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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教字(2013)13号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考风建设,严格教育教学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2-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考核一般为学校统一安排。第六条考试课程考核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品制作、读书报告、课程设计或其它等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试形式申请表》,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凡提前进行考试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提前考试课程申请表》,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进行考试。第八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第三章命题与试卷管理第九条命题原则1.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2.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题型设置要合理、难易度适中;试题份量要以大部分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试题分值分布合-3-理,学生成绩优秀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下。3.命题提倡“考教分离”,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4.开卷考核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第十条考试课程要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并拟出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A、B卷类型相似、份量相当、难易程度相近。主、客观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2。第十一条试卷按《河北农业大学试卷样本格式》要求进行排版,试卷必须用打印稿。任课教师于考前两周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考试试题申报表》,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装入专用试卷袋密封,送交学院(部)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题。第十二条各课程试卷在考试前后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密。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考场与考务管理第十三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试期间日常事务及应对各种紧急事件。学校、学院成立两级巡视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第十四条考试时间确定后,各学院必须按要求配齐主监考。每个考场由开课单位派1名主考,学生所在学院每30人派1名监考。专业课考场每60人及以下安排主、监考各1人,每增加30名考生增加1名监考。学院组织对所有监考教师进行考前培训。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河北农业大学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监考教师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在《考场记录单》内记录详细经过,考生须在《考场记录单》的相关栏上签字,-4-监考老师确认签字,写出情况说明,连同作弊证据、试卷一起送交考试管理办公室。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者按教学事故处理:1.命题内容等与考前辅导范围、复习题雷同。2.试题分量轻、学生提前一个小时全部交卷。3.监考人员迟到2分钟以上,或未到场;监考不负责,清场不严、秩序混乱;对考试作弊视而不见,不做处理。4.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无故离开考场,或在监考过程中有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看书、听音乐、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5.监考人员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6.试卷未及时交送指定地点,耽误试卷印刷、影响考试。7.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各环节中泄漏试题。8.阅卷、评分明显不合理,随意给学生改分。第五章考试纪律第十七条学生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及相应的准考证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把有效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检查。迟到30分钟以旷考论处,不准进入考场。学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交卷。第十八条主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清场工作。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是否与学生相符,不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准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监考老师在开考前5分钟宣读《考场指令》。第十九条除必须文具外,考生携带的书籍、笔记、其他文字材料、手机、PDA、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应统一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允许后可使用计算器。-5-第二十条考生的答题纸及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一并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第二十一条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对于试卷印刷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考生之间不准相互询问。如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可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第二十二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学习用品。第二十三条考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第二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其周围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如考生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第六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二十八条学生所有课程考核的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7-学生已选的课程,应当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学生未选课,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予评定成绩。第二十九条违纪、作弊、旷考和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等字样。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计算而成,其中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占20-40%。第三十一条期末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的,其总评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第三十二条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平时成绩可依据平时测验、作业、上课表现、期中考试和实验等情况给定,任课教师应任选两种及以上的方法组合进行成绩评定。每个课程应不断探索适合本课程性质的多种选择的平时成绩评定方法。平时成绩评定的具体方式为:1.平时测验。平时测验包括课堂小测、阶段测验、习题课等的成绩。要求测验一般不少于两次。2.作业。作业包括课外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教师应规定作业上交时间,不按时上交作业的应按照上交时间逐段减分,到指定日期前没有交作业的为零分。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须有作业。3.上课表现。上课表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按时上课,是否存在与上课无关而又影响他人听课的行为,是否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8-定和教师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等;是否认真听讲,是否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回答问题等。4.期中考试。所有课程一般应组织多种形式的期中考试。5.实验情况。出勤、预习报告、现场操作、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平时成绩(含实验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无效,成绩单标注“取消考试资格”。第三十三条平时成绩的评定要求1.通告义务。任课教师须在课程首次上课时明确告知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办法。2.记录义务。任课老师须认真填写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分项记载、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并建立平时成绩档案。3.保存要求。在考核结束后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应保存一年,以便学生查询。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束后当场封卷,然后由课程组组织集中到指定地点评卷。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并将各题得分计入试卷记分表一栏,成绩评定要严格按试卷评分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如有更改,必须由课程(组)负责人签字,并说明原因。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做好阅卷、核分和复核工作,杜绝出现各类差错。第三十六条教师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登统工作,成绩登统完毕后,打印成绩单和成绩分析交学院教务办。成绩登统工作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2周内完毕,以便学生及时查询成绩。-9-第三十七条教师于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上交以下课程考核材料:成绩单(含平时成绩单或者实验成绩单)、AB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分析及试卷分析、考场记录单和学生答卷。1.课程成绩单要求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教务处、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存档。2.教师将所有课程考核材料装订,放在所教班级第一个班的试卷袋内。3.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试卷,每门课程留取一个班的课程考核材料后,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考试分析随课程考核结束后进行。每门考核课程须进行试卷分析及学生成绩分析总结,并提出对今后教学有指导作用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九条学生可在寒、暑假开学前一周内,登录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开学后第一周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到开课学院申请成绩复核。第四十条课程成绩录入错误或者分数评定错误,由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成绩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带试卷原件及复印件,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报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改。第七章缓考、重修、补考第四十一条缓考1.因病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须考前提出书面申请,附校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通知任课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考前突发急病的需及时补办缓考手续。-10-2.因公不能参加考核的,由学院负责审核并出具证明,经学院领导批准,通知任课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3.缓考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申请的缓考课程的实验课、平时成绩必须及格方能受理。不符合缓考申请条件、不履行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4.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并在成绩单备注中标注“缓考”字样。第四十二条重修1.课程
本文标题: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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