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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由于消防车没有国际标准,国外各主要国家的消防车标准在内容、要求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本标准是根据我国消防车生产与使用的具体国情以及必须遵守的机动车有关标准与法规,参与国外消防车标准制定的。与前版相比较,修订后的标准主要做了以下一些改变:按GB/T1.1-1993规定修改标准的编写;将轻型、中型、重型三种型式的消防车厂定最大总质量和装载灭火剂质量范围互相衔接;删去各种型式消防车对配用消防泵流量的规定;制动性能参照汽车行业新标准做了全面修订;由于消防车定型试验规程和质量定期检验规程已制定,故删去最后一章检验规则。引用本标准制定的消防车产品标准应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恩祥、范桦、武镜华、万明、李宝忠、王永福、颜景茂。本标准1987年6月首次发布。本标准1998年7月第一次修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车的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泵浦消防车(简称泵浦车)、水罐消防车(水罐车)、泡沫消防车(泡沫车)、干粉消防车(干粉车)、泡沫一干粉联用消防车(联用车)、供水消防车(供水车)、登高平台消防车(平台车)、举高喷射消防车(高喷车)和云梯消防车(云梯车)等的定型试验和质量检查试验。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场灭火救援泡沫消防车。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6244-86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GB6245-1998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2534-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12538-90汽车重心高度测定方法GB/T12543-90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GB/T12544-90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12673-90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GB/T12674-90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GB/T12678-90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T14172-93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GB15090-94消防软管卷盘GB15308-94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原车型的厂定最大总质量3.2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轴载质量指汽车制造厂或消防车底盘厂规定的原车型的前后轴厂定最大轴载质量。双前轴或双后轴的消防车,指双车轴的厂定的最大轴载质量。3.3消防车整备质量指消防装备齐全,汽车底盘按规定加足冷却液和燃料,但未装载灭火剂和无乘员时的消防车质量。3.4消防车整备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指消防车整备质量时在前后轴上的实际分配质量。双前轴或双后轴的消防车,指在双车轴上的分配质量。3.5消防车满载质量指消防装备齐全,汽车底盘按规定加足冷却液和燃料,且按规定装载灭火剂和乘员(包括驾驶员)时的消防车质量。3.6消防车满载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指消防车满载质量时,在前后轴上的实际分配质量。双前轴或双后轴的消防车,指在双车轴上的分配质量。3.7轻型消防车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00kg,但不大于6000kg的消防车。3.8中型消防车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6000kg,但不大于14000kg的消防车。3.9重型消防车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4000kg的消防车。3.10载人平台安装在平台车臂架顶端或云梯架顶端的载人的工作台。3.11升降斗由动力驱动,沿云梯车梯架升降的载人的工作斗。3.12平台车的额定载荷在安全、正常工作条件下,水枪和喷射焕发上于停喷工况时,载人平台中允许装载的最大质量(固定安装在载人平台上的各种设备的质量均不计入)。3.13云梯车的额定载荷在安全、正常工作条件下水枪和喷射炮处于停喷工况时,梯架顶部梯级允许承受的最大载荷(装有载人平台时,该装置的质量不计入额定载荷)。3.14举高消防车安全工作范围举高消防车在额定载荷时的安全区域。3.15平台车的额定工作高度当平台车举升到最大高度时,载入平台底板的上平面到地面的垂直距离。3.16高喷车的额定工作高度当高喷车举升到最大高度时,处于水平状态的喷射炮中心线到地面的垂直距离。3.17云梯车的额定工作高度当云梯车在最大仰角并为最大伸长时,顶部最高梯级上沿到地面的垂直距离。3.18标准环境条件大气压力为标准大气压力,气温(包括水温)为20℃。3.19真空度标准大气压力与引水装置工作时在引水管路中所形成的压力之差值。3.20引水时间自消防车引水装置开始工作至消防泵出口压力表显示压力的时间。3.21车载喷射炮(简称喷射炮)指固定安装在消防车上,包括有炮座部分的消防炮,在本标准内包括消防水炮(简称水炮)、空气泡沫炮(简称泡沫炮)、干粉炮、两用炮和组合炮。3.22两用炮具有喷射空气泡沫和水射流功能的单管喷射炮。3.23组合炮将水炮、泡沫炮、两用炮和干粉炮其中两项组合在一起的双管喷射炮。3.24干粉车喷射系统的有效喷射时间干粉罐内装有额定充装量的干粉,自设计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时开始喷射,至罐内压力降到设计规定的最低工作压力时的时间。3.25干粉车喷射系统的喷射率在有效喷射时间内,喷射率的平均值。3.27干粉车喷射系统的充气时间自工作气体开始向装有额定充装量的干粉罐内充气起,到罐内压力达到最大工作压力的时间。3.28剩粉率指装有额定充装量的干粉罐喷射后(在有效喷射时间内),干粉剩余量与原充装量的百分比。4性能要求4.1整车的性能要求4.1.1底盘消防车的汽车底盘必须符合GB6244的要求。4.1.2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4.1.2.1灭火消防车和供水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见表1,举高消防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见表2。外形尺寸应不大于表内数值,接近角和离去角应不小于表内数值,举高消防车的额定载荷应不小于表内数值。表1消防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表2举高消防车的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4.1.2.2当举高消防车的驾驶室前移下沉时,接近角不允许小于16°。4.1.2.3消防车应测定消防车整备质量、消防车整备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消防车满载质量、消防车满载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和整车质心的水平位置及高度。4.1.2.4消防车满载质量时,前后轴载质量均不得超过消防车底盘的厂定最大轴载质量。4.1.2.5消防车满载质量时,整车质心高度应满足GB7258-1997中3.7.1条侧倾稳定性的要求,实验方法按GB/T14172-93。4.1.3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4.1.3.1用5.3规定的方法测得消防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小于表3中所给数值。测得消防车0~60km/h加速时间,应不大于表3所给数值。表3消防车最高车速和0~60km/h加速时间4.1.3.2采用轻型越野汽车底盘改装的消防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小于100km/h,0~80km/h加速时间应不大于30s。4.1.4制动性能消防车行车制动性能和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对制动系规定的要求。4.1.5防雨密封性能消防车须有良好的防雨密封性能。按5.5规定进行试验后,驾驶室、乘员室、器材箱以及需要防止水渍的部位均不能有水渗入。4.1.6可靠性4.1.6.1消防车的汽车底盘,在只进行了一些不影响主要技术性能的局部改动的条件下须按5.6的规定对消防车进行5000km(不包括磨合里程)的行驶试验,以考验改装后汽车底盘及消防装备的可靠性。行驶试验后,底盘部分和消防装备系统应无损坏、位移、裂纹、漏油、漏水和漏气等现象,还须对消防车的各系统进行正常操作,其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1.6.2消防车的底盘进行影响主要技术性能的改动时,应按GB6244规定内容进行试验,并须达到规定的要求。4.1.7发动机的冷却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保证消防车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具体要求内容见4.2.6。若冷却系统的冷却能力不够时,须加装辅助冷却器。当辅助冷却器有采用水作冷却介质时,它不得与发动机冷却系统的水相混。为保证正常的工作温度,辅助冷却器水的流量应能调节。4.1.8功率输出装置功率输出装置在长时间连续工作时应无异响和过热现象。润滑油及轴承座的温度应符合4.2.6.3的规定。4.2消防泵和水路系统的性能要求4.2.1消防泵4.2.1.1消防车配用的消防泵的性能应符合GB6245的要求。4.2.1.2举高消防车可配用进口压力在600kPa以上增压式工作的消防泵。该消防泵的额定出口压力须满足举高消防车正常工作的要求,并有明确规定。除真空引水性能外,其他性能应符合GB6245的要求。4.2.2水罐及泡沫液罐的防腐蚀水罐及泡沫液罐需用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否则须经过防腐蚀处理。4.2.3出水管路的密封性及强度4.2.3.1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在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最大压力的1.1倍条件下,按5.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管路各处不得发生渗漏。4.2.3.2压力水的输出管道等承压零部件应能承受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压力值的1.5倍。按5.7.2规定的方法试验,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破裂、渗漏和永久变形等现象。4.2.4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在标准环境条件下,消防车引水装置所能形成的最大真空度应不小于85kPa。按5.8规定的方法试验时,引水系统的密封性在最大真空度条件下,1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2.6kPa。4.2.5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引水时间及可靠性4.2.5.1在标准环境条件下,消防车的最大吸深不得小于7m。4.2.5.2在最大吸深的条件下,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应满足表4的规定。表4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4.2.5.3在最大吸深的条件下,按5.9规定的方法进行引水,引水时间应不大于表5的规定。表5引水时间上述引水时间试验须连续进行三次,各次试验结果都不大于表5的规定值,则判定引水装置的工作是可靠的。4.2.6连续工作时间4.2.6.1消防车应能在其具有的低压、中压、高压或联用等工况下,共计连续工作4h,试验时按消防车规定的各工况之流量和压力的额定值进行。a)装有低压泵的消防车,应在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然后在流量为额定值的70%、出口压力不小于额定值130%的条件下连续工作2h。b)装有中低压泵的消防车,应在低压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然后在低压额定流量的50%、出口压力不小于1.8MPa的条件下连续工作1h;联用工况下工作1h。c)装备高低压泵的消防车,应在低压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h;然后在高压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1h;再在联用工况下连续工作1h。d)装有中压泵或高压泵的消防车,应在其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4h。4.2.6.2举高消防车允许仅在规定的消防泵额定流量及出口压力工况下连续工作4h。4.2.6.3按5.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在试验过程中,消防车的发动机、变速器和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正常,无漏水、漏油等异常现象。b)发动机出水温度在80~90℃之间。c)发动机机油温度应在50~95℃之间。d)变速器及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温度应低于润滑油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e)功率输出装置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不超过100℃。采用已定型的功率输出装置时,输出轴轴承座温度不超过其规定值。4.2.7超负荷运转性能按5.11规定的方法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发动机和水泵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4.2.8水炮消防车安装有水炮(包括安装有两用炮和组合炮)时,其喷水性能的流量、喷射压力和射程应不低于企业技术文件的规定,其额定喷射压力时的流量及射程按5.12及5.13规定进行测定。4.2.9在消防车出水控制操作位置处应有标牌说明消防车出水压力和流量的额定工况。4.3泡沫系统的性能要求4.3.1泡沫炮消防车安装有泡沫炮时,其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包括安装有两用炮和组合炮时,其喷泡沫时的性能)。表6泡沫炮的性能流量、射程、发泡倍
本文标题: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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