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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支队消防监督执法督察队(以下简称督察队)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结合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全市消防执法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督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开展督察工作。第三条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及辖区社会单位自觉接受督察。第二章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四条督察机构对支队军政首长负责,并接受防火处其业务指导。第五条督察队具体设置为:(一)副支队长xx任督察长,下设督察队。第六条督察机构的职责是(一)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各个阶段中心工作,大力开展督察活动。(二)对辖区大队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贯彻落实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三)制定支队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四)办理支队军政首长及防火处交办的有关督察事项。第七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基层管理和监督执法有一定的知识;(二)坚守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办事公道;第三章督察范围、方式和工作制度第八条督察队对辖区下列情形进行督察:(一)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抽查、消防产品监督、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消防设施运行及灭火器材配置,火灾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督察。(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第九条现场督察可以采取明查、暗访、重点督察、专项督察、随即督察等具体督察方式。第十条督察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定期督察制度。支督察队每周督察不少于一次(二)形势分析制度。防火处每季度对督察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并向支队首长提出工作建议。(三)督察请示制度。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较大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时,应拟定处理意见,并向支队军政首长、防火处处长请示,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四)情况通报制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察队要及时如实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辖区大队下达《督察通知书》,辖区大队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反馈督察队。(五)建立台账制度。督察队应建立督察情况、处理情况、信息反馈等业务台账。第四章督察工作的权限和处理第十一条督察人员发现被检查单位由下列违法行为的,可根据情况暂扣相关手续,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已经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二)验收合格,但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的。第十二条移交辖区大队处理的问题未得到整改的,由支队对辖区大队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由政治处根据有关考评规定和干部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督察队的工作受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第五章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明查任务时,应携带检查证件,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后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填写检查记录。第十五条辖区大队对督察队提出的督察意见和移交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第六章督察保障及装备管理第十六条督察队配备专用车、照相机、手提电脑及消防监督检查器材等装备。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督察队,在工作业务方面接受防火处指导。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支队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消防督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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