的基本问题”。这是一个流传了很久的错误,典型的人云亦云的错误。在多数人依然迷恋于传统物权理论的伟大、正确的情况下,草案能采纳这一意见,敢于纠错,其智慧和勇气令人钦佩。(三)拒绝以有体物定义物权客体:财产基本法的地位由此确立有体物和无体物这一分类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德国民法典定下了物权客体为有体物的规矩,传统物权理论严守戒律,不敢越雷池一步。草案没有使用有体物概念,不去定义什么是物,直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草案的选择是明智的。“崇拜有体物是乡村生活所产生的迷信,罗马人心中的有体物,其实就是实物。在乡村,实物几乎是全部财产的存在形式。当时的罗马人想像不出声光热电这样的财产,一百多年前的德国人也想不到今天会有那么多的价值形式的财产”。现代社会中,财产已不仅仅是有体物,这一事实不容置疑。财产的重要,往往表现在存款、资产和特许经营之中。这些财产都可以表现为一定的货币价值,从而与有体物一样可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如果物权客体是有体物,大量的价值形态的财产进不了物权法的圈子,物权法就只是一个有体物法,立法只能另行规范价值形态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这也不是不可以,问题在于,传统物权理论还坚持这个有体物法必须进入民法典,也就是说,尽管只能管一部分财产,却要求有财产基本法的地位。这是极端无理和傲慢的。要想成为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就必须定位于财产的基本法,能管实物也能管价值物,有体物法没这个资格。立法显然清楚这一点,所以不管传统物权理论如何据理力争,还是小心翼翼地避开了有体物的逻辑陷阱。另一方面,价值物或价值形态的财产还是一个新的概念,目前只有少数人能理解这个概念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立法也不便过早地表态。因此,草案采取回避争论的策略。从法律的效用而言,缺少物的定义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实践主要依赖于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产和不动产的概念。但草案还是流露出了立法的倾向性,抛开一个一直被奉为永恒真理的概念意味着什么?其否定意义不言而喻。草案摆脱有体物概念的束缚,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无论立法本意如何,从客观效果看,物权客体是物而不是有体物。这就意味着,现代社会的一切财产,只要具备物权支配的特性都可以成为物,物权客体因而具有了开放性,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自我调节。草案的“物”和孟勤国教授提出的“财产利益”一样,因抽象而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从而为物权法作为财产基本法奠定了基础。
本文标题:物权法草案的三个理论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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