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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职责(一)参与编制消防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时,应当组织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进行合理规划,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把好规划关,将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二)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消防验收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果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的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方可变更)。2、工程验收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四)审批大型活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举办。(五)确定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根据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确定,危害后果一般包括: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有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重点单位还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六)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七)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八)参加救援工作(九)验收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以后,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十)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十一)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十二)火灾调查工作1、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2、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3、核定火灾损失;4、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十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权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本文标题:消防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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