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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甘肃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康民党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分布广泛、严密完善、富有活力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一、党的制度建设的内涵和特点(一)党的制度建设的内涵制度一般是指事物的内容和本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具体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制度通常是指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制度建设,就是总结概括党的领导工作和党内生活的经验教训以及规律,形成党员必须遵守的党内法规、条例、规则等党的制度以调节党内关系,指导党内生活,规范党员行为,保证党的事业顺利发展。(二)党的制度的特点党的制度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根本性。党的制度是在党的长期活动中逐步形成并被全党认可的,是党的根本行动准则和依据,体现全党的意志和利益。二是全局性。党的制度不仅与党的工作的某一方面相联系,而且与党的工作的所有重要方面相联系。党的制度是否健全,对党的建设的全局影响极大。三是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一旦建立并为全党所接受,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改变。四是强制性。党的制度对全党每一个党员都具有约束力,并由一定机构保证其执行。(三)党的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党的制度建设内容主要内容有:1、党的领导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与政府、军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关系,以及党在企业、事业单位活动的规章;二是党内上下级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党委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三是党委内部实行集体领导的规章。2、党的组织制度。主要是指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党员的接收,干部的任免、培养、使用和基层组织的建设的规章和办法。3、党内生活制度。主要包括党内选举,党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学习贯彻党内决议等规则和要求。4、党的监督制度。包括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党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监督,党委成员的相互监督,上下级机关的双向监督,纪委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民主党派对党的监督的规定。5、党的工作制度。主要是指党的日常工作的规章。二、党内重要法规简介(一)具有党内“宪法”功能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2019年1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中指出要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党章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的“宪法”地位不仅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具有党内法规依据,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它明确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路线、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党的纪律等,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党的有关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党章的党内“宪法”功能主要体现在党章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党章的“宪法”地位体现在:一是从党章规定的内容上看,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党内生活中最重大最根本的问题,而党内其他法规制度的内容,只是规定党内政治和组织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问题。二是从效力上看,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具有党内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党内其他法规制度的依据和基础。三是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党章必须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体现了党章制定、修改程序上的严格性和权威性。党章也需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写入党章。奋斗目标新表述写入党章。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完善。党在领导军队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形成的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党的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认识和成果写入党章。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些成熟制度写入党章。(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共13章,74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贯穿原则,体现方法,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五个法规文件:《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期、连任限制、最高任职年限、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等问题作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交流的对象、范围、方式、组织实施、工作纪律、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适用情形、操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直接谈话或书面询问的形式对了解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提醒;《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报告自己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这5个法规文件和2004年4月集中出台的“5+1”法规文件,初步构成了较为完备的干部人事工作法规体系。(三)《党内监督条例》的框架结构和重点《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等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四)《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与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纪处分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和运用规则,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19年,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部条例共5章38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三章“保障措施”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这部条例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包括了充分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二是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党员”四权”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党员有知情权,了解情况,心中有数,就能充分理解党做出的各项决策并积极付诸实施;党员有参与权,有利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员有选择权,在党内各种选举中有权投谁的票或不投谁的票,有利于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员有申诉权,向党组织充分反映事实真相,表达个人意见,有利于维护党员的基本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党员”四权”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是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党员有知情权,了解情况,心中有数,就能充分理解党做出的各项决策并积极付诸实施;党员有参与权,有利于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员有选择权,在党内各种选举中有权投谁的票或不投谁的票,有利于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员有申诉权,向党组织充分反映事实真相,表达个人意见,有利于维护党员的基本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六)《实施纲要》2019年,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文字不长,只有11000多字,分8个部分21项,但反腐倡廉政策制度创新方面的内容非常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二是《实施纲要》强调:“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三是《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四是《实施纲要》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追究制、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等。五是明确指出“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近日,中央又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工作规划》共分8个部分,64条,涉及150多项任务,着重对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七)关于“两规”历史:最早见于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2019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两指”各级党的纪检机关目前所使用的“两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做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93年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后,“两指”的使用逐步被“两规”所取代。应该明确,“两规”是一种党内审查的方式,是对犯错误的党员、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它的依据是党内法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2019年5月底相继出台了两份文件:一份是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的“[2019]7号”文件,另一份是中央办公厅下发的“[2019]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2)涉嫌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权限“两规”措施只能由县以上(含)纪检机关使用。县处级以下纪检机关如乡镇纪委、中小型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等不准使用“两规”措施。“两指”措施只能由各级行政监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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