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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林村计划生育情况简介基本情况全村有7个村民小组,4个自然湾,总户数750户,总人口3338人,其中农业人口2220人,非农业人口1118人;育龄妇女总数619人(其中已婚502人,未婚117人),在已婚619人育龄妇女中:无孩21人,一孩206人,二孩210人,多孩65人。长效避孕人数470人,节育率为93.9%。当年新婚17人;当年出生:35人,计内一孩26人(14男12女);二孩7人(计内5人,计外2人);多孩2人(计内2人,2女),符合政策生育率94.3%。现有孕妇10人,重管对象230人,流动人口数183人,其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47人,重管对象35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13人,重管对象10人。实施“四术”42例:女扎4例,上环31例,补救7例。村级荣誉2006年6月被邾城街授于“先进基层党支部”称号,2007年3月被邾城街授于“200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3月被邾城街授于“2006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3月被邾城街授于“2006年度民兵预备役工作先进民兵连”称号,2007年6月被邾城街授于“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07年11月28日被区关工委授予于“全区关心下一先进体”称号,2008年2月被邾城街授于“2007年度先进单位”称号,2008年3月被武汉市新洲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于“平安社区(村)”称号,20082年6月被武汉市授于“农村远程教育示范终端站点”称号,2008年10月被新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授于“生育文明示范村”称号。村民自治解释就是村(居)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计划生育体系村民自治方针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三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三结合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商品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3章林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2011年3月26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村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第二章管理与服务职责第五条建立以村民委员会为主,村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4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职责l、结合本村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民的婚育行为。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3、与村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第七条村民代表大会职责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2.依法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3.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4、变更或撤销村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第八条村民自治监理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职责l、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2.协助村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3、参与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5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4、在村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与村履行计生合同。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或在本村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含常住流入人口),均为本村育龄群众。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2.享有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十一条育龄群众的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4、自觉接受村委会组织的“孕(环)情监测”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村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6、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村民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生育文明观念,破除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旧的婚育观念。第十三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禁止违法生育有必须持证,新婚夫妻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要经个人申请、村申报、街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委审批等程序,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十四条提倡和鼓励当年生育对象选择落实一项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在发现之日起一月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终止妊娠。第十六条年龄在18周岁一49周岁的村民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外出30天以上时,应7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流动人生育合同;外出务工已婚育龄妇女属重管对象的,应每半年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现居住(从业)地县(市)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监测”证明。第十六条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成年流入人口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其婚育情况,并督促其办理、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明人》。第十八条对外租赁房屋时,需向村民委员会提供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责任书,监督租房者实行计划生育。发现租房者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时应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第十九条不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不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执行公务。第二十条有指标待孕或有疾病需要取环时,应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五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制度。形成“街指导、村为主、协会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村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计生的副主任、妇女主任和村民自治监理小组长任副组长,计生协会会员,村医务室医生为成员。8第二十二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村委会主任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规范村级管理行为和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计生工作报告会,报告上年度生育情况、节育情况、奖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请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例会,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日清月结。第二十四条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第二十五条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和村计生服务室的职能作用,向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适用的术后、孕期随访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第六章奖励与制约第二十六条奖励1、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年满十四周岁止,按省《条例》第38条规定,落实奖励政策,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2、计划生育户确有困难,村委会在民政优抚、低保、上学、就医等方面给予照顾经济扶持,对独(双)女户家庭优先考虑,在房屋宅基地上优先安排,独(双)女户家庭接双倍安排。3、计划生育户务工经商的,可以优先、优惠办理各种证照。调整种养结构的,可以优先享受村委会提供种子、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并可以优先进街、村企业务工。第二十七条育龄群众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9理:l、违法生育的,按省《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2.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并报上级有关机关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处理。3、在出租房屋时,不履行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处理。4、收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入人口,或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5、违反计划生育合同有关规定的,按合同约定,给予批评教育及其他相关的处理。6、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解释。若有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相一致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另行讨论、修订。10章林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每个未婚适龄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主动参与人口学校的学习,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都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切实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四、所有已婚育龄夫妇都要自觉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五、要提高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六、生男生女都一样,不重男轻女,不歧视妇女,不遗弃、残害婴幼儿。七、凡属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有几日以上居住趋势的成年育龄妇女人都要持当地街镇场处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流入者受流入地管理。八、每个村民都要按时到村人口学校学习,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举报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11章林村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工作计划一、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以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按照民主管理要求,加强建立村委会“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群众做主人,计生上水平”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建设和谐章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创建目标通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使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村民自治村低生育水平稳定,群众的计划生育参与率达到90%以上,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三、实施步骤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机构(2011年2月)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各村民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中12心户
本文标题:章林村创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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