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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和理赔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实务,主要由投保、承保、索赔和理赔等环节组成。•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谁购买?买方还是卖方?•买什么?选择哪一种险别?•买多少?如何确定投保金额?•付多少?如何缴付保险费?一、何方投保取决成交的贸易术语(一)FOB价格术语及投保责任(二)CFR价格术语及投保责任(三)CIF价格术语及投保责任(四)FCA价格术语(五)CPT价格术语(六)CIP价格术语二、选择投保险别(一)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二)货物的包装(三)货物的用途与价值(四)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五)运输路线及船舶停靠港口(车站)(六)运输季节三、选择合适的保险人(一)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的稳定性(二)保险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三)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四)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四、保险金额的确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IF或CIP发票金额加一成(即加成率为10%)计算的。•1.已知CIF价格和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保险金额=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2、已知CFR价格、保险费率和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CIF价格=CFR价格1-保险费率×(1+保险加成率)•例如,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美国某港日,原报CFR美国东海岸某港口,总金额为20000美元,现进口商来电要求该报CIF价格,目的地不便,并按CIF价加成10%,投保海运一切险及战争险,假设运至美国东海岸的该项货物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8%,战争险的保险费率为0.05%,计算保险金额。改报CIF价格是:CIF=200001-(0.8%+0.05%)×(1+10%)保险金额=20188.76×(1+10%)=20188.76(美元)=22207.64(美元)五、投保手续(一)投保单的填写(见所附单据)(二)填写投保单的注意事项•投保时所申报的情况必须属实•投保单的内容必须同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尽可能投保到内陆目的地•特殊要求的处理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主要涉及的环节有:•一、保险单的缮制、批改和转让•二、保险费率的确定•三、保险费的收取•四、货运保险单证的签发一、保险单的结制、批改和转让(一)保险单的缮制:内容应与投保单一致。应注意被保险人、保险单签发日期、保险金额(整数)唛头(二)保险单的批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需要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批改。通常只要不超过保险条款规定允许的内容,保险人都会接受。如果涉及扩大承保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一般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在被保险人不知有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抵达目的地之前申请办理,并需加缴一定的保费。•保险人批改保险单一般采用签发批单的方式进行。(三)保险单的转让1.海运货物保险单可以不经保险人的同意而自由转让船舶保险单则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转让。2.海上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之前或转移的同时进行。3.在海上保险单办理转让时,无论损失是否发生,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单均可有效转让。4.保险单的受让人只能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下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5.保险单转让后,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人进行诉讼,保险人也有权如同对待原被保险人一样,对保险合同项下引起的责任进行辩护。6.保险单的转让,可以采取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进行。二、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风险大小、损失率高低、经营费用多少等为依据,根据商品性质和包装、目的地、运输方式、航程远近、航行路线以及不同的投保险别所制订的保险价格。•货运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由保险人根据损失赔付概率,运用大数法则,综合营运成本而制定的。1.一般货物费率2.指明货物加费费率3.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4.其他规定三、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如果按照CIF加成投保,则上式可改为:保险费=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四、货运保险单证的签发•货运保险单证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它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目前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以下4种: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预约保险单、批单。保险单与保险凭证•保险单又称大保单。正面载明承保的各项内容,背面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凡是指明货物、指明航程均可出立保险单。•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正面与保险单一致,背面无条款。如果L/C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此代替。CIF条件下卖方能否以保险凭证代替保险单来履行其对买方的交单义务是一个有争议问题。按英国法律:除非买方已明白表示同意接受,否则不一定要接受保险凭证。许多英国判例表明,仅提供保险凭证不能作为有效的交单。而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CIF条件下卖方既可以提供保险单,也可以提供保险凭证预约保险单(俗称开口保单)•是承保一定时间内发运的一切货物的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签定预约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限可以为定期也可以为长期。•在此保险范围内的物品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即自动承保。在采用预约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都给被保险人一本空白的启运通知书,以便其申报启运的货物。这种通知书大都采用保险凭证的格式,因而被保险人得到的是保险凭证。•订约一方要取消保险,必须事先通知对方,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不同费率两种,预约保险单目前仅用于按FOB或CFR条件进口货物和出口展卖品联合凭证、批单•联合凭证比保险凭证更简便,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险别、保险金额以及保险编号加注在投保人的发票上,其它项目均以发票上列明为准。这种凭证目前仅适用于对港澳、新马地区的华商交易。•保险单出立后,如需补充或变更其内容,可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保险公司另出一种凭证,称为批单。批单开出后,保险公司即按批改后的内容承保。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和理赔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保险索赔(InsuranceClaim)也称提赔,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行为。•(一)保险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二)索赔程序•(三)索赔、理赔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保险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1.要拥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不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拥有保险利益,但要求保险标的发生索赔时必须拥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2.要有近因。保险业中的惯例是,凡一起事件发生时,只注意造成这一事件的即时和直接原因,即近因。只有造成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才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做出理赔。•3.被保险人应尽义务。两项义务:A.及时抢救;B.及时进行权益转让,及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索赔程序•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发生损失后,向保险人要求索赔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索赔程序:•1.在所投保的货物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并申请检验。•2.向承运人或其他有关责任方,索取货损货差证明,以作为向保险人索取赔款的证明。•3.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4.提交索赔的全部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摘录;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保险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①索赔程度。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还有一种为不定值保险),当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对于部分损失:其赔额应正确计算,计算时要看是数量损失还是质量损失。数量损失:赔额=(保险金额/承保数量)×损失数量•质量损失计算比数量损失计算要复杂些。质量损失首先要确定货物完好的价值和受损后的价值。•其计算公式如下:赔额=〔(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保险金额保险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二)•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某些易碎易短货物,事先确定了免赔率,免赔率分为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若货物损失超过免赔率,前者不扣除免赔率全部赔偿,后者则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用绝对免赔率的做法,如果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要加收保险费。•②代位权追偿,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但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以使其取得代位权。代位权包括货物代位权和权利代位权。保险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③推定全损赔偿。如果被保险的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将货物及其一切权利委付给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只按部分损失赔偿。保险人对委付可接受也可不接受。•④索赔时效。保险索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我国保险公司的索赔提出时效为两年。但如向保险人发出货损通知,即表明索赔行为已开始,可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一)确定损失原因•只有一个单独的损失原因,这一原因如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则不赔偿。•造成损失的原因同时有几个,几个原因都是承保责任范围的,应予赔偿;反之则不赔偿。•损失原因前后是自然联系的,如果前后的损失原因都是保险责任内的,保险公司应予负责。(二)被保险人义务的审定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及相关重要事实的告知必须是真实的。2.被保险人如果作了保证,则应自始至终遵守其所作的曾诺,一旦违反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险人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3.如果在合同有效期间,保险货物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保险人还应审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赔。(三)赔偿金额的计算货物损失的赔付1.全部损失:当定值保险的货物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2.部分损失(1)数量(重量)短少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数量(重量)保险货物总数量(重量)保险赔款=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2)质量损失(3)规定有免赔率的货物损失•对于易碎、易损、易耗的货物的保险,保险公司往往规定有免赔率。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一定限度内的损失,免除赔偿责任的比率。(4)修复时的赔偿•如果货物遭遇损失后,需要进行修复以维持原状,此时对合理的修理恢复费用,保险人一般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鉴于国外市价高于出口货价,而人工劳务费也较昂贵,因此修理费用比较高。对此,一般不能按国内情况衡量。3.共同海损•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负责赔偿。•我国《海商法》第241条规定,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4.连续损失•连续损失,是指货物在保险期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国《海商法》第239条规定,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费用的赔付•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计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于对于上述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我国《海商法》第241条的规定,由保险人赔偿其分摊额,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在其他情况下,根据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救助费用予以赔偿,但救助费用的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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