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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1-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上虞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四)具有本市户籍。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缴费年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八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缴费,一年一缴。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选择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缴费档次的,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进行补贴;按平均缴费额750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含奖励补贴、补助)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与退还。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部分,市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办法》规定参保的,仍按市政府原规定给予每人每年60元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述人员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个人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上虞市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支出时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按同比例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由统筹账户继续支付。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四、待遇享受条件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补缴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其中按年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年限后的年份;不缴费的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五、业务办理流程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参保缴费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1.首次参保人员(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2)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镇(街)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应将《登记表》提交镇(街)计生办审核。-3-(3)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劳动保障救助中心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发《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保手册》)。(4)参保人员凭《养保手册》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2.续保人员(1)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人员,每年凭《养保手册》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直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续保缴费。(2)参保人员要求调整缴费档次的,每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在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缴费档次调整手续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3.补缴人员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补缴手续。4.享受缴费补助人员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凭《残疾证》或《低保证》按本条(一)款1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并记入参保人员个帐,个人不再缴费。如补助对象要求选择其他档缴费标准,则需办理选档手续和自行缴纳与最低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如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自行缴费。(三)待遇领取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的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日。新开户存折由劳动保障救助中心负责发放到位。1.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符合《办法》规定的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目前已由市社保中心在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市社保中心采用与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进行信息系统比对后核准、计发基础养老金,核发的基础养老金自2010年1月起按月划入已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各项社保待遇的银行存折中。不属于市社保中心发放对象,自2009年12月起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变动)表》。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报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复审,劳动保障救助中心核准后报市社保中心进行发放。2.195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1)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保手册》,向所在社区(村)或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4-(2)社区(村)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复审。(3)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复审同意后报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作待遇核准,从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符合《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除判过刑的外)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其中《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已享受养老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判刑后,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时其加发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待遇予以取消。4.待遇变更办理(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变动)表》,由劳动保障救助中心负责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5.其他事项办理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通过社区(村)或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市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4)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六、账户建立与基金管理市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财政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每年年初,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计息,当年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参照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历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社保-5-厅公布记帐利率计息。个人帐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市社保中心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0]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0]20号)执行。每年年底前,市社保中心按照市财政部门基金预算编制要求,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和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财政部门核准,报市政府审批。七、相关制度衔接(一)原参加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全部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已享受原城乡养老待遇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市社保中心在其原享受待遇的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含复退军人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和优待养老金);参保未享受待遇的人员,由市社保中心将其原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办法》个人账户,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缴费期内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档次选择手续,按《办法》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二)从2010年1月起,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办法》参保范围,原城乡居民生活补贴改发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市社保中心划入原发放存折中。(三)按《办法》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手册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折算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财政按平均缴费额的10%进行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八、其他事项(一)市社保中心每年应会同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和社区(村)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二)社区(村)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社区(村)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市社保中心可根据劳动保障救助中心上报情况进行注销,多
本文标题: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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