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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内监督,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试行)》,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是指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因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而有权予以否决的制度。第三条执行干部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手续完备。第四条本办法的执行主体是委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适用对象为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和委党组委托人事处管理的拟提拔的干部。第五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应当予以否决,并说明否决理由:(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三)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不得提拔期限、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四)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第六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组、监察室向人事处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一)有违纪嫌疑,纪检组、监察室或有关部门尚在初核,未正式立案调查的;(二)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线索比较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三)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第七条对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认为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可由人事处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在提拔任用时,人事处应当严肃地向拟提拔任用的人选指出问题。第八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事处在提请党组讨论7天前填写《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表》),函告纪检组、监察室征求意见。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7天内将《意见表》反馈给人事处。第九条对未征求纪检组、监察室意见或者被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否决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党组不予讨论。遇有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人事处可以不提请党组讨论;如提请党组讨论的,必须如实汇报纪检组、监察室回复中所提供的情况。第十条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实施这项工作,并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第十一条纪检组、监察室指定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接受人事处送交的《意见表》,经请示领导后,调阅该干部人选的廉政档案,并向纪检组、监察室全体人员了解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综合材料,提请处务会进行讨论形成意见后,由指定的纪检监察干部填写《意见表》,反馈给人事处。第十二条对于不执行本办法或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反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党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和人事处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于二○○四年十二月重新修订实施。附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
本文标题: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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