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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医疗保险–2、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流量;–3、通过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向实现卫生资源的配置;–4、对医疗行为、医德医风进行导向。•保险付费发挥配置医疗资源的作用——不同支付方式对医疗资源提供不同的经济诱因。•费用支付是医疗费用控制的阀门。•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的各类支付方式的比较–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归纳为后付制、预付制、一体化制、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标准制四大类。•(一)后付制(PostPaymentSystem)•1、后付制的典型方式是按服务项目付费–记录包括为其参保人提供的每一项医疗服务,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或价格,累计服务价格等。–总费用公式是:总费用=∑服务项目×项目的价格。•2、后付制的局限性–(1)容易造成过度治疗–(2)医疗保险机构对费用的控制力度较弱。•3、后付制的优点–此支付方式的优点是操作方便,管理费用低,其适用范围是门诊服务,尤其是大医院的门诊服务。•(二)预付制(BudgetContro1)•在提供医疗服务之前,医疗服务提供方与医疗保险机构商量好一个相对固定的付费标准进行付费。在这类方式中按照预付制计算单位的不同又可分为若干种类型。•1、总额预算支付方式–(1)为医疗服务供给方设立了一个总的“封顶线”。–(2)将医疗费用的控制权交给了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其局限性是医院为降低成本而对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过度,损害了患者的利益。•2、按服务单元付费方式–(1)服务单元: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和一个住院床日,医疗保险机构制定平均服务单元的费用标准•总费用=∑平均服务单元费用×服务单元量–(2)局限性在于:•容易刺激医生过度医疗•造成病人就医的不便–如反复出入医院,多次排队挂号等;–医生花费更多时间重复抄写被分解的处方和病历,以至减少诊治时间等。•3、按病种付费方式–(1)把为疾病诊疗提供的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看成一个计量单位,或一个确定服务价格的标识。–(2)使医院对医疗资源的消耗与所治疗的住院病人的数量、疾病治疗的复杂程度和服务强度成正比。–(3)局限性是:•医院在技术上安于现状•减少对住院病人的服务•不愿接受重症病人•将轻病说成重病以便得到更多的补偿•当诊断界限不明时,使用昂贵的检查手段使诊断费用上升•缩短每次住院日却增加住院次数•4、按费用级别付费方式–(1)按照疾病治疗费用的大小,把疾病划分为若干类别,对每一类别制定一个标准。–(2)是介于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按病种付费之间的一种过渡类型,其费用控制力度、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高于前者而低于后者。•5、按人头付费方式–(1)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月、一季或一年内)根据约定医疗单位所提供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支付医疗供方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2)局限性:•医院经常提高每个医生照管的人员定额。•医疗保险机构通常规定医院服务对象的最高人数限额,以防因病人太多,照顾不周而降低医疗服务质量。•(三)一体化制(TheUnityOfHealthCareAndInsurance)–即社会医疗保险的承担方和医疗服务提供方联合为一体,既收取医疗保险费,又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的支付在这里表现为一体化机构内的预算和支出,为美国的健康维持组织(HMO)。•(四)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标准制(RBRVS)–基本内容是:根据医疗服务中投入的各类资源成本,计算出医生服务或技术的相对价值或权数;应用一个转换因子把这些相对价值转成收费价格。不不同同支支付付方方式式的的效效果果比比较较–完全通用的最优模式是不存在的。需要区别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对不同支付方式组合使用。第五章企业年金第一节企业年金与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一、企业年金的涵义•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运作: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目的:•增加员工退休后的收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可以通过归属比例的设置为企业留住人才设置“金手铐”二、企业年金的地位•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属于第二支柱;•在政府不提供养老金的国家,企业年金则属于第一支柱;•在具有发达的养老金市场的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企业年金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部分(指养老金替代率而言)。•中国政府在十五规划中写入“企业年金”作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三、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区别•(一)一般由企业(雇主)创立,或是集体谈判的结果,政府一般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并予以监管;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二)收益和贡献较为对称,缴款一般不被人们视为一种试图逃避的税赋•(三)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一般较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小,并且实施对象有较强的针对性•(四)在收入分配方面一般向高收入群体倾斜;•(四)投资收益率不稳定•(五)不同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的内容和形式各异,企业年金积累额的可流动性、转移性较差,并且由此引发涉及公平与效率的一系列问题四、企业年金的产生和发展•(一)产生之初仅是企业的一项人事管理策略。•(二)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逐渐成为养老保障的一大支柱。五、我国企业年金和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我国城镇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重新构筑国家、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障方面责任结构的重要举措。•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特点,导致较高的工资替代率。•(二)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决定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和改革发展方向。•(三)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意义:•由政策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政府管理向市场管理转变•企业自主管理向专业机构受托管理转变•(四)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1、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国家对职工利益的强制性保护2、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效率原则•3、第三支柱:其他的以自愿性储蓄或商业性保险为主的补充养老形式,纯私人财产——效率原则第二节企业年金的制度结构一、企业年金的性质与运行的条件•(一)内部条件––依依法法参参加加基基本本养养老老保保险险并并履履行行缴缴费费义义务务;;––具具有有相相应应的的经经济济负负担担能能力力;;––已已建建立立集集体体协协商商机机制制。。–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外部条件•1、具备相应的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法律和规则–包括社会保险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税收政策和会计规则等作保障;•2、具备健全的经办企业年金的中介机构、投资市场和监督机制。二、企业年金的计划模式•(一)DC计划的特点和缺陷–1、特点•缴费水平是相对固定的(如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缴费纳入每个员工的个人账户,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清晰,便于员工流动时转移。•养老金待遇水平则是不确定的,需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额来决定。•2、缺陷–企业的风险相对较小,企业只履行缴费义务,对员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没有任何承诺;–员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员工将来的养老金依赖于缴费资金投资回报的高低,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一旦出现金融风波,养老金将会大大缩水。(二)DB计划的特点和缺陷–1、特点•将来退休时的待遇水平(一般是按照某个计算公式来计算)是预先确定下来的;•缴费则是不确定的,甚至可以不必进行预先的缴费积累,而是等到员工退休时直接支付养老金。•2、缺陷–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所有权不明晰,计划的流动性差,员工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额不太容易随同转移•(三)“账面储备”制度–1、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一项债务反映在其账本上–2、积累的基金可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投资收入来源(事实上的低息贷款)–3、企业与职工之间在支付关系上表现为一种直接承诺的方式三、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享有权及可转移性•(一)覆盖面–主要指向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较高收入者,而一般小型工业企业,商业、服务行业及低收入者大都未在保障之列。–一般地,企业年金计划在缓解贫困方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的。•(二)享有权和转移性•1、企业年金中一般规定有享有基准期(超过这一时期职工才有权享有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条款,在此之前,因调动工作或被解雇而失去应有的企业年金享有权而无法获得补充退休收入。•例某企业企业年金权益归属规定:•(一)个人缴费部分100%权益归个人所有;•(二)公司缴费部分依照“公平与激励原则”,以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按照下述比例执行:•规定享有基准期:–会激励企业提供在职培训–会影响劳动力流动•2、OECD国家在其实施企业年金的早期都有过对享有基准期的规定,有的国家享有基准期长达20年至25年,享有基准期内既往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可转移。在取得享有权之前离职的职工会失去累积的全部补充养老保险金权益,有些雇主甚至在职工刚刚要获得享有权之前将他们解雇。•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政府正在努力寻求一种平衡,既要激励雇主对职工实施补充养老保障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资,又要避免其阻碍劳动力流动和造成逆向再分配,政府制定并规范职工对企业年金待遇的有条件的享有权。•四、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一)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除取决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外,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和整体的养老金水平也影响着企业年金的待遇水平。•(二)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形成的综合替代率,从中长期目标看,定在80%左右较为恰当。若补充保险水平过高,一则会使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退休收入差距过大;二则将来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于老年人群体。•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60%左右。从以上分析看,综合替代率水平实际上已规定了企业年金替代水平的最高限,大约在25%左右。此外,补充保险水平只能在最高界限之内浮动,且须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否则就不能称其为“补充”。•(三)从量化分析看,企业缴费应有一个总量控制。–企业缴费每年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工资总额。这应是一个宏观控制的上限,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如果连续积累35年,退休后的替代率约为29%。加上基本养老金60%左右的替代率,综合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当期工资水平的85%以上。第二节企业年金的管理•丹麦、法国、瑞士年金覆盖率几近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达50%,日本则是全民皆“金”。•而我国自2000年起,便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达910亿元,受惠员工964万人,仅去年一年企业年金规模就增加了200多亿元。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会达到1.8万亿美元规模,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市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doc企业年金合同签订流程•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可以说是目前设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的普遍心态,他们都在企业内部设立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来自己管理年金。•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员都是来自企业和员工的代表,这就使它具有了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两种角色,这与受托人应该具有独立性的原则相违背。•但是在成熟市场国家,企业年金都是委托社会机构来管理。在今年出台的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金融机构名单中,没有这些理事会的名字。•几家电力公司现在都在企业内部成立了年金理事会,他们在评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名单的时候,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游说希望能够成为合法的受托人,最后没批准。企业年金管理资格.xls•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二)注册资本不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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