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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一)消费者1、自然人。2、消费性质必须是生活消费。3、消费对象是商品和服务。4、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概念: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适用范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3、立法原则A、特别保护原则B、国家支持原则—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C、社会监督原则D、公平信用原则人身安全权安全保障权财产安全权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依法享有其知悉所购买和使用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3、自主选择权选择经营者决定购买或不购买选择和挑选比较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4、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强制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5、获得赔偿权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6、结社权——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7、获得相关知识权包括经营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8、受尊重权——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10、监督批评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三、经营者及其义务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发票的义务。5.格式合同的提示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26条6.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27条7.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8.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28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9.保证质量的义务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区分“处理品”和“打折品”10.“三包”的规定: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国家规定的“三包”商品: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20多种商品。11.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29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12.退货的义务—非现场购物的“后悔权”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四、消费者协会—社会组织公益性职责:37条(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省级以上(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五、争议的解决(一)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5、提起诉讼。(二)解决争议的特定规则主要有七项销售者赔偿1、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服务者赔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发生变更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赔偿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网络平台提供者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期届满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6.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赔偿,如果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六、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一)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1、一般伤害的民事责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致残的民事责任—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3、致死亡的民事责任—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侵害人格权和个人信息的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二)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1、财产损害的一般民事责任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参看经营者的义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2、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三)、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A、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针对财产(1)前提为欺诈(2)加倍的幅度为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增加的倍数是3倍,加上赔偿损失的部分,总计4倍)(3)加倍的依据或称参照系是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B、缺陷商品的惩罚性赔偿——针对人身损害(1)前提是缺陷商品(2)赔偿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3)2倍的惩罚性赔偿——参照系是上述损失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扩展知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品房买卖: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七、经营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56条——行政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计入信用档案57、61——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玩忽职守罪等。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一、基本概念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作为的义务2、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和含量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不作为的义务:(1)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2)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3)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进货验收检查义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不得销售明令淘汰的、失效的、变质的产品的义务,正确标识的义务不假冒的义务等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3)产品有缺陷(4)产品有瑕
本文标题: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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