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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1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重点问题: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3.确定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的资格)因素4、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要经过哪些环节?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概述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参加者应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工会);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对于维系、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作用。劳动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兼容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意志性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3.职业性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职业性意味着并非双方间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劳动法律关系,如职务作品、债权债务关系等。4.单一性劳动法律关系的隶属性决定劳动者一般同时只能参加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其以用人单位名义为劳动行为,后果归用人单位。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形成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或依法约定的权利义务。4.范围不同劳动关系比劳动法律关系范围广;只有为劳动法调整的合法劳动关系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的概念(一)含义1.最广义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2.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仅指职工。职工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职工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关系(但并不限于为劳动法律关系、还有公务员法上的关系)的公民,此即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劳动法上的职工仅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或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二)劳动者的分类:(1)以劳动类型和工作岗位为标准---职员和工人(2)以劳动岗位和用工形式为标准---正式工和临时工(3)以劳动关系之确定方式为标准---固定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4)以户籍为标准—城镇合同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5)以用工形式为标准---正式工和派遣工(6)以工作时间和付酬方式----全日制工和非全是制工(三)划分标准从属性是确定劳动者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准。包括:1、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被纳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并在其指挥、管理、控制之下提供劳动。劳动力的特征:劳动力在观念上被视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当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高,当供给大于需求,价格就低。一般商品的拥有者可以保留该商品,等待价格合理时才出售,也可以囤积商品,等待高价时才出售。但劳动力有别于一般商品,它无法保留或储存,也不能等到劳动市场上价格合理时才出售。劳动力商品化的结果,决定了劳工的从属性.劳动关系双方本是一种互相依赖的关系;不过,当劳动力被视为商品,而且这种商品的供给无虞时,劳工对雇主之间的依赖关系就出现「不对称」的格局。即劳工对雇主的依赖远大于雇主对劳工的依赖,或者说劳工「从属于」雇主。劳动力除了无法保留或储存之外,它与其它一般商品还有一个重要的差别,那就是:一般商品的拥有者与该商品是分开的,劳动者的身体与其所拥有的劳动力是无法分开的。劳动力附着在个别劳工身上,因此劳动者是劳动力交易的主体,同时也是客体。在工厂内部劳工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命令、监督、惩罚,雇主对劳工甚至可以恣意而为。于是,劳动者随着出售自己的劳力,将人格也置于雇主的控制之下了。2、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依赖关系。个别劳工对雇主的依赖主要是经济上的,因为雇主有能力对劳工实施三重可能的控制。第一,劳工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力,雇主则可以决定是否要购买劳动力。第二,工人们都想得到工作,因此在出售自己的劳力时,会与其它工人互相竞争,降价求售,这自然使得雇主得利,雇主可以决定购买劳力的价格。第三,劳工出售劳力所得,必须用来购买生活所需的一般商品,这些商品都是雇主们所生产,雇主可以借着操纵商品的价格,对劳工施展第三重控制。总之法律上的“劳动者”是相对于用人单位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有别于政治学上的“工人阶级”概念。理论研讨:企业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范畴?其和委任者,以及管理的企业间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思考:从属性能否突破?及如何突破?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一)劳动权利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实质上是指公民享有参加劳动的机会,并领受劳动报酬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哪些劳动义务的承担者。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有酬职业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与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1)根据不同。劳动权直接以宪法为根据;劳动权利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定为根据。(2)内容不同。劳动权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则与公民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3)意义不同。劳动权只是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劳动权利能力则是公民具体实现劳动权的必备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2.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权利也有区别(1)根据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只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劳动权利的直接根据除了有关劳动法规外,还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2)属性不同。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劳动权利则是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一部分。(3)意义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只是界定公民能够参与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和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的范围;劳动权利则主要是公民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实际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要受一定因素的制约。(1)户籍。它对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户籍性质的限制。其二,户籍区域的限制。(2)职数。即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我国以往一直实行“一人一职”原则,即一个公民在一定期间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亦即只允许参与一个劳动关系。(3)制裁。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中,有的含有限制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或后果。如违法者不得担任某一职务.三.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表明公民依法可以成为哪些劳动权利的行使者和哪些劳动义务。2.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区别(1)根据不同。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以人体、生理和心理因素为根据;劳动行为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2)属性不同。劳动能力作为人的生存能力的一部分,只具有自然属性:劳动行为能力作为劳动者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则具有法律属性。(3)意义不同。劳动能力只是表明公民身体中所存在的体力和脑力的实然状态;劳动行为能力则是国家对公民一定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可,它表明法律对公民在体力和脑力上所要求的应然状态。3.劳动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规定的客观依据,是公民的劳动能力水平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公民只有在其劳动能力达到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要求的水平,并且能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条件下,才会被劳动法确认为有劳动行为能力。因此,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或受制于下述因素:一是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把年龄作为推定劳动行为能力有无和大小的—种法定依据。按年龄对劳动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不同,可分为三种:(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亦即最低就业年龄.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通过的138号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规定,应逐步把准许就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与幼年人体力智力充分发展相适应的水平,不应低于完成国家义务教育的年龄,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15周岁,发展中国家可初步定为14周岁;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与末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劳动关系。(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即成年人起始年龄。《最低就业年龄公约》规定,对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或道德的职业或工作,最低就业年龄不应低于18周岁。实际上是把18周岁确定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现代大多数国家的规定都与此一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如匈牙利、巴林等)规定为16周岁。在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3)退休年龄。在各国劳动法中,对劳动行为能力的终止年龄一般未作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退休年龄。但退休年龄不能认为是推定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国际劳工组织1980年通过的第162号《老年工人建议书》中,建议各国政府采取行动使他们能继续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工作;还规定如有可能应采取措施保证退休自愿,对领取退休金年龄的规定应有灵活性。这表明,劳动行为能力不应推定为终止于退休年龄。二是健康在劳动法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的限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无劳动行为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为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三是智力在劳动行为能力的构成中,智力的意义并不亚于体力,并且随人类劳动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而越来越重要。劳动者必备的智力因素包括:(1)精神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2)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3)技术水平。对于一些技术性职业,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是劳动者从事该职业的必备条件。07年《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是行为自由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五就业愿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劳动者年满16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强迫劳动公约》禁止使用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六其他要素如道德风纪、任职回避、职数(位)等等。4、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1)产生的时间和根据不同。(2)终止的时间和原因不同。(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相互关系不同。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统一而不可分割,一般都只能由本人实现,不允许他人代理。(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制约因素不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所受到的许多限制,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来说,并不存在。如一个公民可以同时参与多个民事法律关系四、用人单位的概念和范围用人单位,在许多国家则称为雇主或雇用人,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
本文标题: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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